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紀證據確鑿,公司辭退符合程序,只因漏掉這一點,賠大發了

跳槽那些事兒 深圳 打聽生活 2019-06-05

題記:很多員工都覺得工會沒有什麼用,實際上很多企業也沒有把工會當回事!今天這個案例,員工能拿到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還必須得感謝工會。當公司拿出確鑿的證據,完美的辭退流程,員工自己都覺得沒希望了。但最後卻因為工會間接的幫了自己大忙,順利拿到賠償金!

大家好,“打聽生活”只講真實案例【民事判決書(2018)粵03民終1***0號】。為了避嫌,下文中公司用“光明F公司”代替,員工用“謝某”代替。如果員工運氣好,什麼都順利。員工已經嚴重違紀,而且公司已有確鑿的證據,同時公司制度的制定流程、員工的培訓記錄等一切都是那麼完善,在員工仲裁勝訴無望時,最後卻陰差陽錯被工會幫了大忙!最後一審勝訴、二審勝訴,拿到賠償金。按照慣例,最後一點為大家分析,遇到類似情況,如何去應對!

員工違紀證據確鑿,公司辭退符合程序,只因漏掉這一點,賠大發了

事情經過及謝某應對方式【基本上謝某都是最普通的應對方式,沒什麼特別的】

謝某,2013年入職光明F公司,崗位為銷售經理,2017年8月4日被公司辭退。光明F公司得知謝某的妻子在外面開了一家公司,經營業務與光明F公司相同。因此,2017年8月2日,謝某的領導、人事部的經理以及公司副總,與謝某溝通該事件。期間,謝某與其領導因為言語不和導致打架,雙方均有不同程度的受傷,謝某在當天也立即報了警。光明F公司以“打架鬥毆”屬於嚴重違紀行為,於8月4日發出了《關於對謝某予以辭退處理的公告》,將謝某予以開除處理。

因為謝某在打架中也有受傷,於是去做了醫學鑑定,並與8月25日申請了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經過及結果【重點看法院一審】

謝某的仲裁請求:一、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01960元(22440元/月×4.5個月×2倍);二、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4日正常工作的工資4826元;三、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7292元(15860元/月÷21.75天×5天×2倍);四、要求公司支付律師費5000元。

仲裁判決結果:一、光明F公司支付謝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共計201960元;二、光明F公司支付謝某年休假工資2916.78元;三、光明F公司支付謝某師律師費共計人民幣4895.46元。

光明F公司覺得不可思議,證據確鑿,制度和辭退流程沒有任何問題,居然敗訴了。於是直接起訴到寶安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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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經過及結果【可以算是工會的功勞一件】

插一句:其實瞭解真實情況後,光明F公司有工會,但估計平時也沒有把工會當一回事,不太重視。

一審法院寶安區人民法院認為:

一、關於辭退謝某事宜:雖然謝某提交了8月2日的報警回執,以及8月30日的《醫學鑑定委託登記表》,主張並非自己主動毆打他人,而是被對方毆打。但光明F公司提交的證據已充分證明雙方均有受傷,打架起因為雙方口頭爭執引起,且謝某的確有動手毆打對方,故從勞動爭議的角度,可認定為打架鬥毆。

通過光明F公司提交的制度及相關證據來看,公司的規章制度制定已經過了民主程序,且謝某也有在培訓記錄上簽字確認。

但同時光明F公司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說明公司有組建工會。經證實,光明F公司的確已有組建工會且已經有較長時間。但光明F公司在對謝某作出辭退決定時,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已將辭退理由通知工會,更沒有證據證明辭退謝某得到了工會的同意。故光明F公司辭退謝某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員工違紀證據確鑿,公司辭退符合程序,只因漏掉這一點,賠大發了

二、關於2017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問題:經查明,按照2017年謝某實際上班天數折算,2017年謝某可享受2天年休假,其未休年休假工資折算後為2916.78元。

一審法院判決結果:一、光明F公司支付謝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01960元;二、光明F公司支付謝某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資2916.78元;三、光明F公司支付謝某律師費4895.46元;四、駁回光明F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光明F公司仍然不服,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二審經過及結果

二審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光明F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將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事先通知工會並徵得工會的同意,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員工違紀證據確鑿,公司辭退符合程序,只因漏掉這一點,賠大發了

通過該案例,我們能學到什麼?

一、在沒有組建工會的公司,公司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嚴重違紀,公司要辭退這個員工,只需要證明自己的規章制度經過民主流程、同時證明將規章制度有告知到員工即可。

二、如果公司有組建了工會,那麼除了第一條的要求外,公司在辭退員工時,要先將辭退理由通知工會,並且徵得工會的同意,一般都是書面來往。

三、謝某作為銷售經理,其妻在外面另外建立一個與公司經營內容相同的公司,如果公司能證明謝某因此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話,那麼公司完全可以追究謝某賠償公司的損失。不過這點公司也很難取證!

四、在治安管理條例上,打架鬥毆,誰先動手可能認定的責任大小不同,但在勞動爭議中,認定有所不同。所以該案例中,謝某這種情況,如果公司沒有工會,可能謝某就拿不到經濟補償金了。所以,遇到這種情況,要不要還手,看自己決定吧!

五、在公司上班的時候,一定要弄清楚公司是否有工會,制度制定和培訓方面是否完善。

結束語:如今公司也不好做,在外面組建一個相同經營範圍的公司更是職場素質的體現,這屬於為了利益不管人品道德的行為了!總之,員工不易,企業也不易,員工要維護自己合法的勞動權益沒錯,但最好還是不要做出損害公司經營方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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