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網絡平臺管理者訴平臺經營性用戶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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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兩公司成被告,原告騰訊獲賠65萬

浙江法制報

通訊員 杭互法 記者 高敏

通過微信公眾號、小程序從事網貸中介,虛假宣傳產品,還仿冒微信服務投訴頁面處理借款人投訴,杭州兩家公司被騰訊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起訴到了法院。

8月8日,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對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訴杭州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一案,進行了在線宣判,綜合考慮微信服務知名度、本案侵權行為模式、兩被告認證公眾號及貸款產品引流量、兩原告維權支出等因素,判決兩被告共同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65萬元的民事責任。

記者從法院瞭解到,該案是全省首例平臺管理者訴平臺經營性用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據法院查明,兩被告批量註冊微信公眾號及小程序,偽造貸款資質獲得微信認證,在公眾號內對其產品作虛假商業宣傳,誘導用戶在其平臺貸款進行違規套現,並收取一定數額的套現手續費。在兩被告註冊的微信公眾號中,還偽造微信投訴入口,仿造微信“投訴”界面設置“投訴”模版,投訴表格、界面風格與微信官方投訴渠道相似。

騰訊公司認為,兩被告的行為損害微信中其他合法經營者的競爭利益和微信用戶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降低其他經營者和微信用戶對微信產品的信賴,破壞微信公眾帳號、小程序正常的註冊和運營秩序,削弱微信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據此,騰訊方面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及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開支共計30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微信生態系統的經營模式產生的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本案中,兩被告以不正當方式,損害了兩原告基於微信生態系統獲得的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系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範圍,此舉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故判決兩被告構成共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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