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前離職構成違約 受贈房屋被老闆追回'

跳槽那些事兒 人生第一份工作 東莞 中國經濟網 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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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羊城晚報

羊城晚報訊 記者謝穎,通訊員黃彩華、黃方圓報道:為了鼓勵優秀員工,東莞市大嶺山鎮一家公司的老闆謝女士將其名下的一套房子借給公司一員工居住,並約定:如5年內對方履行公司職責不違約,就將房子作為福利贈送。後謝女士應對方請求,提前辦理了過戶手續。沒料到對方不久後即辭職離開。謝女士將對方告上法庭,追討房屋。經東莞兩級法院審理,法院認定該員工構成違約,須返還上述房屋給謝女士。日前,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報了此案。

出借住房給員工並約定過戶

謝女士和丈夫在東莞市大嶺山鎮開了一家公司。2007年4月,謝女士在東莞市大嶺山鎮某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2009年8月,謝女士拿到了房地產權證,該證顯示房屋為謝女士單獨所有。

謝女士說,2012年,她為了解決員工阿霞的居住困難,將該房暫時借給對方住。房子裝修材料約價值20萬元,都是公司提供的。

2015年,公司對優秀員工採取“住房激勵措施”。公司的《住房激勵措施協議》約定公司可借房給優秀員工居住,借期5年,5年內如果員工按協議履行,該房就獎勵給員工。

謝女士說,阿霞當時擔任公司中層領導,工作認真負責,考慮到阿霞已借住在上述房屋,就將該房作為住房激勵措施的借住房,借給阿霞居住。2015年4月13日,雙方簽訂了《住房激勵措施協議》。協議約定借住期為5年,員工自借住之日起,需滿足確保連續工作滿5年以上等條件。員工違約的,須立即搬出並退還房屋。協議到期後,如員工無違約,可將該借住房屋作為福利贈送,過戶給員工。

謝女士說,2016年,阿霞以兒子要落戶東莞為由,提出先辦房屋過戶,承諾會履行上述協議。謝女士為了阿霞的利益著想,就答應了。

2016年9月,雙方簽訂了一份《提前房屋過戶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協商同意提前過戶,並繼續保證履行協議規定內容。2016年10月,房屋過戶至阿霞名下。

但讓謝女士沒想到的是,辦完房屋過戶後,事情起了變化。2017年8月阿霞提出辭職,一去不返。

老闆狀告員工追回所贈住房

2018年3月,謝女士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阿霞退還上述房屋並協助辦理過戶至謝女士名下的手續。謝女士說,這套房子現在市值已高達130萬元。

阿霞則認為,她在公司工作11年,於2012年經謝女士許可入住涉案房屋,2016年雙方依據《提前房屋過戶補充協議》辦理了過戶手續。涉案房屋是她的合法財產,不存在無權佔有,不應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為返還原物糾紛。根據雙方簽訂的《提前房屋過戶補充協議》,謝女士將涉案房屋過戶至阿霞名下是附條件的,即阿霞需繼續履行《住房激勵措施協議》的約定內容。阿霞在2017年8月26日就提出辭職並離開公司,違反了《住房激勵措施協議》的約定,謝女士訴請阿霞返還房屋,符合雙方的約定,應予以支持。

2018年8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阿霞將上述房屋返還給謝女士,同時協助將上述房產變更登記至謝女士名下。

阿霞不服,提起上訴。日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享受福利,義務相隨

該案一審承辦法官稱,人才是企業的第一資源。隨著產業轉型升級,越來越多企業想方設法招攬人才,並以高福利留住人才。員工在享受福利時,應誠實守信,履行跟企業約定的相應義務。企業在設法鼓勵激發員工潛力的同時,亦應當注意謹慎保護企業自身權益,以合同條文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約束,儘量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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