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還又欠薪 老闆失聯 員工欲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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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還又欠薪 老闆失聯 員工欲維權

長春晚報記者 何少梅

辛苦賺來的積蓄被老闆借走還沒有歸還,老闆卻又欠薪失聯。“我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該如何維權討回自己的損失?”16日,德惠市民彭先生等人給本報打來電話。

上班沒幾天 老闆向員工開口借錢

5月23日,彭先生應聘到德惠市東八道街東風小區對面的老來涮火鍋店做服務員工作,店主張某口頭承諾會每月15日支付彭先生月薪2700元,還有額外提成。和彭先生一樣到店內應聘的還有廚師長楊先生、配料員張阿姨等人。

6月1日,該店正式對外營業,每天店內的顧客不少,雖然忙碌辛苦,可是每當想到店內的營業額越高,自己的收入也會越高,彭先生等人都非常努力的工作。

6月18日,張某找到彭先生說:“兄弟,這個店是我兌下來的,房租快到期了,房主催得緊,我最近手頭的資金有點週轉不開,能不能借我兩萬元錢,我10天之內肯定還。”

張某稱,自己名下的一輛豐田轎車已經找好買家了,賣車錢一到手就會還錢。

“我打工攢下來的錢都存的定期,取不出來。”彭先生有些猶豫。

“放心,這兩萬元我會另外付你2310元的利息。”張某說。

見張某這樣說,彭先生信以為真,當日通過支付寶分兩筆轉賬至張某的銀行賬戶內共兩萬元。

供貨商討債 老闆閉門不見

在火鍋店營業期間,張某每天都會躲在店內二樓的一間包房內,每隔幾天都會有啤酒廠家的業務、農貿市場的送菜商、調料供貨商等前來催討欠款。每當此時,張某都會以不在為由閉門不見。

“當時店裡的生意挺好,誰沒有想到後來發生的事。”楊先生說。

田女士從事調料生意多年,6月1日起至7月10日期間,她幾乎每天都會給張某的火鍋店送貨,每天送貨的明細單據都會由張某或員工簽收。

“我為張某送貨一個多月,共賒調料1.3萬元,從未結過貨款。”田女士說,飯店賒賬到月底一起結賬是常有的事,與她合作過的飯店從未有過“壞賬”的情況發生。

6月28日,是張某承諾還錢的日子,還沒等彭先生開口詢問,張某便主動找到他說:“兄弟,借你的錢今天暫時還不上了,過兩三天肯定還清。”

見老闆如此“爽快”,彭先生便不好多說什麼。

不料3天后,張某又以身份證和銀行卡丟失,補辦手續需要十餘天為由再次拖延還錢。

店鋪突然停業 多宗債務浮出"水面"

彭先生回憶,7月6日前後,張某的舉止開始明顯反常。不僅不再給店內吧檯留找零的錢,店內的水電費欠費也不再繳費,而且維持正常營業需要的酒水、蔬菜等都不再繼續進貨。

“我們幾個人和他借工資,他說沒錢,等15日一起發。”楊先生回憶。

7月9日早上,張某沒有像平時一樣來店裡開門。彭先生等人撥打他的手機號碼,起初還能打通,卻被多次掛斷,再繼續撥打卻關機了。

彭先生等人意識到事情沒有那麼簡單,大家坐下來一聊,卻有了意外的發現。

“張某以繳水電費為由向我借過1萬元,我說沒有那麼多。”張阿姨說,年輕的張某能說會道,給大家的印象很好,見老闆遇到難處,自己出於同情心,便借給對方2000元,“我是7月2日借給他這筆錢的,本以為15日發工資就能一起還給我,沒想到……”

“張某借傳菜員宋先生的身份證辦理了2000元的網絡貸款,向崔阿姨借了1萬元。”彭先生說。

張某向4名員工借錢時都“囑咐”了同一句話:“給老闆留點面子,借錢這事別跟其他人說。”

“我們現在懷疑張某是蓄謀已久的詐騙。”彭先生介紹,張某失聯前共借4名員工3.4萬元,拖欠13名員工4萬元工資,拖欠調料商田女士1.3萬元貨款,拖欠啤酒業務員和送菜商各1萬餘元。

手機遺落商場 意外洩露行蹤

12日,當彭先生等人再次撥打張某的手機號碼時,是一名女子接聽的。

“一位顧客將手機和身份證存在我們商場,當晚清櫃時被發現,由於手機關機無法聯繫失主,我們便充電開機等候認領。”農安某商城的工作人員說。

彭先生等人立即報警,並趕往農安,在該商場堵住了前來取手機的張某。

“我承認欠你們的錢,我會還給你們的,可是我現在沒有錢。”張某隨後為彭先生等人補寫了工資欠條和借條,並留下了自己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我們尋找張某多日,只換來一紙欠條,他離開後再度失聯。”彭先生說,張某的父母表示不知道兒子的下落,對他在外面欠錢一事也無可奈何。

