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涉黑案件的法律爭議及辯護策略'

黑社會 法律 刑法 經濟 毒品 交通 王平聚律師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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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涉黑案件的法律爭議及辯護策略


(圖片來自網絡,侵刪)

(4)危害性特徵,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惡勢力”的特徵:

“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1)組織特徵:一般為3人或3人以上,且糾集者、骨幹成員相對固定,並且經常糾集在一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實踐中,通常聚合隨機,組織鬆散。

(2)行為特徵:主要表現在以暴力或威脅等手段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3)危害性特徵:主要表現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雖未達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稱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的程度,但也對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帶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3.“惡勢力”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區分是:

(1)在組織特徵上,“惡勢力”的組織結構相對比較鬆散,沒有嚴格、固定的組織架構,通常是糾集者、骨幹成員固定,其他大多數團伙成員時聚時分,有事聚集在一起,作案後就地解散。

黑社會性質組織則有嚴格、固定的組織架構。

(2)在經濟特徵上、“惡勢力”不一定以追究經濟利益為目的,缺乏使組織長期存續的經濟實力或者沒有最夠的經濟實力支撐其違法犯罪活動。

黑社會性質組織則以攫取經濟利益為直接動力或根本目的,有經濟基礎作支撐。

(3)在行為特徵上,“惡勢力”主要表現為“惡”,通常以實施違法行為和擾亂社會秩序犯罪為主,行為危害性相對較小;黑社會性質組織則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行為危害性較大。

(4)非法控制特徵上,而“惡勢力”只是破壞社會秩序,尚未達到非法控制社會秩序的程度。黑社會性質組織則通過非法控制社會秩序或者形成重大影響來謀取非法利益。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刑法是最後一道保護,不輕易啟動刑事追責。刑法只有在其他法律都不足以禁止社會危害行為時才適用,刑法的謙抑性,也是現代文明的標誌。故在打黑除惡的背景和壓力下,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犯罪的案件,辦案機關一定不能擴大化,作出“誤傷”打擊。而辯護律師接手涉黑案件後,也要通過仔細用心的閱卷,會見當事人過程中瞭解的事實,通過辦案的經驗和專業,結合證據審查規則幫助辦案機關了解案件事實,竭力維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我們的職責所在。

從辯護人角度出發,在接手了涉黑案件後,需要採取怎樣的辯護策略?我們認為大致的有以下的方向:

程序方面辯護要點

1.非法證據排除問題:

由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往往涉及人數眾多,偵查機關為了讓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符合法律規定的四個特徵,往往會存在非法取證的情況。

辯護律師可以分別從訊問筆錄、同步錄音錄像、入所檢查情況、偵查人員出庭供述等方面,窮盡一切法律賦予的手段進行非法證據排除。

2.超期羈押問題:為當事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由於涉黑涉惡類刑事犯罪涉及的方面較多,存在當事人被超期羈押的問題,辯護律師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

3.證人出庭問題:

證人,尤其是能證實犯罪成立的關鍵證人,其不出庭往往會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明,被告人往往會被錯誤定罪。辯護律師可以積極爭取關鍵證人的出庭,將需要出庭的證人名單及需證明的事實向法庭闡明。(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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