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號文件!明確檢察機關要加強對民事、行政執行包括非訴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

""1號文件!明確檢察機關要加強對民事、行政執行包括非訴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文件

中法委發[2019]1號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於印發

《關於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

執行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全面依法治省(區、市)委員會,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有關人民團體:

《關於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已經中央依法治國委領導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

2019年7月14日

關於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切實解決執行難”、“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重大決策部署,進一步健全完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確保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實現,現就加強執行難綜合治理,深化執行聯動機制建設,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解決執行難工作的重要意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是依靠國家強制力確保法律全面正確實施的重要手段,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關鍵環節。做好執行工作、切實解決長期存在的執行難問題,事關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施,事關社會公平正義實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將解決執行難確定為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作出重大決策部署。三年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各地各有關部門共同努力下,執行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同時,一些制約執行工作長遠發展的綜合性、源頭性問題依然存在,實現切實解決執行難的目標仍需加倍努力。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充分認識加強執行工作、切實解決執行難的重大意義,加大工作力度,強化責任落實,形成強大工作合力,確保完成黨中央提出的切實解決執行難的目標任務。

二、推進執行聯動機制建設(一)健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執行工作中的應用,整合完善現有信息化系統,實現網絡化查找被執行人和控制財產的執行工作機制。通過國家統一的電子政務網絡實現人民法院執行查控網絡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以及各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等單位之間的網絡連接,建成覆蓋全國及土地、房產、證券、股權、車輛、存款、金融理財產品等主要財產形式的網絡化、自動化執行查控體系,實現全國四級法院互聯互通、全面應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溝通,密切協作,探索建立全國執行與監督信息法檢共享平臺。要確保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自身數據安全,信息調取、使用等要嚴格權限、程序、責任,防止公民、企業信息外洩。

(二)建立健全查找被執行人協作聯動機制。人民法院與公安機關建立完善查找被執行人協作聯動機制,協作查找被執行人下落、協作查扣被執行人車輛、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建立網絡化查人、扣車、限制出境協作新機制。對人民法院決定拘留、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被執行人以及協助執行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收拘。對暴力抗拒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及時出警、及時處置。

(三)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共享工作。通過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及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財政、金融監管、稅務、市場監管、科技等部門以及有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實現公共信用信息資源共享。明確電信企業可以配合調取信息的範圍,規範配合調取的程序。建立完善社會信用檔案制度,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重要信用評價指標,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

(四)完善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各有關部門儘快完成與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及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懲戒系統的聯通對接和信息共享,做好失信被執行人身份證、護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證件全部關聯捆綁制度,將人民法院發佈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嵌入本單位“互聯網+監管”系統以及管理、審批工作系統中,實現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自動比對、自動監督,自動採取攔截、懲戒措施,推動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體系。建立執行聯動工作考核機制,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落實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加大考核和問責力度。規範失信名單的使用,完善糾錯、救濟機制,依法保護失信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五)強化對公職人員的信用監督。人民法院應及時將黨員、公職人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以及非法干預、妨害執行等情況,提供給組織人事部門等單位掌握,採取適當方式共同督促改正。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非法干預或妨礙執行的黨員、公職人員,構成違紀違法的,分別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大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等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公、檢、法等政法機關加強協調配合,統一立案標準,建立常態化打擊拒執犯罪工作機制。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以及其他妨礙執行的犯罪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檢察機關不予起訴的,應當出具法律文書,暢通當事人自訴渠道。逐步建立起以當事人刑事自訴為主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訴訟模式,加大對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等方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三、加強和改進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一)推進執行信息化建設。完善執行查控系統建設,實現對被執行人不動產、車輛、證券、股權、存款及其他金融產品等主要財產形式的網絡化、自動化查控。加強聯合懲戒系統建設並與“互聯網+監管”系統聯通對接,對失信被執行人實現網絡化自動監督、自動懲戒。建立健全司法網絡詢價制度,利用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進行網絡詢價,確定財產處置的參考價格。完善網絡司法拍賣工作,實現司法拍賣模式迭代升級。完善四級法院一體化的執行案件辦案平臺,強化節點管控,實現案件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