原本信任老闆,在老闆遇到難處時義無反顧的相助,沒想到老闆借錢後不僅不講信用,還玩起了失聯。如今,彭先生等人的正常生活已經受到了影響。

“我家裡的孩子才13個月大,家裡的各項支出都靠我每個月打工的工資,現在連給孩子買奶粉的錢都拿不出來,這事更不敢告訴老人,怕他們著急上火。”彭先生說。

張某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

16日,記者多次撥打張某的手機號碼,均處於關機狀態。張某的行為是否涉嫌詐騙?彭先生等人與張某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係?彭先生等人該如何維權討回損失?應保留哪些證據?14時許,記者就此諮詢了吉林良智慧律師事務所的裴培律師。

“張某存在違法行為,也是不道德的。首先,詐騙屬於刑事犯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是否能夠認定成詐騙罪需要由公安機關來判斷整體案件情況是否能夠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裴培律師指出,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張某也有可能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當事人可以根據現有證據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積極配合案件調查,爭取得到警方的協助。”

此外,張某兌下火鍋店正常經營,招聘了多名員工上崗,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張某未與彭先生等13人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不僅需要補籤,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作為勞動者,可以收集工作期間的考勤或者打卡記錄、工裝工牌、工資條或者工資流水等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然後到勞動監察大隊或者勞動仲裁主張權利。

“申請勞動仲裁可以先諮詢專業律師,計算具體的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數額,針對仲裁裁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提起訴訟。”裴培律師介紹。

彭先生等人可以憑藉條或者欠條作為證據到法院起訴。需要注意的是,借條或者欠條不能有法律效力瑕疵,比如字跡勾抹、表述不清等,都有可能會影響最終的訴訟結果。並且債務人有多名債權人的時候,誰先起訴、誰先申請強制執行、是否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都會直接影響債權最終能否實現。當債務人名下沒有或者可供執行的財產不足時,到了執行階段需要積極和執行法官溝通,及時採取措施以防財產惡意轉移等。

裴培律師提醒,市民在遇到權益受侵犯時,一定要採取和平的方式解決,平時多注意留存證據,在必要時諮詢專業的法律人士尋求幫助。

“吃一塹長一智,希望通過我們的遭遇提醒他人不要重蹈覆轍,我們會通過法律途徑堅決維權。”彭先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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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還又欠薪 老闆失聯 員工欲維權

長春晚報記者 何少梅

辛苦賺來的積蓄被老闆借走還沒有歸還,老闆卻又欠薪失聯。“我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該如何維權討回自己的損失?”16日,德惠市民彭先生等人給本報打來電話。

上班沒幾天 老闆向員工開口借錢

5月23日,彭先生應聘到德惠市東八道街東風小區對面的老來涮火鍋店做服務員工作,店主張某口頭承諾會每月15日支付彭先生月薪2700元,還有額外提成。和彭先生一樣到店內應聘的還有廚師長楊先生、配料員張阿姨等人。

6月1日,該店正式對外營業,每天店內的顧客不少,雖然忙碌辛苦,可是每當想到店內的營業額越高,自己的收入也會越高,彭先生等人都非常努力的工作。

6月18日,張某找到彭先生說:“兄弟,這個店是我兌下來的,房租快到期了,房主催得緊,我最近手頭的資金有點週轉不開,能不能借我兩萬元錢,我10天之內肯定還。”

張某稱,自己名下的一輛豐田轎車已經找好買家了,賣車錢一到手就會還錢。

“我打工攢下來的錢都存的定期,取不出來。”彭先生有些猶豫。

“放心,這兩萬元我會另外付你2310元的利息。”張某說。

見張某這樣說,彭先生信以為真,當日通過支付寶分兩筆轉賬至張某的銀行賬戶內共兩萬元。

供貨商討債 老闆閉門不見

在火鍋店營業期間,張某每天都會躲在店內二樓的一間包房內,每隔幾天都會有啤酒廠家的業務、農貿市場的送菜商、調料供貨商等前來催討欠款。每當此時,張某都會以不在為由閉門不見。

“當時店裡的生意挺好,誰沒有想到後來發生的事。”楊先生說。

田女士從事調料生意多年,6月1日起至7月10日期間,她幾乎每天都會給張某的火鍋店送貨,每天送貨的明細單據都會由張某或員工簽收。

“我為張某送貨一個多月,共賒調料1.3萬元,從未結過貨款。”田女士說,飯店賒賬到月底一起結賬是常有的事,與她合作過的飯店從未有過“壞賬”的情況發生。

6月28日,是張某承諾還錢的日子,還沒等彭先生開口詢問,張某便主動找到他說:“兄弟,借你的錢今天暫時還不上了,過兩三天肯定還清。”

