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繼承糾紛中涉宅基地房屋拆遷案件的審理思路和方法

上海 建築 購房 法律 農村 農民 舊改徵收律師 2019-06-18
上海一中院:繼承糾紛中涉宅基地房屋拆遷案件的審理思路和方法


編者說:

繼承糾紛中涉宅基地房屋拆遷案件在審理中通常存在三個難點:對於上門女婿等外來人員的拆遷利益如何分配?大齡未婚青年等在認定拆遷人口時會按多人計算,因此額外獲得部分拆遷補償款和優惠購房指標等拆遷利益應如何分配?翻建房屋後繼承遺產範圍如何認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過探索類案裁判,對上述問題進行研究總結,提出了繼承糾紛中涉宅基地房屋拆遷案件的審理思路和方法。具體內容推送如下:

來源:上海一中法院(ID:SH-IntermediateCourt)

宅基地制度是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有效保障農民住房待遇的特殊制度。審理繼承糾紛中涉宅基地房屋拆遷案件,要注重保護宅基地房屋內實際居住人的利益。該類案件審理的基本思路總體上分為兩部分:一是析產,將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從總的拆遷利益中劃分出來;二是繼承,根據繼承規則在繼承人之間進行分配。

一、基本案情

(一)案例一:涉及外來人員的拆遷利益分配

吳某與邢甲育有邢乙,家中還有邢甲父母及外祖母。2010年邢甲家房屋拆遷,拆遷協議中載明係爭宅基地房屋有證面積為264.39平方米,認定人口6人即邢甲、邢乙及邢甲父母、外祖母,並註明“外地女婿吳某+1人,共計人口6人”。該戶最終認定面積為“264.39+5.61(人口)”平方米。後吳某與邢甲離婚,雙方就吳某應享有的拆遷利益意見不一。

(二)案例二:涉及優惠多得的拆遷利益分配

康某與方甲育有方乙、方丙。2007年康某家宅基地房屋拆遷,康某、方甲、方乙作為一戶進行安置。被拆遷房屋為康某祖傳老宅,拆遷時由於方乙系大齡未婚青年,故其按照兩人計算,最終該戶獲得4人口的拆遷利益。2011年方乙與湯某結婚育有方丁。2013年、2015年方甲、方乙相繼去世,生前均未立遺囑。後發生繼承糾紛,湯某、方丁與康某就拆遷利益分配中方乙應占份額意見不同。

(三)案例三:涉及房屋翻建對繼承遺產的分配

黃甲與杭某育有黃乙、黃丙。涉案宅基地房屋原面積49.5平方米,系黃甲、杭某所有。1991年房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在黃甲與黃乙名下,1999年黃甲、杭某相繼去世,黃乙、黃丙均已不在該房屋居住。2007年,黃乙在未徵得黃丙同意的情況下翻建該宅基地房屋並辦理了翻建手續,翻建後房屋面積變為109平方米。2015年該房屋拆遷,拆遷單位認定房屋歸黃甲、黃乙所有,並按照建築面積109平方米安置拆遷利益。黃丙知曉後起訴要求分割父母遺產,雙方對房屋翻建後多出的面積是否屬於遺產範圍產生分歧。

二、審理難點

繼承糾紛中涉宅基地房屋拆遷案件在審理中通常存在三個難點:

(一)外來人員的拆遷利益如何分配

上海市目前的拆遷政策通常首先計算被拆遷農戶的拆遷補償款,然後再給予農戶優惠購房指標,由農戶選擇購買房屋。有證建築面積是拆遷補償款和優惠購房指標的重要核算依據,通常是根據該戶認定人口計算所得。但上海部分地區拆遷政策適用就高不就低原則,即實際房屋面積和根據人口計算的面積相比較,選擇面積較大者作為拆遷補償款和優惠購房指標的計算依據。如案例一中,由於上門女婿吳某系外來人員,該農戶多獲得5.61平方米的拆遷補償款與優惠購房指標。在拆遷利益分配中,對於上門女婿等外來人員是隻能享有多分的拆遷利益還是與其他拆遷人口平均分配存在分歧。

(二)優惠多得的拆遷利益應如何分配

拆遷政策中包含一些惠民優惠政策,如案例二中,大齡未婚青年等在認定拆遷人口時會按多人計算,該農戶因此額外獲得部分拆遷補償款和優惠購房指標,但相應拆遷利益歸拆遷協議中列明人員共有,還是歸特殊身份人員獨有存在較大爭議。

(三)翻建房屋後繼承遺產範圍如何認定

繼承人翻建宅基地房屋而產生的相關繼承糾紛包含多種情形。如案例三中,因一方繼承人擅自翻建後原繼承房屋已“滅失”,其他繼承人可繼承範圍為原房屋面積還是翻建後的房屋面積存在不同理解。

