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裁判思路:借貸糾紛中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一致時裁判思路'

法律 民法 陳豪俊律師 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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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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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裁判思路:借貸糾紛中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一致時裁判思路

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複雜,有很多的案子都出現了同時存在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的現象,法院面對這樣的案子一般都會採取怎樣的處理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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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裁判思路:借貸糾紛中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一致時裁判思路

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複雜,有很多的案子都出現了同時存在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的現象,法院面對這樣的案子一般都會採取怎樣的處理方式呢?

新裁判思路:借貸糾紛中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一致時裁判思路

我國原來的司法裁判在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其方式方法是略顯粗暴的,過去有相當多的判決是直接採取當事人自負後果的原則,即只考察是否為你本人簽字,但凡是本人簽字就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要求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法院的理由很簡單,既然你都承認是你籤的合同了,那麼判決你對你籤的合同承擔法律後果也沒什麼不妥之處。這叫行為自負原則,每個有著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與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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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裁判思路:借貸糾紛中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一致時裁判思路

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複雜,有很多的案子都出現了同時存在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的現象,法院面對這樣的案子一般都會採取怎樣的處理方式呢?

新裁判思路:借貸糾紛中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一致時裁判思路

我國原來的司法裁判在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其方式方法是略顯粗暴的,過去有相當多的判決是直接採取當事人自負後果的原則,即只考察是否為你本人簽字,但凡是本人簽字就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要求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法院的理由很簡單,既然你都承認是你籤的合同了,那麼判決你對你籤的合同承擔法律後果也沒什麼不妥之處。這叫行為自負原則,每個有著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與法律後果。

新裁判思路:借貸糾紛中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一致時裁判思路

然而,隨著民間借貸的日益激增,各種為了鑽法律漏洞、將法律風險轉嫁他人的行為層出不窮。法律意識的不對等導致很多人被以各種理由誘導而成為借貸合同上的名義借款人,但是這些名義借款人並沒有實際享受到借款的任何利益,款項其實被實際借款人享用了,最後實際借款人還不起錢,卻要名義借款人來承擔還款責任。

司法機關不得不承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還堅持合同相對性原則與行為人自負原則就會導致出現大量不公平的現象——用錢的人不需要還錢,沒用錢的人反倒成為被追債的。在這種背景下司法實踐也在不斷的調整裁判思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出版的《民間借貸糾紛裁判思路與裁判規則》中關於審查借貸關係時提出了一個基本的裁判思路(第41頁),即審查借貸關係是否成立時需要審查兩個方面:一是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借貸合意,二是行為人是否是借貸協議的實際履行人。

這個基本的裁判思路就決定了法官在審理類似案件時,一定要注意審查真實的借貸合意,即名義借款人在簽訂合同時是否清楚這是一筆借款,以及是否確實是其要借這筆錢?同時,簽訂借款合同後,這個借貸協議的實際履行人又是誰?假如實際履行人並非名義借款人,就說明這個借貸關係對於名義借款人而言是不成立的!

同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在實際借款人與名義借款人的裁判規則上展開了更進一步的探討,在該院發佈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3條中,就對借名借款的主體認定問題出臺了具體的指導意見:“出借人和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如果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名義借款人並不實際參與借款關係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的,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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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裁判思路:借貸糾紛中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一致時裁判思路

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複雜,有很多的案子都出現了同時存在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的現象,法院面對這樣的案子一般都會採取怎樣的處理方式呢?

新裁判思路:借貸糾紛中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一致時裁判思路

我國原來的司法裁判在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其方式方法是略顯粗暴的,過去有相當多的判決是直接採取當事人自負後果的原則,即只考察是否為你本人簽字,但凡是本人簽字就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要求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法院的理由很簡單,既然你都承認是你籤的合同了,那麼判決你對你籤的合同承擔法律後果也沒什麼不妥之處。這叫行為自負原則,每個有著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與法律後果。

