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籤合同就是“臨時工”?不存在的,公司已經違法了!

不籤合同就是“臨時工”?不存在的,公司已經違法了!不籤合同就是“臨時工”?不存在的,公司已經違法了!

由於在各種事件裡頻頻"被主角"

臨時工似乎已經變成"替罪羊"的代名詞

但同樣作為勞動者

臨時工也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維護他們的合法利益

以“臨時工”身份入職,單位不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購買社保,還被老闆隨意調工資,在發生意外後公司更是拒絕賠償。勞動者該如何維權?

案情回放

年近40歲的張霞自22歲起就在家帶孩子,照顧公婆,可謂是全職媽媽,現在兒子已經上告高中了,每個月回家一次,丈夫也忙於事業,所以張霞現在每天一個人在家也倍感無聊,感覺生活失去了重心。張霞開始尋思找點事情做,於是在網上尋找信息。

成都某家政服務公司在成立之初由於業務比較少,為節約用工成本,就通過招聘網站發佈了關於公開招聘“臨時工”的廣告。恰好這天,張霞就看到了這家家政公司的招聘廣告,她抱著試一試的態度投遞了自己的電子簡歷。

一週後,家政公司賈老闆打電話給張霞,邀請張霞到公司面試。第二天,張霞如約來到家政公司,賈老闆親自面試了張霞,當天就同意了張霞的應聘要求。

張霞,你只是公司的“臨時工”,公司不會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為你購買社保,但是你需要服從公司統一安排,工資是按照客戶費用的30%發放,你看可以嗎?

賈老闆

張霞

可以。

張霞想到,自己不需要全天上班,沒有那麼累,也還可以接受,很快就開始了她的“職業生涯”。雖然是臨時工,但她並不把自己當做臨時工看待,而是像公司其他正式職工一樣充滿職業自豪感。她每天都穿著公司發放的工作服裝,按時到達公司指定地點等候公司通知,接到通知後就到顧客家踏踏實實工作,從沒有出現過任何投訴,還得到了顧客的一致好評。

但是,隨著家政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家政公司需要壓縮用工成本,所以,公司在沒有通知張霞、和她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降低了張霞工資的發放標準,從原來的30%降低為20%。張霞得知後很不服氣,找到賈老闆理論。

張霞

賈老闆,你怎麼說降工資就降工資,不和我商量下呢?

公司小本經營,還需給客戶開票,開支太大了,沒辦法按照原來的比例支付工資,願意就繼續幹,不願意就走人。

賈老闆

張霞

你們…怎麼能這樣?!

離開公司後,張霞心裡盤算著,自己我的年齡大,又是第一次工作,能有這份工作機會難得,反正家裡也不差自己這點錢過日子,於是決定還是繼續工作。

時間飛逝,轉眼半年過去。這天,張霞像平常一樣,穿好工裝,前往公司上班。但出門不到10分鐘,張霞在過馬路時被旁邊突入其來的汽車撞到,頭部著地,左腿粉碎性骨折。經過交警認定,肇事司機承擔主要責任,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顯示工傷六級。

面對這突如其來的事故,張霞欲哭無淚,本該在家安度中晚年,但現在卻留下殘疾,還要家人照顧,生存及精神的雙重壓力成了她始終無法釋然的陰影。當她找到公司要求報銷醫療費用和賠償時,一場糾紛就此展開……

張霞

賈老闆,現在我受傷了,屬於工傷,公司應該報銷我所有醫療費用,和按照工傷進行賠償。

你只是臨時工,沒簽勞動合同,不是正式員工,況且你是在路上受的傷,不是上班時間,與公司沒有任何關係,所以公司不會報銷醫療費,更不用說按工傷賠償。

賈老闆

張霞

我是在上班路上發生的意外,我已經諮詢了律師,律師說因為這次交通事故並不是我的主要責任,所以就是工傷,公司應賠償我。另外,你沒跟我簽訂勞動合同,應該向我支付雙倍工資,沒買社保也應該給我補繳社保,你降低我工資,也沒有和我協商一致,應該補足工資。

這…我先去上個衛生間…

賈老闆

原來,賈老闆藉故去一旁打了個電話,諮詢了臨時工上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相關問題。打完電話後,賈老闆又返回辦公室。

這樣,考慮到你年齡也大了,在我們公司也幹了大半年,所以醫藥費我們處於人道主義給你報銷,但是由於不是正式員工,工傷肯定夠不上,不可能賠,雙倍工資和社保也不要想了,要不然你就去告我吧。

賈老闆

說完,賈老闆就走了,只留下財務人員小李跟張霞溝通。

張霞,你把醫藥費票據給我,我回去就給你報銷,工傷賠償我勸你算了吧,這麼大金額,我們這麼小的公司,賈總怎麼可能賠嘛?

