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要認定納稅人“偷稅”,我太難了!| 通稅案例分析'

順義 法律 人生第一份工作 通稅講堂 201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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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要認定納稅人“偷稅”,我太難了!| 通稅案例分析

又一個一波三折的稅企爭議案件,複議、一審、二審、再審、發回重審,歷時7年尚未了結,再審中,法院觀點的重大轉變,對稅務機關來說,內心是崩潰的。這其中究竟發生了怎樣曲折離奇的故事呢?

2013年7月,北京順義區國稅局認定國友(化名)油料銷售公司在2010年12月到2011年2月間,利用他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構成偷稅,對其作出了以下處理:

1、對偷稅行為決定追繳稅款3120萬元,並按日萬分之五計算滯納金,另處一倍罰款3120萬元;

2、對虛開發票行為,處沒收違法所得60萬元,罰款50萬元;

3、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有關人員逃稅罪。

國友公司對此不服,引發了以下爭議:

稅局眼中的“事實”是

濟寧宏遠(化名)油料銷售公司通過業務員呼某等人聯繫不需要發票的實際購油人(油罐車司機),通過山東正合(化名)煉油廠將油料賣給油罐車司機,把發票虛開到宏遠公司,其即貨、票分離,宏遠公司為此補貼油罐車司機部分油款。宏遠公司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再向包括本案原告國友公司在內的油料銷售公司虛開發票。短短兩個月,國友公司取得19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3120萬元。順義區國稅局認定國友公司利用他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構成偷稅,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及相關規定作出瞭如上處罰。

納稅人眼中的“事實”是

國友公司辯解道:業務員呼某主動聯繫我們,想與我公司合作,呼某說他有很多購油客戶,我們公司就負責收款、開發票就好了。油料由客戶直接到煉油廠拉貨,我公司無需操心,只需給呼某一定金額的提成就行。我們並不知道呼某是宏遠公司業務員,且油料行業的直銷交易模式(即“指示交付”形式)司空見慣。另外,順義區國稅局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後,2015年7月,順義區檢察院對該事件負責人徐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理由是“徐某某主觀上不明知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沒有犯罪事實”,據此,順義區國稅局沒有證據證明我公司有偷稅的主觀故意,順義區國稅局定性我公司偷稅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國友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有偷稅的主觀故意,關係到偷稅行為的最終認定,對這一關鍵焦點問題,法院會怎麼判呢?

順義區人民法院

稅局是對的,國友公司構成偷稅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判的對,應予維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們倆都判錯了,案件發回三中院重新審理!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是的,我判錯了,案件發回順義區法院重新審理!

順義區人民法院

好吧,我判錯了,我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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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要認定納稅人“偷稅”,我太難了!| 通稅案例分析

又一個一波三折的稅企爭議案件,複議、一審、二審、再審、發回重審,歷時7年尚未了結,再審中,法院觀點的重大轉變,對稅務機關來說,內心是崩潰的。這其中究竟發生了怎樣曲折離奇的故事呢?

2013年7月,北京順義區國稅局認定國友(化名)油料銷售公司在2010年12月到2011年2月間,利用他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構成偷稅,對其作出了以下處理:

1、對偷稅行為決定追繳稅款3120萬元,並按日萬分之五計算滯納金,另處一倍罰款3120萬元;

2、對虛開發票行為,處沒收違法所得60萬元,罰款50萬元;

3、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有關人員逃稅罪。

國友公司對此不服,引發了以下爭議:

稅局眼中的“事實”是

濟寧宏遠(化名)油料銷售公司通過業務員呼某等人聯繫不需要發票的實際購油人(油罐車司機),通過山東正合(化名)煉油廠將油料賣給油罐車司機,把發票虛開到宏遠公司,其即貨、票分離,宏遠公司為此補貼油罐車司機部分油款。宏遠公司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再向包括本案原告國友公司在內的油料銷售公司虛開發票。短短兩個月,國友公司取得19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3120萬元。順義區國稅局認定國友公司利用他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構成偷稅,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及相關規定作出瞭如上處罰。

納稅人眼中的“事實”是

國友公司辯解道:業務員呼某主動聯繫我們,想與我公司合作,呼某說他有很多購油客戶,我們公司就負責收款、開發票就好了。油料由客戶直接到煉油廠拉貨,我公司無需操心,只需給呼某一定金額的提成就行。我們並不知道呼某是宏遠公司業務員,且油料行業的直銷交易模式(即“指示交付”形式)司空見慣。另外,順義區國稅局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後,2015年7月,順義區檢察院對該事件負責人徐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理由是“徐某某主觀上不明知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沒有犯罪事實”,據此,順義區國稅局沒有證據證明我公司有偷稅的主觀故意,順義區國稅局定性我公司偷稅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國友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有偷稅的主觀故意,關係到偷稅行為的最終認定,對這一關鍵焦點問題,法院會怎麼判呢?

順義區人民法院

稅局是對的,國友公司構成偷稅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判的對,應予維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們倆都判錯了,案件發回三中院重新審理!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是的,我判錯了,案件發回順義區法院重新審理!

