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百年祖屋遇拆遷 繼承糾紛該告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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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百年祖屋遇拆遷 繼承糾紛該告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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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百年祖屋遇拆遷 繼承糾紛該告誰?

[以案釋法]百年祖屋遇拆遷 繼承糾紛該告誰?

導讀

位於京西石景山區的李家大院已有上百年的歷史,其中最有氣勢的就是裡間套院的五間正房。然而,經過百年風雨演變,李家大院已成了大雜院。1998年,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李戊兄弟五人在父母去世後,對父母留下的祖屋進行了繼承公證:每人分得正房一間。同時,兄弟五人也對祖屋在分割後的居住使用情況達成了一致意見:由於父母在世時,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均在外成家單獨生活,只有李戊在祖屋內與父母共同生活,對於父母的贍養付出較多,因此四個哥哥同意只要祖屋不拆遷,李戊就可以單獨對整個祖屋五間正房居住使用,但如果遇到拆遷,兄弟五人應根據房屋確定的繼承份額取得各自相應的拆遷利益。自此,兄弟五人一直相安無事。誰承想,因為祖屋遇到拆遷又被列為文物,竟引發了多起訴訟,而他們對文物保護部門提起的行政訴訟,為什麼會被法院駁回呢?

拆遷平地起風雲 兄弟反目上公堂

為了改善人民群眾生活居住條件,從2009年5月起,當地政府將李家大院所在地區列入了拆遷開發範圍。2009年7月31日,文物保護部門向具體負責拆遷開發前期準備工作的有關部門發出《關於在開發中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的函》:“……三、關於鄉土建築(包括:四合院、優秀近代建築)的保護,沒有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議在拆遷工作中應給予原址保護。目前,未升級為文物保護單位,但已列入我區文史資料記載的鄉土建築有:李家大院……特此函告。” 2009年12月,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正式在李家大院所在地區張貼公佈了拆遷公告。

在拆遷過程中,李家的五個兄弟對拆遷補償問題各自都提起了自己不同的意見:李甲、李乙、李丙、李丁都要求每人應從自己享有產權份額的祖屋內分得一套屬於自己的兩居室樓房,同時每人各自還要求得到100萬元的裝修補償款。但李戊認為四個哥哥在外都有自己的住房,而自己卻只有祖屋一處住宅,因此祖屋的拆遷補償應優先滿足自己的居住條件改善,自己有兩個孩子都要結婚成家,因此至少需要三套兩居室樓房及300萬元的裝修補償款才能實現“分得開,住得下”的居住條件改善目標。

李家五個兄弟為了拆遷補償問題,共同找到了拆遷公司,不僅共同向拆遷公司出示了關於祖屋的繼承公證書,而且均說明了各自的拆遷補償要求。但由於他們提出的拆遷補償要求與政府拆遷補償標準差距過大,所以他們的祖屋拆遷補償問題遲遲未能得到解決。由於李戊實際在祖屋內居住,不斷推進的拆遷工作使得李戊比四個哥哥更加迫切要求儘快解決拆遷補償問題,因此李戊瞞著四個哥哥,以自己一人的名義與拆遷公司單獨於2013年4月簽訂了關於全部五間正房祖屋的《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補充協議》《拆遷定向安置房選房協議》等三份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上述協議簽訂後,李戊從拆遷公司領取了相關拆遷補償款,並向拆遷部門交付了李家大院的五間正房祖屋。拆遷公司從李戊手中接收房屋後,立即將李家大院的五間正房祖屋全部拆除。

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得知祖屋被拆的事情之後,強烈不滿。四個哥哥將李戊和拆遷公司共同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於2014年作出判決,認定拆遷公司在明確知道五間正房祖屋屬於李甲等兄弟五人分別所有的情況下,單獨與李戊就全部五間正房祖屋簽訂三份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侵犯了李甲等四個哥哥的合法權益,對李甲等四個哥哥享有所有權的祖屋構成了無權處分,據此判決確認李戊單獨與拆遷公司簽訂的三份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無效。李戊對判決不服曾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拆祖屋成文物 文保部門成被告

民事終審判決雖然已經下來了,但李家五兄弟關於拆遷補償的問題仍沒有得到最終解決:一方面,拆遷公司認為李家五兄弟提出的拆遷補償要求過高,拒絕與他們簽訂新的拆遷補償協議,而且由於祖屋已被實際拆除完畢,所以拆遷公司也認為沒有提出拆遷裁決申請的必要;另一方面,李家五兄弟也知道自己提出的拆遷補償要求比政府公佈的拆遷補償標準高出太多,即使自己提出拆遷裁決申請或對拆遷公司就祖屋被錯誤拆除行為提出賠償的民事訴訟,也不會得到政府或法院的支持,所以李家五兄弟也不願通過拆遷裁決程序或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拆遷補償問題,他們只是推舉大哥李甲就拆遷補償問題到政府信訪部門進行信訪。

