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地礦業績對賭案始末

山東地礦 投資 法律 深交所 證券時報 2017-03-28

證券時報記者 嶽薇

“贏了官司,黃了補償”。歷時一年半,這是山東地礦(000409)昔日借殼上市業績對賭失敗後的最終結局。

四年多之前,山東地礦前身泰復實業置入山東省地礦局礦業資產,完成借殼重組,希冀涅槃重生。然而,標的資產業績頻頻違諾,且部分原股東一再拒絕履行償付條款,甚至不惜“失聯”、“拍賣”,而與山東地礦展開了曠日持久的拉鋸訴訟。

最終,在多方斡旋之下,事件出現轉機,但仍未得到實質性解決。

近年來上市公司屢現空有重組對賭協議,臨到業績補償時紛紛背信棄義的案例,山東地礦這起因借殼而引發的業績對賭案例也成為了上市公司這類重組的經典縮影。

對賭失敗

自1996年上市以來,山東地礦前身泰復實業曾數度被交易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直至2012年被山東省地礦局借殼。

2012年9月,ST泰復發布借殼方案,剝離原主營業務生物化工產品貿易,同時向魯地控股、北京正潤、山東省國投、寶德瑞、山東地利發行股份購買其持有的魯地投資100%股權;向山東華源、寶德瑞發行股份購買其持有的徐樓礦業49%股權;向地礦測繪院、褚志邦發行股份購買其持有的婁煩礦業40%股權。

上述資產合計作價18.05億元,評估增值率為105.62%。交易完成後,ST泰復直接持有魯地投資100%股權,並可通過魯地投資持有徐樓礦業100%股權和婁煩礦業100%股權。

通過這次重組,魯地控股及其一致行動人地礦測繪院將持有ST泰復27.12%股權,取代豐原集團成為新主,山東省地礦局隨之成為上市公司新的實控人。

根據對賭條款,魯地控股、北京正潤等承諾,標的資產2013-2015年度應分別實現淨利潤1.29億元、1.57億元和2.14億元,否則將執行補償協議。

這例借殼交易進展異常順利,至2013年1月,ST泰復已經完成重組,變身礦業公司。2013年4月,ST泰復順利摘帽,變回“泰復實業”,當年年底,泰復實業即更名為“山東地礦”。

糾紛就此產生,成為山東地礦揮之不去的夢魘。

2013年,標的資產實現扣非淨利1.29億元,踩線完成首年業績承諾;而到了2014年,標的資產突然業績大變臉,不僅沒有任何盈利,反而虧損1249萬元(扣非淨利虧損1199.16萬元)。

這意味著,標的資產原8位股東(下稱“發行對象”)業績對賭失敗,必須如約履行補償協議。

2015年5月,山東地礦草擬了四項業績補償方案,其中就包括借殼方案中規定的補償協議,依據該方案,山東地礦可採用回購並全額註銷股份的方式,即以1元的價格回購各發行對象應補償股份的總數。

但在這種方式下,山東地礦註冊資本將減少,相關債權人或股東可能並不認可,若最終被股東大會否決,發行對象須在股東大會決議後2個月內將等同於應回購股份數量的股份贈送給其他股東。

“其他股東”是指除發行對象之外的股份持有者,其他股東將按比例獲贈股份,此為全額贈與股份的補償方式。據測算,所有發行對象應補償的股份總數為1.01億股。

然而,意想不到的問題卻發生了。因為在山東地礦完成重組一年後,部分發行對象已減持數次,持股數量不足以用於補償。

具體而言,已更名為地礦集團的魯地控股及地礦測繪院、北京正潤、山東省國投、褚志邦5位股東各自持有的股份數量足以用於履行補償義務,但山東華源、寶德瑞、山東地利各自持有的股份總數均為其尚未解除限售的25%股份, 不足以全額補償義務。

原則上,山東華源、寶德瑞、山東地利應從二級市場回購股份用於補償,但實際上並未如此操作,且山東地礦預計三位股東未來也存在不能足額回購股份的可能性。假使動用法律手段,山東地礦也考慮到存在執行難的問題。

於是,山東地礦提供了另外兩種補償方式,即組合註銷股份的方式和組合贈與股份的方式。

在這兩種方式下,山東地礦需要回購併註銷發行對象當時持有的25%股份(合計7533.38萬股),然後向具有受補償權的其他股東採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形式補足應註銷股份的差額部分;或者將發行對象當時持有的25%股份先行直接補償其他股東,然後採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補足差額。

