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車出險,誰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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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房文彬

共享汽車這一概念的雛形早在上世紀40年代就已經出現了,當時瑞士、日本和英國都在短時間內出現了汽車共享這種形式。但當時汽車製造商反對共享,並鼓勵大家購買屬於自己的汽車,之後便不了了之。如今,借“共享經濟”的東風,共享汽車重新走進了大家的視野。但隨著使用共享汽車的用戶越來越多,與之滋生的共享汽車保險理賠糾紛也逐漸多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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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房文彬

共享汽車這一概念的雛形早在上世紀40年代就已經出現了,當時瑞士、日本和英國都在短時間內出現了汽車共享這種形式。但當時汽車製造商反對共享,並鼓勵大家購買屬於自己的汽車,之後便不了了之。如今,借“共享經濟”的東風,共享汽車重新走進了大家的視野。但隨著使用共享汽車的用戶越來越多,與之滋生的共享汽車保險理賠糾紛也逐漸多了起來。

共享汽車出險,誰來賠

不久前,記者親身遇到了一起與共享汽車理賠相關的案子。

當時小宋在駕駛GO FUN共享汽車時,不小心與記者停放在路旁的車發生了剮蹭,經保險公司認定,修理費用為1050元。小宋與共享汽車客服聯繫後獲知,先由小宋墊付費用,後續平臺會全額報銷。

平臺報銷需要事故認定書和發票,交警部門則需要行車證和交強險原件,才會出具事故認定書。來回一個多月,小宋才終於備齊材料,但是墊付的費用還需要等待30個工作日左右才能回款。真夠鬧心的。

如果說小宋遇到的是鬧心,那接下來要說的就有些麻煩了。

尚某駕駛共享汽車與劉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劉某十級傷殘,事後該共享汽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以車輛使用性質改變為由拒絕賠償。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宣判,認為車輛投保後作為租賃使用,使用性質並未發生改變,判決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最後保險公司還是承擔了賠償責任,但也證明了一點,共享汽車的用戶、平臺和承保公司對於自己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如何進行責任的劃分仍存在著不少分歧。

其實,用於汽車共享的車輛都是購買了相應的保險,以Gofun為例,Gofun出行APP會員協議顯示,Gofun出行向會員提供的車輛都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忙、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

而應用到共享汽車之中便是,先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進行賠償;超出部分,由過錯一方承擔責任。

據記者瞭解,用戶在使用共享汽車服務的時候,基本都會購買一份不計免賠服務,價格在2-10元不等,大多數共享汽車服務都有這一項。

但即便是購買了這項不計免賠服務,也不是萬能的,因為在共享汽車的服務協議裡大多還有額外的規定,比如在單方事故中,像GO FUN可以減免1500元以下的維修費用,超出部分則由用戶承擔5%的折舊費用,EVCARD則減免2000元。在涉及雙方的一般交通事故中,即便保險公司進行了賠付,用戶也要承擔定損費用的20%作為折舊費支付給平臺,並且在下次使用車輛還要伴有保險上浮的可能。

有的協議裡還會標註如果車輛因維修停運超過3天,用戶還要每天承擔200元的停運損失費。

據極光大數據統計,截至2018年11月,裝有共享汽車行業App的用戶規模達952.4萬,但據記者瞭解,大多數用戶在使用共享汽車前,都沒有仔細看過共享汽車的服務協議,理賠流程也並不清晰。有的直接選擇了私下處理,這對事故雙方的合法權益都造成了損害。

目前,共享汽車與共享單車的狀態有些相似,撞車、違章等處理機制都有待完善,相關部門應及時出臺管理制度,共享汽車營運方也應完善、簡化處理流程,令用戶有章可循。針對目前新手拿共享汽車練手的問題,交警也曾在公開報道中建議車輛營運方“為了減少交通事故,消除事故隱患,建議強化對租車司機的資格審核”。同時,作為共享汽車的用戶更應該增強自身風險意識,事故發生後才能做到心中不慌。最後,保險公司作為專門從事保險業務的公司,面對批量投保需求,理應對車輛用途盡到審查義務,加強核保,提升用戶理賠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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