'什麼是企業合併?企業合併以後,增值稅又該怎麼處理?'

投資 財會 快學會計 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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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企業合併?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

“合併,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合併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併企業),被合併企業股東換取合併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併。”

企業合併的具體形式

企業合併的方式包括控股合併、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

1. 控股合併。合併方(或購買方)在企業合併中取得對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在合併後仍保持其獨立的法人資格並繼續經營,合併方(或購買方)確認企業合併形成的對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的投資。

2. 吸收合併。合併方(或購買方)通過企業合併取得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的全部淨資產,合併後註銷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的法人資格,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原持有的資產、負債,在合併後成為合併方(或購買方)的資產、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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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企業合併?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

“合併,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合併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併企業),被合併企業股東換取合併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併。”

企業合併的具體形式

企業合併的方式包括控股合併、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

1. 控股合併。合併方(或購買方)在企業合併中取得對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在合併後仍保持其獨立的法人資格並繼續經營,合併方(或購買方)確認企業合併形成的對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的投資。

2. 吸收合併。合併方(或購買方)通過企業合併取得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的全部淨資產,合併後註銷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的法人資格,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原持有的資產、負債,在合併後成為合併方(或購買方)的資產、負債。

什麼是企業合併?企業合併以後,增值稅又該怎麼處理?


3. 新設合併。參與合併的各方在合併後法人資格均被註銷,重新註冊成立一家新的企業。

企業合併後增值稅怎麼處理

根據《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合併前存在多次轉讓的均不徵收增值稅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後,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相關規定,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徵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6號)

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不徵收增值稅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屬於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二)項第5點規定

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按程序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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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企業合併?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

“合併,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合併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併企業),被合併企業股東換取合併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併。”

企業合併的具體形式

企業合併的方式包括控股合併、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

1. 控股合併。合併方(或購買方)在企業合併中取得對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在合併後仍保持其獨立的法人資格並繼續經營,合併方(或購買方)確認企業合併形成的對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的投資。

2. 吸收合併。合併方(或購買方)通過企業合併取得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的全部淨資產,合併後註銷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的法人資格,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原持有的資產、負債,在合併後成為合併方(或購買方)的資產、負債。

什麼是企業合併?企業合併以後,增值稅又該怎麼處理?


3. 新設合併。參與合併的各方在合併後法人資格均被註銷,重新註冊成立一家新的企業。

企業合併後增值稅怎麼處理

根據《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合併前存在多次轉讓的均不徵收增值稅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後,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相關規定,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徵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6號)

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不徵收增值稅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屬於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二)項第5點規定

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按程序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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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企業合併?企業合併以後,增值稅又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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