(二)提升執行規範化水平。健全執行規範制度體系,加強執行領域司法解釋工作,建立完善以操作規程為核心的執行行為規範體系。加大執行公開力度,全面推進陽光執行。規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結案程序,完善恢復執行程序。強化全國執行指揮系統建設,確保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的執行工作機制有效運行。樹立依法執行、規範執行、公正執行、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理念,依法保護產權。依法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嚴格區分非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拓寬執行監管渠道,健全執行監督體系。

(三)加大強制執行力度。依法充分適用罰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強制執行措施,加大對抗拒執行、阻礙執行、暴力抗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完善反規避執行工作機制,嚴厲打擊拒執犯罪,切實增強執行威懾力。

(四)創新和拓展執行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要求被執行人或協助執行人就其重大資產處置和重要事項變更等向人民法院申報和備案。執行程序中,除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傳統執行手段外,探索直接交付、資產重組、委託經營等執行措施,加快推進委託審計調查、依公證方式取證、懸賞舉報等制度。推進將涉訴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區分執行權核心事務與輔助性事務,明確執行輔助事務外包的範圍,建立輔助事務分流機制,探索將案款發送、送達,以及財產查控、司法拍賣中的執行輔助事務適度外包。

(五)完善執行工作機制。完善立審執協調配合、案件繁簡分流、執行與破產有序銜接等工作機制。加強執行工作的系統管理,完善上下級法院執行工作管理模式,強化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責任。建立健全法院內部組織人事、監察部門與執行業務部門協調配合工作機制。

四、強化執行難源頭治理制度建設(一)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覆蓋全社會的信用交易、出資置產、繳費納稅、違法犯罪等方面信息的信用體系,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建立完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與披露制度,暢通市場主體獲取信息渠道,引導市場主體防範交易風險,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發生。

(二)完善市場退出工作制度機制。研究破產過程中的破產費用來源渠道,探索建立多渠道籌措機制。暢通執行案件進入司法破產重整、和解或清算程序的渠道,充分發揮企業破產製度功能,促進“殭屍企業”有序退出市場。

(三)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積極拓寬救助資金來源渠道,簡化司法救助程序,加強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的銜接配合,切實做好執行過程中對困難群眾的救助工作。

(四)完善責任保險體系。擴大責任保險覆蓋範圍,鼓勵相關單位投保食品安全責任、環境責任、僱主責任等責任保險,發揮保險制度分擔風險、分攤損失作用,充分保障大規模受害人合法權益。

(五)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健全完善民事法律制度,加快推進制定民事強制執行法,為民事執行提供有力法律保障。依法明確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和對公司資產的監管責任,限制隨意變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強化公司賬簿管理,建立健全公司交易全程留痕制度,防止隨意抽逃公司資產。健全完善行政強制執行和刑罰財產刑執行相關法律法規。

五、全面加強組織保障和工作保障(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要統籌各方資源,實行綜合治理,推動建立黨委領導、政法委協調、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法院主辦、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納入工作督促檢查範圍,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督查。

(二)健全執行工作部門協作聯動機制。由黨委政法委牽頭健全執行工作部門協作聯動機制,人民法院承擔主體責任,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協作、齊抓共管,形成工作整體合力。檢察機關要加強對民事、行政執行包括非訴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推動依法執行、規範執行。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黨政機關及領導幹部干擾執行工作的責任追究。對於幫助進行虛假訴訟、公證、仲裁等以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律師、公證員、仲裁員等法律服務人員,由行業協會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加大懲罰力度。各地區及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執行機構建設,強化人、財、物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作為執行工作部門協作聯動機制日常聯絡機構,切實負起責任。對確定的各項任務措施,明確責任部門和時間表、路線圖,確保2019年年底前落實到位。

(三)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推動執行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努力建設一支信念堅定、執法為民、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執行隊伍,為解決執行難提供有力組織保障。各地區各部門積極引入專業力量參與執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證、律師、會計、審計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深度參與執行的工作機制,形成解決執行難的社會合力。

(四)加強輿論宣傳工作。綜合運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加強正面宣傳,充分展現加強執行工作、切實解決執行難的決心和成效。有計劃地宣傳報道一批典型案件,彰顯法治權威,形成全社會理解支持參與的濃厚氛圍。完善落實“三同步”工作機制,加強輿論引導,做好法律政策宣講、解疑釋惑等工作,及時迴應,有效引導。

