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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多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虛假披露”

摘要|從企業自身來看,很多企業仍然將社會責任報告看做宣傳工具,宣傳企業的“好人好事”,而不是對企業履責成效的客觀陳述。因此,儘量選擇有利於傳播企業良好形象的信息進行披露,甚至不惜誇大,對於負面信息則選擇性迴避。環境信息而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七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

近日,多家企業被生態環境部通報違法違規,與企業對外發布的社會責任報告形成鮮明對比。面對企業將社會責任報告看做宣傳工具,迴避負面信息的披露,應當從自律和他律的角度共同增強報告的真實性,避免讓報告成為“企業違背道德承諾,進行誤導性宣傳而受到法律制裁的自述證據”。

近日,生態環境部通報了一批環境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其中,上海振華重工集團長興基地因環境汙染被頻繁舉報。中央環保督察組調查發現,振華集團長興基地環境違法問題突出,既有建設項目未批先建等手續問題,又有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廢氣無組織排放等管理問題,還有擅自偷排廢氣、超標排汙,甚至同類違法行為屢次發生等問題。

這些問題並不是新近發生。早在2016年第一輪中央環境保護督察期間,督察組就責令振華對相關環境違法違規問題進行整改。然而,直到2019年7月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進駐上海,督察發現“振華集團長興基地環境汙染問題根本沒有有效整改,環境違法問題仍然突出。”

與環境違法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振華集團在其2016年的社會責任報告中並沒有披露任何有關環境違法違規的信息,在其2017年社會責任報告中對環境責任也是這樣闡述:“作為重工業企業,振華重工格外重視環境保護議題,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不斷加強環保管理,踐行可持續發展,為打造綠色中國貢獻力量”。顯然,振華並沒有像社會責任報告中描述的那樣“格外”重視環境保護議題。

  • CSR信息虛假披露非個例

針對振華的環境汙染問題舉報,反映最強烈的是長興基地的大氣汙染。中央環保督察組發現,該基地60%左右的噴漆是露天作業,每年露天噴漆使用240萬升左右的油漆和60萬升左右的稀釋劑,這些露天噴漆工序沒有任何汙染防治設施,對周邊環境和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危害。

但是,在社會責任報告中,對於油漆作業和稀釋劑管理,振華披露的信息是:“作為大型裝備製造企業,振華重工各生產項目油漆及稀釋劑用量龐大,年VOCs(揮發性有機物)產生及排放量也較大。為了承擔建設綠色中國的責任,振華重工大力治理VOCs排放,採用了活性炭吸附-氮氣脫附-冷凝回收處理工藝,並與環保局聯網,實時上傳VOCs排放數據,有效從源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VOCs產生。”(引自上海振華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社會責任報告第76頁)

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振華不是個例。社會責任報告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甚至故意隱瞞負面信息,振華也不是個例。

在此次生態環保部通報的典型案例中,也包括了中國五礦、中國化工等央企的下屬單位,如中國五礦營口中板公司長期超標排放、申報“綠色工廠”名不符實,中國化工集團貴州天柱化工有限公司環境違法問題和環境風險隱患嚴重。督察組既通報了下屬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也指出集團內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傳導機制嚴重缺失。然而無一例外,這些央企在集團社會責任報告中都聲稱,集團總部與二、三級子公司之間建立起了完善有效的環境信息管理系統,能夠快速準確報送和反饋各級企業的環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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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態環境部通報了一批環境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其中,上海振華重工集團長興基地因環境汙染被頻繁舉報。中央環保督察組調查發現,振華集團長興基地環境違法問題突出,既有建設項目未批先建等手續問題,又有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廢氣無組織排放等管理問題,還有擅自偷排廢氣、超標排汙,甚至同類違法行為屢次發生等問題。

這些問題並不是新近發生。早在2016年第一輪中央環境保護督察期間,督察組就責令振華對相關環境違法違規問題進行整改。然而,直到2019年7月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進駐上海,督察發現“振華集團長興基地環境汙染問題根本沒有有效整改,環境違法問題仍然突出。”