三、繼承糾紛中涉宅基地房屋拆遷案件的一般思路和方法

繼承糾紛中涉宅基地房屋拆遷案件的審理重點和難點在於析產部分,首先需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拆遷人口;其次確定被繼承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產權與份額,由拆遷人口享有宅基地的拆遷補償,房屋產權人享有地上建築物補償;最後根據具體拆遷政策分配其他拆遷利益,確定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

(一)拆遷人口的認定

依據《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宅基地土地部分的拆遷利益應歸屬於拆遷人口。拆遷人口一般為宅基地使用權人,即宅基地使用審核表上所列戶中成員。隨著宅基地上居住農戶家庭成員發生婚喪嫁娶以及生子等變動,宅基地使用權人也隨之變動。

1991年上海市進行了大規模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但自此之後再無統一的宅基地登記。現今並無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更新登記信息,宅基地使用權相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亦不完善。具體拆遷單位的認定應作為確定拆遷人口的重要參考,應以拆遷政策和拆遷單位人口清單來認定拆遷人口。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拆遷協議,若當事人無法提供或需驗證真實性時,可前往當地拆遷部門調取存檔協議。如案例一中,根據當地拆遷政策,吳某雖為外來人員但其被認定為拆遷人口之一,應與其他拆遷人口平均分配宅基地部分的拆遷利益。

(二)宅基地房屋產權與份額的認定

宅基地房屋產權的取得一般有三種方式:一是農戶經審批後初始建造取得,二是通過繼承取得,三是通過翻建取得。房屋產權的認定方法與份額分配方式分別如下:

1.通過初始建造取得房屋產權的認定方法與份額分配方式

由於我國宅基地制度具有福利性質,目的是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有所居。房屋初始建造審核表上的立基人員均為宅基地房屋產權人。但在分家析產或繼承糾紛等必須劃分房屋產權份額時,需考慮房屋建造的相關出資情況,出資貢獻多者應多分配房屋產權份額。相關出資情況需要當事人提供購買建材、僱傭施工隊收據、發票等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無法提供但需審查相關材料的,應至當地鄉鎮土地管理所調取審核登記表或房屋產權登記記錄等。如果當事人之間對房屋建造出資問題難以達成一致、且均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自身出資主張的,法院可以將建造房屋時農戶內成年成員視為房屋建造出資人。

2.通過繼承取得房屋產權的認定方法與份額分配方式

對於產證清晰、有建造審核表的房屋,繼承取得房屋產權應當按照繼承法相關規定分配房屋產權份額。對於建造時間過早且沒有相關建造手續的祖傳房屋,在1991年一般均已重新登記。該登記效力覆蓋瞭如土改證等歷史登記的效力,故此類祖傳房屋的產權份額分配應以1991年宅基地登記為準。

3.通過翻建取得房屋產權的認定方法與份額分配方式

翻建房屋是指經審批後,在宅基地上拆除原有房屋重新建造新的房屋。在審理涉房屋翻建的繼承案件中,需重點審查三個要素:一是房屋翻建前的居住情況,如果各方當事人意見不一,可向當地村委會查證相關居住情況;二是房屋翻建的出資情況,需由翻建人提供相關翻建費用憑據;三是翻建是否徵得其他繼承人同意,個別繼承人翻建房屋的需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已徵得其他繼承人同意。關於個別繼承人翻建房屋產生的繼承糾紛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

一是被繼承人生前居住房屋內無同住繼承人,去世後一方繼承人翻建房屋。新翻建房屋的產權應延續之前的狀態歸所有繼承人按份共有,但其他繼承人應對翻建人的出資予以補償。即使其他繼承人知情且未反對翻建,也不能認定其放棄繼承房屋產權。

二是被繼承人生前居住房屋內有同住繼承人,去世後同住繼承人翻建房屋。該種情形屬於同住繼承人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合理改善自身居住條件,其他繼承人不享有新翻建房屋的份額,但翻建人應當補償其他繼承人在原房屋中的份額。如案例三中,黃乙翻建房屋後多出的面積不屬於遺產範圍,黃丙不享有新翻建房屋的份額。

三是被繼承人去世前,一方繼承人出資翻建房屋但無房屋轉讓書面協議。新翻建房屋應當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處理,由各繼承人按份共有。對於出資翻建房屋的繼承人在分配房屋產權份額時,可以適當多分或者要求其他繼承人給予適當補償。