見老闆如此“爽快”,彭先生便不好多說什麼。

不料3天后,張某又以身份證和銀行卡丟失,補辦手續需要十餘天為由再次拖延還錢。

店鋪突然停業 多宗債務浮出"水面"

彭先生回憶,7月6日前後,張某的舉止開始明顯反常。不僅不再給店內吧檯留找零的錢,店內的水電費欠費也不再繳費,而且維持正常營業需要的酒水、蔬菜等都不再繼續進貨。

“我們幾個人和他借工資,他說沒錢,等15日一起發。”楊先生回憶。

7月9日早上,張某沒有像平時一樣來店裡開門。彭先生等人撥打他的手機號碼,起初還能打通,卻被多次掛斷,再繼續撥打卻關機了。

彭先生等人意識到事情沒有那麼簡單,大家坐下來一聊,卻有了意外的發現。

“張某以繳水電費為由向我借過1萬元,我說沒有那麼多。”張阿姨說,年輕的張某能說會道,給大家的印象很好,見老闆遇到難處,自己出於同情心,便借給對方2000元,“我是7月2日借給他這筆錢的,本以為15日發工資就能一起還給我,沒想到……”

“張某借傳菜員宋先生的身份證辦理了2000元的網絡貸款,向崔阿姨借了1萬元。”彭先生說。

張某向4名員工借錢時都“囑咐”了同一句話:“給老闆留點面子,借錢這事別跟其他人說。”

“我們現在懷疑張某是蓄謀已久的詐騙。”彭先生介紹,張某失聯前共借4名員工3.4萬元,拖欠13名員工4萬元工資,拖欠調料商田女士1.3萬元貨款,拖欠啤酒業務員和送菜商各1萬餘元。

手機遺落商場 意外洩露行蹤

12日,當彭先生等人再次撥打張某的手機號碼時,是一名女子接聽的。

“一位顧客將手機和身份證存在我們商場,當晚清櫃時被發現,由於手機關機無法聯繫失主,我們便充電開機等候認領。”農安某商城的工作人員說。

彭先生等人立即報警,並趕往農安,在該商場堵住了前來取手機的張某。

“我承認欠你們的錢,我會還給你們的,可是我現在沒有錢。”張某隨後為彭先生等人補寫了工資欠條和借條,並留下了自己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我們尋找張某多日,只換來一紙欠條,他離開後再度失聯。”彭先生說,張某的父母表示不知道兒子的下落,對他在外面欠錢一事也無可奈何。

原本信任老闆,在老闆遇到難處時義無反顧的相助,沒想到老闆借錢後不僅不講信用,還玩起了失聯。如今,彭先生等人的正常生活已經受到了影響。

“我家裡的孩子才13個月大,家裡的各項支出都靠我每個月打工的工資,現在連給孩子買奶粉的錢都拿不出來,這事更不敢告訴老人,怕他們著急上火。”彭先生說。

張某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

16日,記者多次撥打張某的手機號碼,均處於關機狀態。張某的行為是否涉嫌詐騙?彭先生等人與張某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係?彭先生等人該如何維權討回損失?應保留哪些證據?14時許,記者就此諮詢了吉林良智慧律師事務所的裴培律師。

“張某存在違法行為,也是不道德的。首先,詐騙屬於刑事犯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是否能夠認定成詐騙罪需要由公安機關來判斷整體案件情況是否能夠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裴培律師指出,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張某也有可能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當事人可以根據現有證據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積極配合案件調查,爭取得到警方的協助。”

此外,張某兌下火鍋店正常經營,招聘了多名員工上崗,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張某未與彭先生等13人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不僅需要補籤,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作為勞動者,可以收集工作期間的考勤或者打卡記錄、工裝工牌、工資條或者工資流水等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然後到勞動監察大隊或者勞動仲裁主張權利。

“申請勞動仲裁可以先諮詢專業律師,計算具體的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數額,針對仲裁裁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提起訴訟。”裴培律師介紹。

彭先生等人可以憑藉條或者欠條作為證據到法院起訴。需要注意的是,借條或者欠條不能有法律效力瑕疵,比如字跡勾抹、表述不清等,都有可能會影響最終的訴訟結果。並且債務人有多名債權人的時候,誰先起訴、誰先申請強制執行、是否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都會直接影響債權最終能否實現。當債務人名下沒有或者可供執行的財產不足時,到了執行階段需要積極和執行法官溝通,及時採取措施以防財產惡意轉移等。

裴培律師提醒,市民在遇到權益受侵犯時,一定要採取和平的方式解決,平時多注意留存證據,在必要時諮詢專業的法律人士尋求幫助。

“吃一塹長一智,希望通過我們的遭遇提醒他人不要重蹈覆轍,我們會通過法律途徑堅決維權。”彭先生說。

借款未還又欠薪 老闆失聯 員工欲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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