就這樣在民事終審判決生效之後,關於李家大院五間正房祖屋的拆遷補償問題出現了一個奇特的情況:雙方既簽訂不了補償協議,也沒人願意通過法定程序提出裁決申請或民事賠償訴訟,只有李甲作為李家五兄弟的代表,不停地向政府進行信訪。

直到2015年,為發展京西民俗旅遊工作,由政府出資在李家大院原址對包括五間正房祖屋在內的全部李家大院進行了復建,並開闢為當地民俗博物館。2016年又正式將包括五間正房祖屋在內的整個李家大院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並升級為區級文物保護單位。

“俺家祖屋現在是文物了!”李家五兄弟得知此事後激動不已,他們認為找到了一條解決他們拆遷補償問題的新途徑。2017年10月,李甲作為李家五兄弟的代表,以被拆祖屋產權人的身份向當地文物保護部門提交《拆除不可移動文物行為查處申請書》,請求依法查處拆遷公司在2013年違法拆除李家大院五間正房祖屋不可移動文物的行為,並要求書面告知他們處置結果。

文物保護部門收到申請後,經過調查,於2017年12月作出了《關於申請人李甲〈拆除不可移動文物行為查處申請書〉的答覆意見》:“申請人李甲的房屋被拆遷時間為2013年,而本區人民政府公佈該處房屋被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時間為2016年。由於在拆遷期間該處房屋未被確定為不可移動文物,故不予立案。特此回覆。”並向李甲依法送達。

李甲不服,於2018年1月向當地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當地政府受理後,經過調查和延期處理,於2018年4月作出了《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維持文物保護部門的答覆行為。

李甲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後仍不服,再次告到了法院。不過這次他告的不再是拆遷公司和自家兄弟,而是以文物保護部門和當地政府作為共同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李甲在行政訴訟中提出的訴訟請求為:1.撤銷當地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2.撤銷文物保護部門作出的《關於申請人李甲〈拆除不可移動文物行為查處申請書〉的答覆意見》,並要求重新處理。

俺家祖屋是文物 咋個俺就不能告

對於李甲的起訴,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李甲與他向文物保護部門提交申請書的申請內容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文物保護部門作出的答覆對李甲自身的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因此李甲對文物保護部門提起的訴訟,不符合行政訴訟起訴條件。法院還認為,當地政府在這起案件中僅是以行政複議機關身份作為共同被告,在李甲對文物保護部門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情況下,李甲對當地政府提起的訴訟也應當認為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最終法院對李甲提起的行政訴訟沒有給予支持。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作出了《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了李甲的起訴。接到法院的裁定書後,李甲提出了一個疑問:“俺家祖屋是文物,咋個俺就不能告呢?”

對於這個問題,法官明確向李甲進行解釋和說明:“在我國法律制度中,文物保護權屬於一種國家公共利益,並不屬於公民個人自身的私人權利。一方面,文物保護權與房屋所有權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利。您作為祖屋的所有權人,可以依法向拆遷公司提出拆遷補償要求,或依法向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拆遷裁決申請。但無論祖屋在什麼時候被認定為文物保護單位,您都不能基於對祖屋享有的所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文物部門對祖屋履行文物保護權。另一方面,您向文物部門的舉報權與文物保護權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利。雖然根據相關規定,您作為公民具有向文物保護部門舉報有關損害祖屋文物違法行為的權利,但這種舉報權與文物保護權不同,舉報權僅是一種向國家有關部門執法提供線索的權利,這種舉報權與舉報人自身利益沒有直接關係。綜合這兩方面原因,法院認為您與祖屋屬於文物以及引發的文物保護問題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法院認定您沒有權利就文物保護問題提起行政訴訟。”經過法官的解釋說明,李甲最終沒有提出上訴,而是與兄弟們商量通過其他方式尋求解決祖屋的拆遷補償問題。

■法官釋法

誰有權對文物保護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規定,在我國法律制度體系中,文物保護權利是一種公共權利,文物保護主體應當是國家,所以文物保護權的權利主體當然也只能是國家,在實踐當中只能由有關國家政府部門代表公共利益依法行使。因此除國家之外的任何集體或個人不能以其享有文物物權為由,主張享有文物保護權。

在我國法律制度體系中,舉報投訴權並不是一種獨立的實體性權利,它只是一種程序性權利,目的僅在於啟動一項行政執法工作。舉報人通過舉報投訴行為使行政機關啟動的行政執法工作既可能是為了維護舉報人個人私人權利,也可能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或者二者兼有。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民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提出行政訴訟。具體在因舉報投訴引發的行政訴訟活動中,公民只有在為維護個人自身私人權利時提出的舉報行為,才能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說才能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那麼在我國到底誰才有權對文物保護問題提起行政訴訟維護文物保護利益呢?根據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剛剛修改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對於屬於公共利益的文物保護利益只能由有權機關通過不斷完善後的公益訴訟方式,才能向法院行使行政訴訟的訴權。所以公民個人不能以自己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文物保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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