與環境違法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振華集團在其2016年的社會責任報告中並沒有披露任何有關環境違法違規的信息,在其2017年社會責任報告中對環境責任也是這樣闡述:“作為重工業企業,振華重工格外重視環境保護議題,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不斷加強環保管理,踐行可持續發展,為打造綠色中國貢獻力量”。顯然,振華並沒有像社會責任報告中描述的那樣“格外”重視環境保護議題。

  • CSR信息虛假披露非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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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社會責任報告中,對於油漆作業和稀釋劑管理,振華披露的信息是:“作為大型裝備製造企業,振華重工各生產項目油漆及稀釋劑用量龐大,年VOCs(揮發性有機物)產生及排放量也較大。為了承擔建設綠色中國的責任,振華重工大力治理VOCs排放,採用了活性炭吸附-氮氣脫附-冷凝回收處理工藝,並與環保局聯網,實時上傳VOCs排放數據,有效從源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VOCs產生。”(引自上海振華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社會責任報告第76頁)

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振華不是個例。社會責任報告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甚至故意隱瞞負面信息,振華也不是個例。

在此次生態環保部通報的典型案例中,也包括了中國五礦、中國化工等央企的下屬單位,如中國五礦營口中板公司長期超標排放、申報“綠色工廠”名不符實,中國化工集團貴州天柱化工有限公司環境違法問題和環境風險隱患嚴重。督察組既通報了下屬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也指出集團內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傳導機制嚴重缺失。然而無一例外,這些央企在集團社會責任報告中都聲稱,集團總部與二、三級子公司之間建立起了完善有效的環境信息管理系統,能夠快速準確報送和反饋各級企業的環保信息。

為何多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虛假披露”

CSR報告宣傳導向有危害

報喜不報憂、誤導性宣傳,企業為何對社會責任報告中的信息披露如此敷衍,甚至造假?

從企業自身來看,很多企業仍然將社會責任報告看做宣傳工具,宣傳企業的“好人好事”,而不是對企業履責成效的客觀陳述。因此,儘量選擇有利於傳播企業良好形象的信息進行披露,甚至不惜誇大,對於負面信息則選擇性迴避。

這種認知的偏差,使得企業對待社會責任報告編寫並不嚴肅,比如缺乏規範的編寫流程,沒有嚴格的內部審查等。實際上,社會責任報告在編寫程序上有著和年報一樣的嚴肅要求,即公司決策層應該對報告內容負責。上交所在《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中,要求申請在上交所官網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的企業,應提供“公司董事會關於審議通過年度社會責任報告的決議”文件,以及“公司監事會關於審核同意年度社會責任報告的決議”文件。全球報告倡議組織《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則要求機構最高決策者要在報告中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進行聲明,聲明應包括“報告期內發生的重要事件、成就和不足”。

從外部約束來看,目前對於社會責任報告的質量要求,儘管國際和國內都有相關的倡導、指南,但是還沒有上升到強制的程度,監管機構和市場投資者也沒有就企業規範披露社會責任信息形成有力的倒逼。因此,在當前環境下,企業在社會責任報告中進行虛假披露,並不會受到監管或者市場的實質性懲罰。

為CSR報告真實性負責

但是,必須看到的是,對社會責任相關信息強制披露的趨勢在不斷加強。就環境信息而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七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近年來,香港聯交所對在港上市公司的ESG(環境、社會、管治)信息披露亦由“建議”提升為“不遵守就解釋”,強制披露的力度不斷加大。

社會責任報告是對企業社會責任活動及其結果信息的披露。在企業實踐中,編寫和發佈社會責任報告更是大多數企業開展社會責任管理、與利益相關方溝通的重要形式,“真實性”是對報告質量的基本要求。

