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法院判例:行政爭議非訴執行轉司法確認程序第一案'

商河 法律 商南 山東 狄城普法驛站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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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魯法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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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點

為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提高行政案件服判息訴率,充分發揮司法確認程序在保障和解成果方面的作用,山東法院積極運用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這個工作平臺,大膽創新,不斷擴大和解範圍,對於一審、二審、再審以及申請執行階段的行政爭議,均可進入和解中心和解;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行政案件,不僅可以撤訴、調解結案,還增加了以確認和解協議效力的方式判決結案。對於當事人請求確認和解協議效力的,法院應當引導其變更訴訟請求。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協議出於當事人自願,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和侵犯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判決確認和解協議有效,並在判決書中載明和解經過、協議內容、當事人訴訟請求及上訴權利等。本案的處理,是對行政爭議非訴執行轉司法確認程序的有益探索,值得研究借鑑。

☑ 裁判文書

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9)魯0126行初15號

原告商河縣商南衣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叢忠,經理。

委託代理人李叢讓。

被告商河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法定代表人許永政,局長。

委託代理人張鵬飛。

原告商河縣商南農貿有限公司訴商河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確認行政和解協議有效一案,本院於2019年8月9日立案後,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商南農貿有限公司委託代理人李叢讓、被告商河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副局長許秀芳、委託代理人張鵬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商河縣商南農貿有限公司訴稱,商河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於2018年11月21日作出商綜處罰土字[2018] 23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商河縣商南農貿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二項行政處罰即繳納罰款15354元,商河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向法院申請執行。在審理過程中,經商河縣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主持和解,雙方達成商行審和字[2019]6號和解協議。和解內容為:一、甲方於2020年2月7日前繳納罰款15351元;二、乙方自願撤回(2019)魯0126行審28號一案的執行;三、如甲方不履行第一項義務,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四、甲、乙雙方別無其他糾紛。為了保證和解協議履行,要求法院確認以上和解協議有效。

原告提供的證據如下:

1.商河縣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行政爭議審前和解受理通知書一份;

2. 商行審和字[2019]6號和解協議一份。

被告商河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辯稱,對原告要求確認商行審和字[2019]6號和解協議有效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

被告提供的證據如下:

1.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份;

2.商綜處罰土字[2018]23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份;

3.商河縣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行政爭議審前和解受理通知書一份;

4.和解協議一份。

經審理查明,經商河縣國土資源局衛片發現,商河縣商南農貿有限公司未經批准,於2011年3月非法佔用玉皇廟鎮花槍劉西村集體土地853平方米【農用地(林地)】建設生態園,建築面積853平方米。商河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進行立案處理,經調查並現場勘測核實,該宗地未經依法批准和辦理用地手續。商河縣國土資源局出具了土地性質、規劃及違法行為鑑定書。商河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向其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行政處罰告知書。商河縣商南農貿有限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商河具綜合行政執法局於2018年11月2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於當日送達商河縣商南農貿有限公司。因商河縣商南農貿有限公司未履行繳納罰款壹萬伍仟參佰伍拾建元整(15354)元的義務,商河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其進行催告。商河縣商南農貿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仍未履行繳款義務,商河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向法院申請執行。本院受理後依法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本院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將案件移交由商河縣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進行和解,在和解中心的主持下,原、被告達成和解協議(商行審和字[2019]6號) ,內容如下:一、甲方於2020年2月7日前繳納罰款15351元;二、乙方自願撤回(2019)魯0126行審28號一案的執行;三、如甲方不履行第一項義務,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四、甲、乙雙方別無其他糾紛。原告要求確認該和解協議有效,本院子以准許。

本院認為,商河縣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是經商河縣委、縣政府批准成立化解行政糾紛的組織,和解中心的成立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解決行政爭議的立法宗旨。經商河縣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調查、核實本案事實後,在原告、被告自願的基礎上主持各方達成和解協議,並出具了商行審和字[2019]6號行政和解協議書。該行政和解協議書和解程序合法,未損害國家、集體利益,也未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原告商河縣商南農貿有限公司請求確認該行政和解協議書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商河縣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於2019年8月7日出具的商行審和字[2019]6號行政和解協議有效。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商河縣商南農貿有限公司負擔。

當事人應當按照行政和解協議書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強麗紅

審 判 員 石玉珍

人民陪審員 李立榮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張 敬

書 記 員 韓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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