四是被繼承人去世前,一方繼承人出資翻建房屋且有房屋轉讓書面協議。若轉讓協議有效,則翻建人對新翻建房屋享有全部產權;若翻建人與被繼承人非同一經濟組織成員或已另獲批宅基地,則該轉讓協議無效,新翻建房屋的處理方式與無書面轉讓協議的情況相同。

(三)分配宅基地房屋的拆遷利益

在分配宅基地房屋的拆遷利益時需將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作為首要考量因素。法院應向當事人或當地村委會調查清楚涉案宅基地房屋拆遷之前和當前的實際居住情況。上海農戶所得拆遷利益一般可分為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利益、房屋附屬設施拆除補償利益以及其他拆遷補償利益,分配規則如下:

1.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利益的分配

(1)優惠購房指標的分配

拆遷單位除給付被拆遷農戶拆遷補償款外,還會分配一定面積的優惠購房指標。優惠購房指標應優先考慮宅基地使用權人,以保障其在居住房屋被徵收後仍能獲得居住用房。

一是被繼承人生前居住房屋內有同住繼承人,被繼承人去世後該房屋拆遷。由於拆遷房屋內尚有宅基地使用權人,非使用權人不得依據自身享有部分房屋產權而要求獲得優惠購房指標。

二是被繼承人生前居住房屋內無同住繼承人,被繼承人去世後該房屋拆遷。雖然拆遷房屋內已無宅基地使用權人,但在實踐中拆遷單位一般會給予一定面積的優惠購房指標作為房屋拆遷補償,拆遷房屋的繼承人可以按照所佔房屋產權份額分配指標。

三是被繼承人生前居住房屋內有同住繼承人,被繼承人在拆遷協議簽署後房屋交付前去世。只要未被拆遷單位收回,尚未使用的優惠購房指標仍可作為被繼承人遺產進行分配。

四是被繼承人生前簽訂拆遷協議時,將自己的優惠購房指標轉讓給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原優惠購房指標或所購房屋不能作為遺產處理,法院可向拆遷單位核實相關情況。

(2)宅基地使用權貨幣補償的分配

上海市拆遷政策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貨幣補償計算方式主要有“數磚頭”和“數人頭”兩種,其中“數磚頭”佔比較高。“數磚頭”一般為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同區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和價格補貼三者之和乘以有證建築面積。其中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系對房屋本身拆除的補償,應歸屬於房屋產權人。同區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和價格補貼,應由宅基地使用權人平均享有。“數人頭”一般是根據戶籍人口來計算補償金額,應由宅基地使用權人按份共有。

(3)優惠拆遷利益的分配

依據上海拆遷惠民政策,宅基地使用權人中的獨生子女、大齡未婚青年等特殊身份人員,通常會額外多算拆遷人口導致該戶拆遷利益增加,如考慮到大齡未婚青年以後結婚生子需要更多的住房要求。這些拆遷利益是基於特殊身份才給予的,故這些額外拆遷補償款和優惠購房指標應歸於特殊身份人員,不應在各宅基地使用權人之間平均分配。如案例二中,該戶在拆遷時因方乙系大齡未婚青年而額外獲得的拆遷利益應歸屬於方乙本人。

2.房屋附屬設施拆除補償利益的分配

房屋附屬設施包括棚舍、無證建築等。房屋附屬設施的拆除補償僅為建造物料的補償,應歸於實際建造人。需要注意的是,實際建造人還應包括雖未出資但仍在房屋中居住並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員。對房屋裝修的拆除補償是對裝修物料的補償,應歸屬於實際出資裝修人。若無有效裝修出資憑證,則應認定裝修時農戶內居住的已有經濟收入人員為實際出資裝修人。

3.其他拆遷補償利益的分配

除上述拆遷利益外,被拆遷農戶還會得到諸如搬家補助費、臨時過渡費、速籤速搬費、特殊對象補貼、自留地補償費用等其他拆遷補償利益。拆遷政策和拆遷協議中一般均會根據費用性質明確分配方案:如搬家補助費、臨時過渡費、速籤速搬費等是為了鼓勵實際居住人儘早搬遷,為其搬家和過渡期內的居住提供相應費用,故應歸屬於房屋實際居住人;特殊對象補貼則屬於對生活困難人員的特殊補貼,應歸其個人所有;農村集體經濟成員對歸集體所有的自留地和耕地享有生產使用的權利,因此自留地補償費用應歸屬於農戶內農業戶籍人員。

四、關於繼承的相關說明

析出被繼承人的拆遷利益後,即可按照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方式分割被繼承人財產。在遺囑繼承中應按照有效的遺囑內容分配被繼承人的財產。在法定繼承中如果被繼承人存在多名子女,還需審查對被繼承人的贍養事實,承擔主要贍養義務的子女應適當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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