順義區人民法院

好吧,我判錯了,我重新審理......

稅局:要認定納稅人“偷稅”,我太難了!| 通稅案例分析

通小稅點評

大家都看到了,案件通過再審程序進入北京高院後,發生了質的轉變:北京高院認為,當事人的主觀方面系認定偷稅行為的必要構成要件。行政機關以構成偷稅行為為由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對當事人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主觀方面進行調查認定,並在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後就此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順義國稅局(國地稅合併後更名為國家稅務總局順義區稅務局)沒有就國友公司少繳應納稅款的主觀故意進行調查認定,在訴訟過程中也沒有就此提交相應證據,法院在舉證責任分配上存在錯誤。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條款是稅務行政機關認定納稅人構成偷稅的關鍵依據。

通常認為,只要滿足條款描述的情形即可作出偷稅認定,“主觀故意”已經內含在條款描述的手段之中,稅務機關無須舉證證實納稅人有偷稅“主觀故意”,如果要求稅務機關就“主觀故意”方進行舉證,毫無疑問,這將大大增加稅務機關的執法難度!!北京高院的這一觀點顯然具有非凡的意義,將稅企爭議雙方的訴訟地位進行了對調,對於企業來講,無疑是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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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要認定納稅人“偷稅”,我太難了!| 通稅案例分析

又一個一波三折的稅企爭議案件,複議、一審、二審、再審、發回重審,歷時7年尚未了結,再審中,法院觀點的重大轉變,對稅務機關來說,內心是崩潰的。這其中究竟發生了怎樣曲折離奇的故事呢?

2013年7月,北京順義區國稅局認定國友(化名)油料銷售公司在2010年12月到2011年2月間,利用他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構成偷稅,對其作出了以下處理:

1、對偷稅行為決定追繳稅款3120萬元,並按日萬分之五計算滯納金,另處一倍罰款3120萬元;

2、對虛開發票行為,處沒收違法所得60萬元,罰款50萬元;

3、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有關人員逃稅罪。

國友公司對此不服,引發了以下爭議:

稅局眼中的“事實”是

濟寧宏遠(化名)油料銷售公司通過業務員呼某等人聯繫不需要發票的實際購油人(油罐車司機),通過山東正合(化名)煉油廠將油料賣給油罐車司機,把發票虛開到宏遠公司,其即貨、票分離,宏遠公司為此補貼油罐車司機部分油款。宏遠公司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再向包括本案原告國友公司在內的油料銷售公司虛開發票。短短兩個月,國友公司取得19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3120萬元。順義區國稅局認定國友公司利用他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構成偷稅,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及相關規定作出瞭如上處罰。

納稅人眼中的“事實”是

國友公司辯解道:業務員呼某主動聯繫我們,想與我公司合作,呼某說他有很多購油客戶,我們公司就負責收款、開發票就好了。油料由客戶直接到煉油廠拉貨,我公司無需操心,只需給呼某一定金額的提成就行。我們並不知道呼某是宏遠公司業務員,且油料行業的直銷交易模式(即“指示交付”形式)司空見慣。另外,順義區國稅局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後,2015年7月,順義區檢察院對該事件負責人徐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理由是“徐某某主觀上不明知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沒有犯罪事實”,據此,順義區國稅局沒有證據證明我公司有偷稅的主觀故意,順義區國稅局定性我公司偷稅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國友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有偷稅的主觀故意,關係到偷稅行為的最終認定,對這一關鍵焦點問題,法院會怎麼判呢?

順義區人民法院

稅局是對的,國友公司構成偷稅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判的對,應予維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們倆都判錯了,案件發回三中院重新審理!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是的,我判錯了,案件發回順義區法院重新審理!

順義區人民法院

好吧,我判錯了,我重新審理......

稅局:要認定納稅人“偷稅”,我太難了!| 通稅案例分析

通小稅點評

大家都看到了,案件通過再審程序進入北京高院後,發生了質的轉變:北京高院認為,當事人的主觀方面系認定偷稅行為的必要構成要件。行政機關以構成偷稅行為為由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對當事人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主觀方面進行調查認定,並在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後就此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順義國稅局(國地稅合併後更名為國家稅務總局順義區稅務局)沒有就國友公司少繳應納稅款的主觀故意進行調查認定,在訴訟過程中也沒有就此提交相應證據,法院在舉證責任分配上存在錯誤。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條款是稅務行政機關認定納稅人構成偷稅的關鍵依據。

通常認為,只要滿足條款描述的情形即可作出偷稅認定,“主觀故意”已經內含在條款描述的手段之中,稅務機關無須舉證證實納稅人有偷稅“主觀故意”,如果要求稅務機關就“主觀故意”方進行舉證,毫無疑問,這將大大增加稅務機關的執法難度!!北京高院的這一觀點顯然具有非凡的意義,將稅企爭議雙方的訴訟地位進行了對調,對於企業來講,無疑是重大利好。

稅局:要認定納稅人“偷稅”,我太難了!| 通稅案例分析

因為意義重大,該案例入選中國首屆“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該案例能否在全國引起效仿,我們會持續關注!

(作者:朱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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