轉自: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1號文件!明確檢察機關要加強對民事、行政執行包括非訴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文件

中法委發[2019]1號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於印發

《關於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

執行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全面依法治省(區、市)委員會,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有關人民團體:

《關於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已經中央依法治國委領導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

2019年7月14日

關於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切實解決執行難”、“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重大決策部署,進一步健全完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確保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實現,現就加強執行難綜合治理,深化執行聯動機制建設,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解決執行難工作的重要意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是依靠國家強制力確保法律全面正確實施的重要手段,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關鍵環節。做好執行工作、切實解決長期存在的執行難問題,事關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施,事關社會公平正義實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將解決執行難確定為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作出重大決策部署。三年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各地各有關部門共同努力下,執行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同時,一些制約執行工作長遠發展的綜合性、源頭性問題依然存在,實現切實解決執行難的目標仍需加倍努力。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充分認識加強執行工作、切實解決執行難的重大意義,加大工作力度,強化責任落實,形成強大工作合力,確保完成黨中央提出的切實解決執行難的目標任務。

二、推進執行聯動機制建設(一)健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執行工作中的應用,整合完善現有信息化系統,實現網絡化查找被執行人和控制財產的執行工作機制。通過國家統一的電子政務網絡實現人民法院執行查控網絡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以及各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等單位之間的網絡連接,建成覆蓋全國及土地、房產、證券、股權、車輛、存款、金融理財產品等主要財產形式的網絡化、自動化執行查控體系,實現全國四級法院互聯互通、全面應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溝通,密切協作,探索建立全國執行與監督信息法檢共享平臺。要確保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自身數據安全,信息調取、使用等要嚴格權限、程序、責任,防止公民、企業信息外洩。

(二)建立健全查找被執行人協作聯動機制。人民法院與公安機關建立完善查找被執行人協作聯動機制,協作查找被執行人下落、協作查扣被執行人車輛、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建立網絡化查人、扣車、限制出境協作新機制。對人民法院決定拘留、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被執行人以及協助執行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收拘。對暴力抗拒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及時出警、及時處置。

(三)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共享工作。通過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及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財政、金融監管、稅務、市場監管、科技等部門以及有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實現公共信用信息資源共享。明確電信企業可以配合調取信息的範圍,規範配合調取的程序。建立完善社會信用檔案制度,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重要信用評價指標,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

(四)完善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各有關部門儘快完成與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及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合懲戒系統的聯通對接和信息共享,做好失信被執行人身份證、護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證件全部關聯捆綁制度,將人民法院發佈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嵌入本單位“互聯網+監管”系統以及管理、審批工作系統中,實現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自動比對、自動監督,自動採取攔截、懲戒措施,推動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體系。建立執行聯動工作考核機制,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落實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加大考核和問責力度。規範失信名單的使用,完善糾錯、救濟機制,依法保護失信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五)強化對公職人員的信用監督。人民法院應及時將黨員、公職人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以及非法干預、妨害執行等情況,提供給組織人事部門等單位掌握,採取適當方式共同督促改正。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非法干預或妨礙執行的黨員、公職人員,構成違紀違法的,分別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大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等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公、檢、法等政法機關加強協調配合,統一立案標準,建立常態化打擊拒執犯罪工作機制。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以及其他妨礙執行的犯罪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檢察機關不予起訴的,應當出具法律文書,暢通當事人自訴渠道。逐步建立起以當事人刑事自訴為主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訴訟模式,加大對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等方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三、加強和改進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一)推進執行信息化建設。完善執行查控系統建設,實現對被執行人不動產、車輛、證券、股權、存款及其他金融產品等主要財產形式的網絡化、自動化查控。加強聯合懲戒系統建設並與“互聯網+監管”系統聯通對接,對失信被執行人實現網絡化自動監督、自動懲戒。建立健全司法網絡詢價制度,利用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進行網絡詢價,確定財產處置的參考價格。完善網絡司法拍賣工作,實現司法拍賣模式迭代升級。完善四級法院一體化的執行案件辦案平臺,強化節點管控,實現案件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

