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陝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

各市、楊淩示範區、西鹹新區,韓城市、神木市、府谷縣教育局、財政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退役軍人事務局、扶貧開發辦公室、殘疾人聯合會,省屬各高校、省屬各中職學校、省屬各技工學校: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不斷健全學生資助制度,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切實落實教育部、財政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中國殘聯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精神,我們制定了《陝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教育廳

陝西省財政廳

陝西省民政廳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陝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陝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陝西省殘疾人聯合會

2019年7月30日

陝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陝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校,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高等學校(含獨立學院)、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以上統稱高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本專科院校附屬的中專部、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含職業中專)、成人中專、普通中專、完全中學、綜合高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初中、小學等;以及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幼兒園。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招收的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和在園幼兒,下同)是指以上各級各類學校在校生中,具有全日制正式學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根據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扶貧、殘聯等部門推送的數據與學籍系統的學籍數據比對,以及各級各類學校對提出資助申請的學生,按統一的工作流程和認定分析方法,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並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分配資助名額和安排資助資金以及學校貫徹落實各項資助政策的主要依據。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自願申請、客觀公正、統一規範、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扶貧開發辦公室、省殘疾人聯合會根據工作職責,指導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省教育廳全面指導全省教育部門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全面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技工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分別建立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庫。省民政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扶貧開發辦公室、省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及時更新相關人員信息,並按時向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供相關人員數據,實現信息共享。

各地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轄區內所屬有關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監督檢查所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建立本行政轄區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庫。

學校負責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具體落實告知、組織學生(或監護人)申請、進行認定、公示、建檔等工作,確定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建立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庫,並按要求及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學校對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陝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暨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見附件,以下簡稱《申請表》)進行審核時,學生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鄉、鎮(街道)有關部門要配合對學生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和了解。

第七條 幼兒園、中小學、普通高中、中職學校、技工學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和職責:

幼兒園、中小學、普通高中、中職學校、技工學校等要成立以學校主要領導為組長,學生資助管理人員、教師代表等為成員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認定過程中,應以適當方式,邀請家長和學生代表參加。認定小組名單應在校內公示。

第八條 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和職責:

(一)高校要成立以校領導為組長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和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二)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院(系)領導為組長、院(系)學生輔導員、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等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本院(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三)以年級(專業或班級)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負責開展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根據年級(專業或班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於年級(專業)總人數的10%(或班級總人數的3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專業或班級)範圍內公示。

第三章 認定依據與等級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特殊群體因素。主要包括: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家庭;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孤殘學生、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評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國家定期撫卹金的優撫對象、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等群體的子女;殘聯認定的殘疾人和殘疾人子女。

(二)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學生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狀況;

(三)突發狀況因素。主要包括:學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

(四)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學生戶籍和學籍所在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所在地的物價水平和學校收費標準;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包括: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學生家庭贍養老人和撫養就學子女等負擔情況,勞動力情況、父母文化和職業收入情況、家庭成員和學生本人健康狀況;被工會組織認定為特殊困難家庭的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認定等級。

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程度,設置特別困難、一般困難兩級。

特別困難,主要指學生及其家庭沒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況下,特殊群體因素列舉的學生應優先認定為特別困難。

一般困難,主要指學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間部分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其餘部分需要依靠國家資助政策補充。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幼兒園、中小學、普通高中、中職學校、技工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

1.提前告知。學校應在新學年開學一個月內(新生二個月內),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並向學生(或監護人)發放《申請表》,同時宣傳相關學生資助政策。

2.學生(或監護人)申請。學生(或監護人)自願如實填寫《申請表》(可附已有的相關證明),並向學籍所在學校提出認定申請。學生(或監護人)應當對所填申請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3.學校認定。學校認定小組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表》,結合學生提交的證明材料或“陝西省教育精準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技工學校依據人社部門)下發的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扶貧、殘聯等部門提供的貧困家庭相關信息數據,依據本辦法第九條的相關因素綜合認定,並按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劃分認定等級。學校可採取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進行核實。認定過程應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比困和“輪流坐莊”。

4.結果公示。學校應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等級,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結束應及時去除信息。學校應接受監督並及時迴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5.建檔。經公示無異議後,學校彙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一建檔,並按要求及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認定結果作為確定資助對象的依據(技工院校按要求錄入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

高校應全面、認真部署每學年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新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新生二個月內),高校完成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高校應制定嚴格的認定工作程序,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院(系)認定工作組、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1.提前告知。高校應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家長)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高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應同時寄送《申請表》,並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髮放《申請表》,同時發放相關學生資助政策宣傳材料。

2.學生申請。學生自願如實填寫《申請表》,並向學籍所在學校提出認定申請。學生應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3.高校認定。高校認定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申請表》,結合學生提交的證明材料或“陝西省教育精準資助管理信息系統”下發的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扶貧、殘聯等部門提供的貧困家庭相關信息數據,依據本辦法第九條的相關因素綜合認定,並按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劃分認定等級。高校可採取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進行核實。認定過程應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比困和“輪流坐莊”。

4.結果公示。高校應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等級,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結束及時去除信息。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對院(系)認定工作組的答覆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提請複議。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應在接到複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複議屬實的應做出調整。

5.建檔備案。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彙總各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等級,報高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最終審定,建立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庫,並按要求及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認定結果作為確定資助對象的依據。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有效期為一學年。新學年開始,學校對所有申請學生再次進行認定。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複核和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一)學生(或監護人)不提出,或不按規定、不按時間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的;

(二)學生(或監護人)提供相關資料不真實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學校要嚴格規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流程,確保認定工作公正、透明、規範。

第十六條 各部門和各地各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複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嚴格限定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範圍。

第十七條 學生(或監護人)應主動向學校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各學校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申請認定的學生(或監護人),應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信息。如發現並核實學生(或監護人)存在提供虛假信息和資料行為的,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獲得資助的要取消相關資助,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可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學校應重新評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調整相應認定等級。

第十九條 各級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扶貧、殘聯等部門要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核實認定工作主動、及時提供數據信息,並確保真實有效。學校和有關部門應按核准的認定結果,相應實施學生資助政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陝西省教育廳、陝西省財政廳、陝西省民政廳、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陝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陝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陝西省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各地、各高校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縣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辦理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時,應參照學校認定結果,原則上不再要求學生提交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陝西省教育廳、陝西省財政廳2017年8月18日印發的《陝西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辦法》(陝教規範〔2017〕8號)同時廢止,此前省教育廳文件有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