2015年5月28日,山東地礦召開股東大會,回購並全額註銷股份、回購並組合註銷以及組合贈與股份的補償議案均被高票否決,而全額贈與股份的議案則獲得通過。

至此,業績補償的方式最終擬定,山東華源、寶德瑞、山東地利應在補償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完成股份購買用於執行補償協議。

拒不履約

事件的演繹往往與預期相反,山東地礦業績補償也未能避免,當事方最終對簿公堂。

2015年6月10日,這一天離山東地礦股東大會決議已過去10餘日,但山東地礦並未等來山東華源、寶德瑞、山東地利的履約通知。於是,山東地礦向山東省高院提起民事訴訟,前述三名發行對象成為被告。

據計算,山東華源、寶德瑞和山東地利分別需要補償2394.52萬股、851.24萬股和209.42萬股,三者的不足部分分別為614.21萬股、218.35萬股和53.72萬股。

如前所述,山東華源等發行對象持股數量之所以不足以用於執行補償協議,是因為三者均曾大幅減持山東地礦。

例如,山東華源通過參與借殼交易共獲得了山東地礦7121.25萬股,持股比例一度高達15.06%。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11月13日期間,山東華源減持山東地礦2740萬股,持股比例降至9.27%。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月29日,山東華源再次減持山東地礦4.272%的股份,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

成為被告不久,山東華源反客為主,將地礦集團(山東地礦控股股東)和另一名發行對象北京正潤告上法庭,山東地礦被列入第三人。

山東華源稱,借殼ST泰復時,山東華源與地礦集團(時為魯地控股)、北京正潤簽訂了重組盈利預測補償的補充協議,約定雖然山東華源作為ST泰復重組方之一簽署了《盈利預測補償協議》,但魯地控股和北京正潤是盈利預測補償事宜的實際補償義務方和連帶責任方。

由此,山東華源請求濟南市歷下區法院對補充協議的效力進行確認。

始料未及的是,一個多月後,互訴升級。2015年7月28日,山東地礦再次發佈訴訟公告,山東華源在上述訴訟中將山東地礦從第三人變成了被告。

山東華源認為,山東地礦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在審議相關補償議案時,允許有特別利害關係的董事或股東參與表決;表決通過後,在履行過程中所採取的措施明顯維護特別利害關係方利益,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由此,山東華源請求法院確認關於全額贈與股份的議案,以及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份贈與事宜的議案無效。

上述互訴事件發生期間,山東地礦分步實施了股份贈與的補償事宜,部分發行對象首批贈與股份總數為6507.46萬股,其餘3624.93萬股仍處於“追繳”中。

這其中,山東華源始終拒不履行補償義務,而寶德瑞和山東地利被正式確定“失聯”,另一發行對象褚志邦所持的201.94萬股中有200萬股被質押,彼時也未解除質押用於補償。

該次股份贈予完成後,地礦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地礦測繪院的合計持股比例由27.12%降至18%。

2014年度業績對賭失敗引致的糾紛尚未了結,2015年再度平添波折。

2016年4月,山東地礦披露標的資產2015年度淨利為1.54億元,扣非淨利為1.51億元,未完成2015年度業績承諾。8名發行對象需再次執行業績補償協議,應補償股份數量為3822.18萬股。

彼時,地礦集團、地礦測繪院、山東省國投3名發行對象已履行了2014年度的股份補償義務,其當時各自持有的剩餘股份數量足以用於2015年度的補償義務。北京正潤雖已完成2014年度的股份補償義務,但此後已不再持有山東地礦股份,當時也未從二級市場購入差額部分。

至於山東華源、寶德瑞和山東地利,既未完成2014年度補償義務,也仍然沒有足額股份完成2015年的補償義務,而褚志邦因未解除質押實施補償義務,隨後亦被山東地礦告上法庭。

如此一來,各方博弈僵局昨日重現。也正在這時,“騎士”駕到。

2016年5月26日,山東地礦原控股股東豐原集團提出股東大會臨時提案,建議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進行2015年度股份補償。豐原集團表示,此舉係為了及時得到補償股份,避免法律訴訟帶來的不確定性,最大程度地維護包括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當時,豐原集團持有山東地礦4865.59萬股,持股比例為10.29%。