全球報告倡議組織《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將“平衡性”和“準確性”作為界定報告質量的重要原則。平衡性要求企業應客觀反映機構的正面和負面表現,讓各方對機構的整體績效做出合理評估。準確性則要求報告信息應足夠準確和詳盡,供利益相關方評估機構的履責績效。

國家標準GB/T36000《社會責任報告編寫指南》將“客觀準確”作為報告編寫應遵守的六大原則之一。客觀即要求報告信息是對事實的客觀描述,未帶任何偏見或主觀臆斷。準確則要求報告信息與事實完全相符。“不故意淡化消極影響或誇大積極影響,不捏造數據或事實等。”

增強真實性,既需要自律,也需要他律。目前,一些企業通過聘請第三方機構對報告披露的信息進行審驗,以保障報告的真實性、可靠性。但是這樣做的企業仍是極少數。2019年5月,南方週末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中心對841份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進行統計,結果顯示,僅有27份報告進行了第三方審驗。

無論是迎合趨勢,還是防範風險,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中披露的信息都應該真實可信,避免讓報告成為“企業違背道德承諾,進行誤導性宣傳而受到法律制裁的自述證據”。

| 綜合南方週末訊息

| 快遞生態圈團隊整理

登載此文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並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或經營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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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企業自身來看,很多企業仍然將社會責任報告看做宣傳工具,宣傳企業的“好人好事”,而不是對企業履責成效的客觀陳述。因此,儘量選擇有利於傳播企業良好形象的信息進行披露,甚至不惜誇大,對於負面信息則選擇性迴避。環境信息而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七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

近日,多家企業被生態環境部通報違法違規,與企業對外發布的社會責任報告形成鮮明對比。面對企業將社會責任報告看做宣傳工具,迴避負面信息的披露,應當從自律和他律的角度共同增強報告的真實性,避免讓報告成為“企業違背道德承諾,進行誤導性宣傳而受到法律制裁的自述證據”。

近日,生態環境部通報了一批環境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其中,上海振華重工集團長興基地因環境汙染被頻繁舉報。中央環保督察組調查發現,振華集團長興基地環境違法問題突出,既有建設項目未批先建等手續問題,又有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廢氣無組織排放等管理問題,還有擅自偷排廢氣、超標排汙,甚至同類違法行為屢次發生等問題。

這些問題並不是新近發生。早在2016年第一輪中央環境保護督察期間,督察組就責令振華對相關環境違法違規問題進行整改。然而,直到2019年7月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進駐上海,督察發現“振華集團長興基地環境汙染問題根本沒有有效整改,環境違法問題仍然突出。”

與環境違法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振華集團在其2016年的社會責任報告中並沒有披露任何有關環境違法違規的信息,在其2017年社會責任報告中對環境責任也是這樣闡述:“作為重工業企業,振華重工格外重視環境保護議題,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不斷加強環保管理,踐行可持續發展,為打造綠色中國貢獻力量”。顯然,振華並沒有像社會責任報告中描述的那樣“格外”重視環境保護議題。

  • CSR信息虛假披露非個例

針對振華的環境汙染問題舉報,反映最強烈的是長興基地的大氣汙染。中央環保督察組發現,該基地60%左右的噴漆是露天作業,每年露天噴漆使用240萬升左右的油漆和60萬升左右的稀釋劑,這些露天噴漆工序沒有任何汙染防治設施,對周邊環境和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危害。

但是,在社會責任報告中,對於油漆作業和稀釋劑管理,振華披露的信息是:“作為大型裝備製造企業,振華重工各生產項目油漆及稀釋劑用量龐大,年VOCs(揮發性有機物)產生及排放量也較大。為了承擔建設綠色中國的責任,振華重工大力治理VOCs排放,採用了活性炭吸附-氮氣脫附-冷凝回收處理工藝,並與環保局聯網,實時上傳VOCs排放數據,有效從源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VOCs產生。”(引自上海振華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社會責任報告第76頁)

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振華不是個例。社會責任報告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甚至故意隱瞞負面信息,振華也不是個例。

