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試用期”社保費繳了嗎?3點法律解讀助你以後不再被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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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小李發信息稱入職某公司,雙方合同約定先試用3個月,3個月後考核合格,小李要求公司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公司卻稱“試用期”的3個月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小李認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但自己找不出法律依據。

網友小李遇到的問題很普遍,可以肯定地說公司的做法是錯誤和違法的。現實中不少用工單位都為了節約成本,不與“試用期”員工籤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費,這嚴重侵害了職工權益。下面筆者就《勞動法》中用工單位應該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費的法律精神和依據幫大家進行3點法律解讀,希望能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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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小李發信息稱入職某公司,雙方合同約定先試用3個月,3個月後考核合格,小李要求公司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公司卻稱“試用期”的3個月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小李認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但自己找不出法律依據。

網友小李遇到的問題很普遍,可以肯定地說公司的做法是錯誤和違法的。現實中不少用工單位都為了節約成本,不與“試用期”員工籤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費,這嚴重侵害了職工權益。下面筆者就《勞動法》中用工單位應該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費的法律精神和依據幫大家進行3點法律解讀,希望能對你有用。

你的“試用期”社保費繳了嗎?3點法律解讀助你以後不再被忽悠

“試用期”也是合同期的組成部分,試用期開始,單位就需要為員工繳納保險

網友們首先應該明白的是“試用期”也是合同期的組成部分,它並不是獨立於勞動關係之外的特殊時期。《勞動法》等有關規定,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就是說在“試用期”內,員工和用工單位已經形成實際意義上的“用工關係”,勞動關係一旦確立,企業就必須履行法定義務。

《勞動法》同時又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這些權利也包括參加社會保險。因此,不論是否處在“試用期”,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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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小李發信息稱入職某公司,雙方合同約定先試用3個月,3個月後考核合格,小李要求公司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公司卻稱“試用期”的3個月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小李認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但自己找不出法律依據。

網友小李遇到的問題很普遍,可以肯定地說公司的做法是錯誤和違法的。現實中不少用工單位都為了節約成本,不與“試用期”員工籤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費,這嚴重侵害了職工權益。下面筆者就《勞動法》中用工單位應該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費的法律精神和依據幫大家進行3點法律解讀,希望能對你有用。

你的“試用期”社保費繳了嗎?3點法律解讀助你以後不再被忽悠

“試用期”也是合同期的組成部分,試用期開始,單位就需要為員工繳納保險

網友們首先應該明白的是“試用期”也是合同期的組成部分,它並不是獨立於勞動關係之外的特殊時期。《勞動法》等有關規定,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就是說在“試用期”內,員工和用工單位已經形成實際意義上的“用工關係”,勞動關係一旦確立,企業就必須履行法定義務。

《勞動法》同時又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這些權利也包括參加社會保險。因此,不論是否處在“試用期”,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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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強制性”保險,不應該因雙方任何私下約定而改變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法律意義上所謂的“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

我國《勞動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據此法條規定,可以看出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社會保險費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不應該因雙方任何私下約定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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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小李發信息稱入職某公司,雙方合同約定先試用3個月,3個月後考核合格,小李要求公司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公司卻稱“試用期”的3個月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小李認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但自己找不出法律依據。

網友小李遇到的問題很普遍,可以肯定地說公司的做法是錯誤和違法的。現實中不少用工單位都為了節約成本,不與“試用期”員工籤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費,這嚴重侵害了職工權益。下面筆者就《勞動法》中用工單位應該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費的法律精神和依據幫大家進行3點法律解讀,希望能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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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也是合同期的組成部分,試用期開始,單位就需要為員工繳納保險

網友們首先應該明白的是“試用期”也是合同期的組成部分,它並不是獨立於勞動關係之外的特殊時期。《勞動法》等有關規定,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就是說在“試用期”內,員工和用工單位已經形成實際意義上的“用工關係”,勞動關係一旦確立,企業就必須履行法定義務。

《勞動法》同時又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這些權利也包括參加社會保險。因此,不論是否處在“試用期”,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

你的“試用期”社保費繳了嗎?3點法律解讀助你以後不再被忽悠

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強制性”保險,不應該因雙方任何私下約定而改變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法律意義上所謂的“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

我國《勞動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據此法條規定,可以看出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社會保險費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不應該因雙方任何私下約定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你的“試用期”社保費繳了嗎?3點法律解讀助你以後不再被忽悠

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中應具備社會保險條款。《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因此,勞動關係一旦確立,企業就必須履行法定義務,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並繳費,並且不能用商業保險替代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時,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或到人社部門投訴,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還要再作個提醒:看了上面的文字網友們心裡一定要有個數,用工單位給員工如實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不能以任何理由不給員工上社會保險,不要忽略了我國現行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效力,以後不要被一些企業什麼“試用期”不給上保險給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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