新裁判思路:借貸糾紛中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一致時裁判思路

然而,隨著民間借貸的日益激增,各種為了鑽法律漏洞、將法律風險轉嫁他人的行為層出不窮。法律意識的不對等導致很多人被以各種理由誘導而成為借貸合同上的名義借款人,但是這些名義借款人並沒有實際享受到借款的任何利益,款項其實被實際借款人享用了,最後實際借款人還不起錢,卻要名義借款人來承擔還款責任。

司法機關不得不承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還堅持合同相對性原則與行為人自負原則就會導致出現大量不公平的現象——用錢的人不需要還錢,沒用錢的人反倒成為被追債的。在這種背景下司法實踐也在不斷的調整裁判思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出版的《民間借貸糾紛裁判思路與裁判規則》中關於審查借貸關係時提出了一個基本的裁判思路(第41頁),即審查借貸關係是否成立時需要審查兩個方面:一是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借貸合意,二是行為人是否是借貸協議的實際履行人。

這個基本的裁判思路就決定了法官在審理類似案件時,一定要注意審查真實的借貸合意,即名義借款人在簽訂合同時是否清楚這是一筆借款,以及是否確實是其要借這筆錢?同時,簽訂借款合同後,這個借貸協議的實際履行人又是誰?假如實際履行人並非名義借款人,就說明這個借貸關係對於名義借款人而言是不成立的!

同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在實際借款人與名義借款人的裁判規則上展開了更進一步的探討,在該院發佈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3條中,就對借名借款的主體認定問題出臺了具體的指導意見:“出借人和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如果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名義借款人並不實際參與借款關係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的,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新裁判思路:借貸糾紛中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一致時裁判思路

陳律師代理的一個案件是這樣的:

一男子到處借款導致其信用出現嚴重問題,其有多筆借款無法償還的情況下,被追債,那麼追債的人給出的方法是允許其繼續借款去還清上一筆貸款,只不過鑑於其信用已經發生了嚴重的問題,現在再使用他本人的名字必然無法申請新的貸款,於是追債人給出的方案是讓男子的妻子來作為名義借款人,男子的妻子當然是不同意的,但是被威脅如果不這麼做就不保證男子的人身安全了。不得已下,妻子作為名義借款人簽了字,錢到了妻子賬號後又轉給了丈夫。後來男子與其妻子也爆發了矛盾,離婚了。男子對該筆借款還了幾次錢後也無力償還,隨逃之夭夭。借款人在找不到男子的情況下,起訴了妻子,要求妻子承擔還款責任。

這種案子如果按照以前的裁判思路,那麼妻子一般是要承擔還款責任的,畢竟妻子本人是同意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了,也就意味著其應該對其簽字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按照最新的裁判思路,妻子卻還存有一絲生機,那就是證明其只是名義借款人,實際借款人是該男子,並且貸款人對此是完全知情的,同時妻子還需要證明其對於借款並未使用,而是在收到借款的第一時間就轉給了男子,後續的還款也完全是由男子完成的,其並沒有參與到借款關係的履行活動。

順著這個思路,我方採取了非常具有針對性的舉證,其中包括微信聊天記錄,以及錄音錄像,最終法院支持了我方的的觀點,判決由男子為實際借款人,應由其承擔還款責任,而其妻子(此時為前妻了)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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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複雜,有很多的案子都出現了同時存在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的現象,法院面對這樣的案子一般都會採取怎樣的處理方式呢?

新裁判思路:借貸糾紛中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一致時裁判思路

我國原來的司法裁判在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其方式方法是略顯粗暴的,過去有相當多的判決是直接採取當事人自負後果的原則,即只考察是否為你本人簽字,但凡是本人簽字就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要求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法院的理由很簡單,既然你都承認是你籤的合同了,那麼判決你對你籤的合同承擔法律後果也沒什麼不妥之處。這叫行為自負原則,每個有著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與法律後果。

新裁判思路:借貸糾紛中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一致時裁判思路

然而,隨著民間借貸的日益激增,各種為了鑽法律漏洞、將法律風險轉嫁他人的行為層出不窮。法律意識的不對等導致很多人被以各種理由誘導而成為借貸合同上的名義借款人,但是這些名義借款人並沒有實際享受到借款的任何利益,款項其實被實際借款人享用了,最後實際借款人還不起錢,卻要名義借款人來承擔還款責任。