在此次生態環保部通報的典型案例中,也包括了中國五礦、中國化工等央企的下屬單位,如中國五礦營口中板公司長期超標排放、申報“綠色工廠”名不符實,中國化工集團貴州天柱化工有限公司環境違法問題和環境風險隱患嚴重。督察組既通報了下屬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也指出集團內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傳導機制嚴重缺失。然而無一例外,這些央企在集團社會責任報告中都聲稱,集團總部與二、三級子公司之間建立起了完善有效的環境信息管理系統,能夠快速準確報送和反饋各級企業的環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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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外部約束來看,目前對於社會責任報告的質量要求,儘管國際和國內都有相關的倡導、指南,但是還沒有上升到強制的程度,監管機構和市場投資者也沒有就企業規範披露社會責任信息形成有力的倒逼。因此,在當前環境下,企業在社會責任報告中進行虛假披露,並不會受到監管或者市場的實質性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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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家企業被生態環境部通報違法違規,與企業對外發布的社會責任報告形成鮮明對比。面對企業將社會責任報告看做宣傳工具,迴避負面信息的披露,應當從自律和他律的角度共同增強報告的真實性,避免讓報告成為“企業違背道德承諾,進行誤導性宣傳而受到法律制裁的自述證據”。

近日,生態環境部通報了一批環境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其中,上海振華重工集團長興基地因環境汙染被頻繁舉報。中央環保督察組調查發現,振華集團長興基地環境違法問題突出,既有建設項目未批先建等手續問題,又有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廢氣無組織排放等管理問題,還有擅自偷排廢氣、超標排汙,甚至同類違法行為屢次發生等問題。

這些問題並不是新近發生。早在2016年第一輪中央環境保護督察期間,督察組就責令振華對相關環境違法違規問題進行整改。然而,直到2019年7月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進駐上海,督察發現“振華集團長興基地環境汙染問題根本沒有有效整改,環境違法問題仍然突出。”

與環境違法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振華集團在其2016年的社會責任報告中並沒有披露任何有關環境違法違規的信息,在其2017年社會責任報告中對環境責任也是這樣闡述:“作為重工業企業,振華重工格外重視環境保護議題,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不斷加強環保管理,踐行可持續發展,為打造綠色中國貢獻力量”。顯然,振華並沒有像社會責任報告中描述的那樣“格外”重視環境保護議題。

  • CSR信息虛假披露非個例

針對振華的環境汙染問題舉報,反映最強烈的是長興基地的大氣汙染。中央環保督察組發現,該基地60%左右的噴漆是露天作業,每年露天噴漆使用240萬升左右的油漆和60萬升左右的稀釋劑,這些露天噴漆工序沒有任何汙染防治設施,對周邊環境和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危害。

但是,在社會責任報告中,對於油漆作業和稀釋劑管理,振華披露的信息是:“作為大型裝備製造企業,振華重工各生產項目油漆及稀釋劑用量龐大,年VOCs(揮發性有機物)產生及排放量也較大。為了承擔建設綠色中國的責任,振華重工大力治理VOCs排放,採用了活性炭吸附-氮氣脫附-冷凝回收處理工藝,並與環保局聯網,實時上傳VOCs排放數據,有效從源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VOCs產生。”(引自上海振華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社會責任報告第76頁)

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振華不是個例。社會責任報告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甚至故意隱瞞負面信息,振華也不是個例。

在此次生態環保部通報的典型案例中,也包括了中國五礦、中國化工等央企的下屬單位,如中國五礦營口中板公司長期超標排放、申報“綠色工廠”名不符實,中國化工集團貴州天柱化工有限公司環境違法問題和環境風險隱患嚴重。督察組既通報了下屬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也指出集團內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傳導機制嚴重缺失。然而無一例外,這些央企在集團社會責任報告中都聲稱,集團總部與二、三級子公司之間建立起了完善有效的環境信息管理系統,能夠快速準確報送和反饋各級企業的環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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