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教師懲戒權”是對學生的負責

有微博網友近日爆料稱,今年5月,因用課本拍打逃課學生,山東日照五蓮二中班主任楊某被學校停職一個月、取消評優,師德考核不及格;近兩個月後,最近五蓮縣教體局又下發文件,對該教師追加處罰,要求學校新學期不再聘用該教師,並將其納入信用“黑名單”。隨後,五蓮縣教體局一名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網傳消息為實。(7月11日澎湃新聞)

“體罰”如今成了一個比較敏感的詞,一旦教育中涉及到體罰,輿論的板子基本上都會打向老師這一頭,畢竟在大多數人的認知中,體罰教育以其簡單粗暴的模式被人們所抗拒和厭惡,但這一次,不少人表示對這位老師的處罰後果過於嚴重。之所以輿論出現轉向,一是因為“教師懲戒權的迴歸是否有必要”在近期已經成為了一個討論焦點;二是因為當地教育部門對這名老師的懲罰似乎確有值得商榷之處。

有關“教師懲戒權”的問題。對於過於頑劣的學生,老師到底能不能給予一定程度的懲戒?我想這個問題其實並不難回答,抽菸喝酒、打群架、破壞課堂教學秩序等等,且屢教不改的“熊孩子”,老師給予合理合適的懲戒是完全有必要的。家長把孩子的教育委託給老師,在某種程度上其實就是讓渡了一部分懲戒權,懲戒學生,這並沒有脫離教育的本來要求,“雷霆雨露,都是春風”,曾經課堂上的戒尺,教育意義還是遠大於體罰作用的。這也是目前一些地方的學校將戒尺重新“請”回課堂的原因。一味強調對學生“春風化雨”式管束,對有的孩子可能有效,對某些頑劣的孩子卻可能“油鹽不進”,而如果只要老師出手懲戒,便將其辭退或“拉黑”,那會導致老師今後不想管也不敢管學生了,這就與教育的目的背道而馳了。

7月9日,國務院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就《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進行解釋,發佈會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教育部副部長鄭富芝表示,過去在教師懲戒方面,由於存在程序性規定缺失的現象,影響教師正確行使教育懲戒權,這實際上是對學生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在實際教育工作中,也由於整個社會對“體罰”的過度敏感和過度解讀,導致現在越來越多的老師不敢再管學生,就是生怕自己一不小心就丟了飯碗。

山東省五蓮縣教體局此次對這名老師作出“頂格處罰”,不排除是因為懼怕輿論壓力和家長可能鬧事的壓力。這從處罰的操作層面上來說,顯然也是因為缺乏一個可依據的規定而導致的後果。

說到底,無論是懲戒學生還是處罰老師,都是一個“度”的問題。學生的個人權益與老師的懲戒權之間應該如何界定,都需要有具體的、細則化的要求出臺,山東這起事件更意味著其緊迫性。釐清二者之間的邊界,讓老師既能關心學生,又能嚴管學生,以促進師生關係更健康地發展,是時候了。

■三湘都市報評論員 張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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