不籤合同就是“臨時工”?不存在的,公司已經違法了!

小李

張霞

理由不是這個,醫藥費票據我給你,剩下的工傷賠償你就轉告賈總,法庭上見。

雙方最終不歡而散,隨後,張霞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委沒有支持張霞的訴求,張霞不服起訴到了法院。一審法院維持仲裁委裁決,張霞繼續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仍然維持一審判決,但張霞仍然沒有放棄,因為她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最終申請檢察院抗訴。在省高院再審程序中,撤銷了原判決,改判由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拿到勝訴判決時,張霞熱淚盈眶。

本期嘉賓

四川運逵律師事務所 後紅梅

案件解讀

從這起案例中,能夠深刻體會到

作為勞動者在勞動爭議過程中的被動和無奈

雖然整個案件事實一波三折

並且一度讓女主人公張霞看不到勝訴的希望

但張霞仍然憑藉對司法公正的堅信

最終展示瞭如何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不籤合同就是“臨時工”?不存在的,公司已經違法了!

這個案例中涉及到了

勞動者身份認定

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不給員工購買社保

用人單位隨意調薪

員工在上班途中出現交通事故是否屬工傷

等常見的勞動爭議問題

圍繞這些問題我們將一一解讀

從法律上講,張霞是否屬於家政公司的員工?

屬於。

雖然張霞與家政公司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是否與家政公司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應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的規定予以認定。

本案中,張霞雖然受聘為“臨時工”,每天工作時間不固定,但其接受公司的安排到顧客家提供家政服務,其所提供的勞動屬於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該公司亦據此向張霞支付勞動報酬。因此,張霞應屬於該家政公司的員工,與家政公司建立的是勞動合同關係。

不籤合同就是“臨時工”?不存在的,公司已經違法了!

家政公司應在何時與張霞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不按時簽訂應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規定,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就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則應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規定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家政公司應該在何時為張霞購買社會保險?

不按時購買應該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規定,家政公司應該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張霞購買社保,如果沒有購買,依據該法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規定,家政公司將有可能被社保局罰款,同時應該向張霞承擔補繳社保的法律責任。

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規定,家政公司如果因此造成了張霞一定的經濟損失,比如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及失業、養老保險待遇等而需要自己負擔費用的,家政公司應予以賠償。

不籤合同就是“臨時工”?不存在的,公司已經違法了!

家政公司的調薪理由是否合法?

沒有協商就單方隨意調薪應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不合法。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屬於勞動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如果欲調整勞動者工資的,應協商一致,而非隨意調整,否則,勞動者可以依據該法第三十八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金。所以就本案來講,張霞可以主張家政公司補足被降低的工資差額。

員工在上班途中出現交通事故是否屬工傷?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只有當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屬於工傷,也就是說員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必須是本人非主要責任,比如同等或次要責任時才算是工傷。

對於既屬於交通事故、又屬於工傷的情形

勞動者能否分別向用人單位和肇事司機主張賠償?

可以。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的規定可知,勞動者可以分別起訴,享受工傷及人身損害賠償雙重待遇,只是說其中的醫療費不能重複主張。

不籤合同就是“臨時工”?不存在的,公司已經違法了!

對於類似爭議,用人單位該如何規避用工風險?

勞動者又應如何維權?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

首先,有一套完善的用工管理制度及流程是必要的,通過對員工規範化管理,能從源頭上減少很多用工爭議;

其次,只要是對招聘人員進行管理、向被招聘人員發放工資,就應該在一個月內為被招聘人員購買社保,並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以避免行政處罰及被勞動者索要雙倍工資的風險,同時通過購買社保也能在員工發生工傷時降低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旦涉及勞動合同中影響員工重大權益的實質性條款變更,尤其是調崗調薪,均應該與勞動者協商並簽訂書面協議後實施,否則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及要求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因工作原因發生意外時,應積極施救、積極賠償,以避免損失及影響進一步擴大。

對於勞動者來說

應注意積極收集和保留用人單位違法及因其違法行為造成自身權益被侵害的證據,並及時向用人單位通過協商、第三方調解、和解的方式主張權利,若無法協商、調解或和解的,應在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一個簡單的勞動爭議,從仲裁到再審勝訴,歷時接近四年半才最終解決,真可謂是“維權路漫漫”,但令人欣慰的是,張霞作為勞動者心中的那份對司法公正的期盼和堅持,最終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總編:劉子厚 主編:張婭

責任編輯:譚浩 編輯:蓋丹陽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