(二)提升執行規範化水平。健全執行規範制度體系,加強執行領域司法解釋工作,建立完善以操作規程為核心的執行行為規範體系。加大執行公開力度,全面推進陽光執行。規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結案程序,完善恢復執行程序。強化全國執行指揮系統建設,確保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的執行工作機制有效運行。樹立依法執行、規範執行、公正執行、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理念,依法保護產權。依法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嚴格區分非法所得和合法財產,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拓寬執行監管渠道,健全執行監督體系。

(三)加大強制執行力度。依法充分適用罰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強制執行措施,加大對抗拒執行、阻礙執行、暴力抗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完善反規避執行工作機制,嚴厲打擊拒執犯罪,切實增強執行威懾力。

(四)創新和拓展執行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要求被執行人或協助執行人就其重大資產處置和重要事項變更等向人民法院申報和備案。執行程序中,除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傳統執行手段外,探索直接交付、資產重組、委託經營等執行措施,加快推進委託審計調查、依公證方式取證、懸賞舉報等制度。推進將涉訴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區分執行權核心事務與輔助性事務,明確執行輔助事務外包的範圍,建立輔助事務分流機制,探索將案款發送、送達,以及財產查控、司法拍賣中的執行輔助事務適度外包。

(五)完善執行工作機制。完善立審執協調配合、案件繁簡分流、執行與破產有序銜接等工作機制。加強執行工作的系統管理,完善上下級法院執行工作管理模式,強化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責任。建立健全法院內部組織人事、監察部門與執行業務部門協調配合工作機制。

四、強化執行難源頭治理制度建設(一)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覆蓋全社會的信用交易、出資置產、繳費納稅、違法犯罪等方面信息的信用體系,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建立完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與披露制度,暢通市場主體獲取信息渠道,引導市場主體防範交易風險,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發生。

(二)完善市場退出工作制度機制。研究破產過程中的破產費用來源渠道,探索建立多渠道籌措機制。暢通執行案件進入司法破產重整、和解或清算程序的渠道,充分發揮企業破產製度功能,促進“殭屍企業”有序退出市場。

(三)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積極拓寬救助資金來源渠道,簡化司法救助程序,加強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的銜接配合,切實做好執行過程中對困難群眾的救助工作。

(四)完善責任保險體系。擴大責任保險覆蓋範圍,鼓勵相關單位投保食品安全責任、環境責任、僱主責任等責任保險,發揮保險制度分擔風險、分攤損失作用,充分保障大規模受害人合法權益。

(五)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健全完善民事法律制度,加快推進制定民事強制執行法,為民事執行提供有力法律保障。依法明確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和對公司資產的監管責任,限制隨意變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強化公司賬簿管理,建立健全公司交易全程留痕制度,防止隨意抽逃公司資產。健全完善行政強制執行和刑罰財產刑執行相關法律法規。

五、全面加強組織保障和工作保障(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要統籌各方資源,實行綜合治理,推動建立黨委領導、政法委協調、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法院主辦、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大格局,納入工作督促檢查範圍,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督查。

(二)健全執行工作部門協作聯動機制。由黨委政法委牽頭健全執行工作部門協作聯動機制,人民法院承擔主體責任,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協作、齊抓共管,形成工作整體合力。檢察機關要加強對民事、行政執行包括非訴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推動依法執行、規範執行。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黨政機關及領導幹部干擾執行工作的責任追究。對於幫助進行虛假訴訟、公證、仲裁等以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律師、公證員、仲裁員等法律服務人員,由行業協會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加大懲罰力度。各地區及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執行機構建設,強化人、財、物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作為執行工作部門協作聯動機制日常聯絡機構,切實負起責任。對確定的各項任務措施,明確責任部門和時間表、路線圖,確保2019年年底前落實到位。

(三)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推動執行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努力建設一支信念堅定、執法為民、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執行隊伍,為解決執行難提供有力組織保障。各地區各部門積極引入專業力量參與執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證、律師、會計、審計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深度參與執行的工作機制,形成解決執行難的社會合力。

(四)加強輿論宣傳工作。綜合運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加強正面宣傳,充分展現加強執行工作、切實解決執行難的決心和成效。有計劃地宣傳報道一批典型案件,彰顯法治權威,形成全社會理解支持參與的濃厚氛圍。完善落實“三同步”工作機制,加強輿論引導,做好法律政策宣講、解疑釋惑等工作,及時迴應,有效引導。

轉自: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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