司法機關不得不承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還堅持合同相對性原則與行為人自負原則就會導致出現大量不公平的現象——用錢的人不需要還錢,沒用錢的人反倒成為被追債的。在這種背景下司法實踐也在不斷的調整裁判思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出版的《民間借貸糾紛裁判思路與裁判規則》中關於審查借貸關係時提出了一個基本的裁判思路(第41頁),即審查借貸關係是否成立時需要審查兩個方面:一是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借貸合意,二是行為人是否是借貸協議的實際履行人。

這個基本的裁判思路就決定了法官在審理類似案件時,一定要注意審查真實的借貸合意,即名義借款人在簽訂合同時是否清楚這是一筆借款,以及是否確實是其要借這筆錢?同時,簽訂借款合同後,這個借貸協議的實際履行人又是誰?假如實際履行人並非名義借款人,就說明這個借貸關係對於名義借款人而言是不成立的!

同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在實際借款人與名義借款人的裁判規則上展開了更進一步的探討,在該院發佈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3條中,就對借名借款的主體認定問題出臺了具體的指導意見:“出借人和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如果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名義借款人並不實際參與借款關係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的,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新裁判思路:借貸糾紛中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一致時裁判思路

陳律師代理的一個案件是這樣的:

一男子到處借款導致其信用出現嚴重問題,其有多筆借款無法償還的情況下,被追債,那麼追債的人給出的方法是允許其繼續借款去還清上一筆貸款,只不過鑑於其信用已經發生了嚴重的問題,現在再使用他本人的名字必然無法申請新的貸款,於是追債人給出的方案是讓男子的妻子來作為名義借款人,男子的妻子當然是不同意的,但是被威脅如果不這麼做就不保證男子的人身安全了。不得已下,妻子作為名義借款人簽了字,錢到了妻子賬號後又轉給了丈夫。後來男子與其妻子也爆發了矛盾,離婚了。男子對該筆借款還了幾次錢後也無力償還,隨逃之夭夭。借款人在找不到男子的情況下,起訴了妻子,要求妻子承擔還款責任。

這種案子如果按照以前的裁判思路,那麼妻子一般是要承擔還款責任的,畢竟妻子本人是同意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了,也就意味著其應該對其簽字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按照最新的裁判思路,妻子卻還存有一絲生機,那就是證明其只是名義借款人,實際借款人是該男子,並且貸款人對此是完全知情的,同時妻子還需要證明其對於借款並未使用,而是在收到借款的第一時間就轉給了男子,後續的還款也完全是由男子完成的,其並沒有參與到借款關係的履行活動。

順著這個思路,我方採取了非常具有針對性的舉證,其中包括微信聊天記錄,以及錄音錄像,最終法院支持了我方的的觀點,判決由男子為實際借款人,應由其承擔還款責任,而其妻子(此時為前妻了)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新裁判思路:借貸糾紛中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一致時裁判思路

結語

裁判思路雖然看起來很新,與時俱進了。其實還是沒有離開民法最基本的原則,即公平原則。在一個借貸關係中,假如貸款人和借款人都非常清楚該筆借款是借給誰的,由誰使用,且約定了由誰償還,只不過在借款合同中出於各種原因,沒有讓實際借款人簽字,而找了另外一個人簽字,那麼那個簽字的人僅僅是一個名義借款人而已,既然他對於該筆借款沒有享受到任何的利益,如果在查清了這些事實的前提下,還判決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顯然是有違公平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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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複雜,有很多的案子都出現了同時存在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的現象,法院面對這樣的案子一般都會採取怎樣的處理方式呢?

