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律——社會保險費徵繳與管理

社會保險登記

1.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企業“五證合一”社會保險登記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130號),從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門登記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統稱“企業”)按照“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進行社會保險登記證管理。新成立的企業在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時,同步完成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未納入“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管理的單位仍按原辦法,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並逐步採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證管理。

2.個人的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費繳納

1.用人單位繳納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會計法律——社會保險費徵繳與管理

2.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權利義務。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餘和收益情況。

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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