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刑法有多嚴酷?

  宋太宗雍熙元年,開封的寡婦劉氏指使婢女跑到開封府,控告繼子王元吉毒殺自己的罪行。開封府右軍巡司官審理時不問青紅皁白,就將王元吉移送左軍巡司刑訊逼供,王元吉只得被迫認罪。不久劉氏死去,該案到了開封府複核時,將王元吉一案移送到了開封府司錄司(宋朝官署名,掌開封地區百官刑獄)再審,才發現王元吉毒殺繼母一案有被誣陷的問題。

宋朝的刑法有多嚴酷?

  案子好幾個月也沒有進展,開封府報告宋太宗,認為該案疑點頗多,沒有充足證據證明王元吉毒害繼母。宋太宗下令免死,並判處徒刑。王元吉的妻子張氏不服,替丈夫喊冤要求重新審理,宋太宗便召見張氏,問清了案情,立刻派人將初審官員逮捕,並且交御史臺御史審問。原來,劉氏因為自己有姦情,害怕繼子王元吉發覺而先誣告了他。

  這個案子已經審理清楚,於是,原審推官和左右軍巡使等官員被太宗統統降職減俸。驗傷的醫務人員因為偽稱劉氏被毒害和欺瞞王元吉家產的劉氏弟弟,以及接受賄賂的審判官吏,統統流放到海島。其餘依照情節輕重分別進行處罰。而司錄司官員因為在此案中能夠發現疑點,秉公處理,被獎賞錢一緡,賜帛一匹。當初在王元吉關押期間,進行審理的左軍巡司的獄卒將他捆綁刑訊逼供,使用了一種稱之為“鼠彈箏”的酷刑,慘毒至極。宋太宗便用同樣的方法,讓獄卒體驗了一下,獄卒嚎叫不已,紛紛求速死。可見當時刑訊逼供的殘酷。太宗曾經因為此案件還感嘆道:京城之內,冤獄酷刑尚且如此,何況京城以外的其他地方!

  五代以來,社會混亂,朝代更迭頻繁,刑律也變得多如牛毛,繁密而嚴酷。宋朝建立後,開始著手削刪苛酷嚴密的律條,後來因為朝廷重視文臣,所以儘量想體現儒家的仁愛精神。宋太祖即位後,開始定“折杖法”。通過杖刑代替徒刑、流刑和笞刑。同時五代時期已經廢除不用的死刑複核也開始在宋朝恢復。這些都是宋朝的進步,但是,宋朝法律沿襲舊制,律例雖有所寬緩,但是法外酷刑卻也在增加,有的刑罰亦有加重。

  宋朝的刑訊逼供雖然規定拷囚不得超過三次,每次要相隔二十日,杖數總計不得超過二百,並且有瘡病者,不得拷訊,但是獄卒哪裡在乎刑律規定,為了破案,或者私下接受了一方的賄賂,在法外對於犯人施以嚴厲酷刑就變得非常正常。

宋朝的刑法有多嚴酷?

  不僅逼供嚴酷,而且肉刑也是更進一步。宋朝雖律敕並行,但更側重敕,這種由皇帝批准頒佈的敕,具有極大靈活性,又能彌補律文不足,因而廣泛應用。所以,朱熹在《朱子語類·法制》中提到:“律輕而敕重,如刺面編配,律中無之。”朱文中“刺面”即“刺配”,源於上古周朝的“黥刑”,又稱“墨刑”。是一種具有強烈羞辱性質的肉刑,其後一直延續到清朝末年才被廢除。

  宋時的刺配者首先要被在後背仗打二十下,除非皇帝特別恩准的“免真決”的犯人,一般都要受到仗擊。杖背後,在臉上刺字或其他符號作標誌,稱刺面或黥面。刺面用針刺而成的。刺的位置,除了面部之外,還有耳後部位。所刺的文字和其他符號的內容及其大小各不相同。宋朝初年,黥面者按照《續資治通鑑長編》記載:“皆刺滿面大字,毀形頗甚。”大中祥符六年,二月下詔:“三司、開封府、殿前、侍衛、軍頭引見司,應配人除奉宣大刺面外,餘並依招軍例小刺。”但是如此一來,極容易混淆犯人和一般禁軍,所以到了仁宗天聖二年,開封府提出建議,應該對於那些“賊情重凶惡者”,乞字樣稍微大些,並且在兩面分別刺,這樣就與禁軍區別開來了。仁宗看到報告後,沒有同意,強調對於確實凶惡的罪犯,只在一面刺稍微大一點的字樣。

宋朝的刑法有多嚴酷?

  到了宋哲宗登基後,對於盜賊犯人黥刺的部位、形狀、大小做了明確的規定:“犯盜,刺環於耳後,徒流以方,杖以圓。三犯杖,移於面,徑不得過五分。”什麼意思呢?就是犯盜竊罪,要刺在耳後,徒刑和流刑用方形,杖刑用圓形。三次犯杖刑,移到面部刺字。但是直徑不能過五分,差不多相當於現在的1.5公分左右。

  刺字各個時期並不一樣,南宋時,刺字的大小又有變化。北宋時期不刺兩面,到了南宋兩面都刺。甚至到了淳熙八年,孝宗下詔:“自今強盜抵死特貸命之人,並於額上刺‘強盜’二字,餘字分刺兩臉。”

  宋朝建立後,隨著統治時間的延長,政治上逐漸汙濁,社會矛盾開始複雜。早期是廢除的酷刑開始逐漸恢復。譬如凌遲之刑。仁宗時期,“荊湖殺人以祭鬼”,所以朝廷下令:“自今首謀若加功者,凌遲斬之。”陸游曾經在《渭南文集》中對凌遲提出強烈批評:“五季多故,以常法為不足,於是始於法外特置凌遲一條。肌肉已盡,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絡,而視聽猶存。感傷至和,虧損仁政,實非聖世所宜遵也。議者習熟見聞,以為當然,乃謂如支解人者,非凌遲無以極之。”

  宋朝除了刑罰嚴酷,而且基層司法人員素質極差。這也對宋朝法律在地方公正的施行起到了極壞的影響。當時宋朝的縣級司法管轄,雖然只限於境內的民事和杖罪以下的刑事案件,但是對於徒刑以上乃至死罪的案件,皆須經縣審理,然後呈報州府。而縣一級的主要依靠胥吏進行審理。胥吏的來源不是“鄉戶充差”便是“飢寒亡業之徒,駔狡弄法之輩”。結果可想而知,這些司法官吏不僅“逼求賄賂”還“非法拷打”,導致基層地方冤獄叢生。同時,宋朝還禁止民間學習法律,不僅禁止抄寫法典,還不準私授律學。民不知法,更使得官吏公然受賄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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