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共享汽車8天被扣125分事件始末 開共享汽車8天為什麼被扣125分?

00後小夥武衝(化名)租車開了不到8天,被扣125分。

7月9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獲悉,租車公司日前將武衝告上了徐匯法院,要求武衝承擔汽車因交通違法,無法繼續租賃所產生的費用。

據法院介紹,武衝來上海務工,剛年滿18歲就考取了駕照。由於名下無車,他就租了一輛共享汽車。

從2019年2月1日23時50分至9日19時03分,在不滿8天的時間內,武衝違反合同約定駕車離滬,在蘇州、鹽城、淮安等地因超速、違反信號燈、未按導向車道行駛、違規調頭等原因,交通違法21次,共需罰款4100元,扣分125分。

租賃公司發現後,多次向武衝撥打電話、發送短信、寄送通知書等,要求其儘快處理該車輛交通違法。但截至庭審當日武衝並未處理。

4月12日,租賃公司將武衝告上法庭。

租賃公司認為,由於車輛存在大量交通違法,涉案汽車目前無法繼續上路行駛,造成了該公司停運損失。根據雙方在服務前簽署的協議,被告造成原告車輛交通違法無法運營的,除應支付每日200元的停運損失外,還應按照200元每日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直至處理消除完畢所有租用期間的交通違法為止。

武衝表示,目前無經濟能力立刻解決車輛交通違法問題,希望可以寬限4個月。同時,他也認為租賃公司要求的每日200元的費用過高。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根據用戶服務協議約定及涉訴車輛的運營收入,原告要求按照每日200元/日的標準計算停運損失尚屬合理。關於停運損失的起算日期,根據用戶服務協議原告於還車時10日後查詢車輛是否交通違法的條款,故停運損失的起算日期應自2月20日起算。客戶服務協議中雖對違約金有明確約定,但被告承擔其停運損失後另行要求被告按照損失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存在標準過高的情形,法院依法調整為60元/日。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武衝按照上述標準支付租賃公司直至涉案車輛交通違法處理完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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