按照這種方式,山東地礦應以此次應補償股份總數3822.18萬股為基礎,向除8家發行對象以外的其他股東定向轉增3822.18萬股,其他股東按比例獲贈股份。

2016年6月13日,山東地礦召開股東大會,回購股份並註銷以及贈與股份的補償方式均被否決,而豐原集團提出的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進行2015年度股份補償的議案獲得通過。

舊主調停

新一輪補償事宜敲定前,關於2014年股份補償的司法糾紛也有了新進展。2016年3月29日,山東省高院判決山東華源、寶德瑞、山東地利和褚志邦依法履行股份贈與義務。

山東華源不服,於2016年7月19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不想,已有其他負債的山東華源再生枝節。

2016年8月30日,山東產權交易中心網站刊登了一則有關山東華源持有的1780.31萬股山東地礦股票被司法拍賣的公告。由於山東華源與白愛蓮等411人陷入民間借貸糾紛,所持山東地礦股份被山東省寧陽縣法院裁定依法拍賣,其所持股份被一分為三進行拍賣。

上述股份被拍賣之前,寧陽縣法院已於2015年11月20日司法凍結該部分股份。頗為巧合的是,山東華源剛於2015年4月27日將該部分股份質押給昌吉市大北運輸有限公司,當晚,山東地礦披露了2014年年報及2014年度利潤承諾完成情況。

山東地礦對上述拍賣行為不服,向寧陽縣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後者於2016年9月舉行聽證後,駁回了山東地礦的異議。隨後,山東地礦又向山東省泰安中院申請複議。

2016年10月,被拍賣的1780.31萬股山東地礦股份分別落入池州市東方辰天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東方辰天”)和自然人齊兵的“腰包”,二者分別獲得1180.31萬股和600萬股股份,持股比例分別為2.46%和1.26%。

直到2017年1月11日,前後歷時一年半的訴訟迎來尾聲。

最高人民法院以終審判決的形式駁回了山東華源的再審請求,亦即山東華源、寶德瑞、山東地利和褚志邦應依法履行股份贈與義務。

不久後,泰安中院在裁定書中認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中對山東華源的股份補償義務予以了確認,但其中所涉股票系種類物,並未特指或者指定包含被拍賣的1780.31萬股股票,山東地礦據此主張對涉案股票享有優先受償權,但該理由不能對抗法院的拍賣行為。泰安市中院決定維持寧陽縣人民法院的異議裁定,此為終審裁定。

也就是說,山東地礦雖然贏了官司,但拍賣股份一事已成,山東華源已不再持有公司股票,其2014年度應補償股份義務仍然可能不了了之。

此時,山東地礦2015年度的業績補償也出了岔子。2017年3月1日,豐原集團發函要求山東地礦儘快落實2015年股份補償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回覆函中,山東地礦稱在辦理送轉股份過程中,中登公司要求公司提供2012年重大資產重組發行對象8方股東出具的關於放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權利的承諾函,山東華源拒絕出具承諾函,導致登記公司不予辦理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事宜。

再後來,山東華源所持股份被拍賣。後續障礙還在於,如果山東地礦不向接盤方東方辰天和齊兵轉增股份,根據中登公司要求,仍需東方辰天和齊兵出具放棄轉增權利的承諾函。

多次溝通之下,東方辰天和齊兵始終拒絕出具承諾函,導致補償協議遲遲難以實施。因此,豐原集團遂提議山東地礦召開股東大會放棄此方案,並重新依據2012年重組時與發行對象約定的補償方式進行2015年度利潤補償,即回購並註銷股份或贈與其他股東股份。這也意味著東方辰天和齊兵可能被迫交出股份。

3月14日,山東地礦收到深交所關注函。事件迅速出現轉機,3月15日,山東地礦再次收到豐原集團函件,提請取消召開股東大會。原因是,東方辰天和齊兵出具了放棄轉增權利的承諾函,此障礙一除,2015年度利潤補償工作得以繼續推進。

至此,山東地礦業績對賭失敗引發的償付糾紛暫告一段落。整體來看,山東地礦2014年度的利潤補償工作並未全部完成,並可能根本無法完成,而2015年的利潤補償工作也並未按照當初重組時約定的方式完成。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山東地礦預計當初置入公司的徐樓礦業及婁煩礦業於2016年度處於基建、停產檢修狀態,致使公司鐵礦石產業處於虧損狀態。此前,山東地礦預計2016年虧損1.45億元-1.8億元。

系列糾紛,可能仍未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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