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籤物業委託合同,業主不交物業費法院這樣判'

法律 人生第一份工作 海報新聞客戶端 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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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記者 王洪智

自某小區交付,某物業公司便進駐該小區進行物業管理。儘管該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得到了絕大多數業主的贊同,但還是有個別業主從未交納物業費。因所欠物業費太多,物業公司將欠費業主告上法院。

其中一被告入住該小區多年,拖欠物業費超千元。被告提出多種拒交物業費的理由,如其未與物業簽訂物業合同,物業費的定價及收費沒有法律依據等。對此法院查明,2000年初物業公司與業委會簽訂物業委託合同,約定了物業委託管理的期限、物業收費標準,以及業主拖欠費用的違約責任等內容。根據雙方所提供的有關證據,法院最終認為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委託合同,對全體業主都有約束力。

若業主對物業公司所提供的服務不滿意,應通過業主委員會等正當途徑解決。而被告不按規定交納物業費屬於違約行為。法院判令被告如數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外,還支持物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拖欠費用千分之一的滯納金,並且該案件的受理費也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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