新裁判思路:借貸糾紛中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一致時裁判思路

我國原來的司法裁判在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其方式方法是略顯粗暴的,過去有相當多的判決是直接採取當事人自負後果的原則,即只考察是否為你本人簽字,但凡是本人簽字就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要求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法院的理由很簡單,既然你都承認是你籤的合同了,那麼判決你對你籤的合同承擔法律後果也沒什麼不妥之處。這叫行為自負原則,每個有著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與法律後果。

新裁判思路:借貸糾紛中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一致時裁判思路

然而,隨著民間借貸的日益激增,各種為了鑽法律漏洞、將法律風險轉嫁他人的行為層出不窮。法律意識的不對等導致很多人被以各種理由誘導而成為借貸合同上的名義借款人,但是這些名義借款人並沒有實際享受到借款的任何利益,款項其實被實際借款人享用了,最後實際借款人還不起錢,卻要名義借款人來承擔還款責任。

司法機關不得不承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還堅持合同相對性原則與行為人自負原則就會導致出現大量不公平的現象——用錢的人不需要還錢,沒用錢的人反倒成為被追債的。在這種背景下司法實踐也在不斷的調整裁判思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出版的《民間借貸糾紛裁判思路與裁判規則》中關於審查借貸關係時提出了一個基本的裁判思路(第41頁),即審查借貸關係是否成立時需要審查兩個方面:一是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借貸合意,二是行為人是否是借貸協議的實際履行人。

這個基本的裁判思路就決定了法官在審理類似案件時,一定要注意審查真實的借貸合意,即名義借款人在簽訂合同時是否清楚這是一筆借款,以及是否確實是其要借這筆錢?同時,簽訂借款合同後,這個借貸協議的實際履行人又是誰?假如實際履行人並非名義借款人,就說明這個借貸關係對於名義借款人而言是不成立的!

同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在實際借款人與名義借款人的裁判規則上展開了更進一步的探討,在該院發佈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3條中,就對借名借款的主體認定問題出臺了具體的指導意見:“出借人和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如果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名義借款人並不實際參與借款關係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的,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新裁判思路:借貸糾紛中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一致時裁判思路

陳律師代理的一個案件是這樣的:

一男子到處借款導致其信用出現嚴重問題,其有多筆借款無法償還的情況下,被追債,那麼追債的人給出的方法是允許其繼續借款去還清上一筆貸款,只不過鑑於其信用已經發生了嚴重的問題,現在再使用他本人的名字必然無法申請新的貸款,於是追債人給出的方案是讓男子的妻子來作為名義借款人,男子的妻子當然是不同意的,但是被威脅如果不這麼做就不保證男子的人身安全了。不得已下,妻子作為名義借款人簽了字,錢到了妻子賬號後又轉給了丈夫。後來男子與其妻子也爆發了矛盾,離婚了。男子對該筆借款還了幾次錢後也無力償還,隨逃之夭夭。借款人在找不到男子的情況下,起訴了妻子,要求妻子承擔還款責任。

這種案子如果按照以前的裁判思路,那麼妻子一般是要承擔還款責任的,畢竟妻子本人是同意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了,也就意味著其應該對其簽字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按照最新的裁判思路,妻子卻還存有一絲生機,那就是證明其只是名義借款人,實際借款人是該男子,並且貸款人對此是完全知情的,同時妻子還需要證明其對於借款並未使用,而是在收到借款的第一時間就轉給了男子,後續的還款也完全是由男子完成的,其並沒有參與到借款關係的履行活動。

順著這個思路,我方採取了非常具有針對性的舉證,其中包括微信聊天記錄,以及錄音錄像,最終法院支持了我方的的觀點,判決由男子為實際借款人,應由其承擔還款責任,而其妻子(此時為前妻了)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新裁判思路:借貸糾紛中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一致時裁判思路

結語

裁判思路雖然看起來很新,與時俱進了。其實還是沒有離開民法最基本的原則,即公平原則。在一個借貸關係中,假如貸款人和借款人都非常清楚該筆借款是借給誰的,由誰使用,且約定了由誰償還,只不過在借款合同中出於各種原因,沒有讓實際借款人簽字,而找了另外一個人簽字,那麼那個簽字的人僅僅是一個名義借款人而已,既然他對於該筆借款沒有享受到任何的利益,如果在查清了這些事實的前提下,還判決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顯然是有違公平原則的。

新裁判思路:借貸糾紛中實際借款人和名義借款人不一致時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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