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利特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普利特 深交所 材料科學 法律 證券日報 2017-05-20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期間沒有增加、否決或者變更議案的情況發生;

2、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3、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第9項議案為特別決議議案,需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開時間:

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5月18日15:00至2017年5月19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公司一樓會議室 (上海市青浦工業園區新業路558號)。

3、會議召集:公司董事會。

4、會議召開方式: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5、會議主持人:董事丁巧生先生(公司董事長外出,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公司過半數董事共同推舉董事丁巧生先生主持本次股東大會)。

6、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會議出席情況

參加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15名,所持股份155,598,094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57.6289%。其中:

1、參加現場會議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9名,所持股份155,574,294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57.6201%。

2、參加網絡投票股東共6名,所持股份23,8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088%。

3、參加本次會議的中小投資者(指以下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1、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共9名,所持股份558,844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2070%。

4、公司董事、董事會祕書出席了本次會議;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獨立董事出席本次會議並做述職報告;上海市廣發律師事務所委派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見證,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四、提案的審議和表決情況

1、審議通過了《2016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總表決結果:同意股數155,591,494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58%;反對股數6,600股, 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42%;棄權股數0股, 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中小投資者表決結果:同意股數552,244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中小投資者股份總數的98.8190%;反對股數6,600股, 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中小投資者股份總數的1.1810%;棄權股數0股, 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中小投資者股份總數的0.0000%。

2、審議通過了《2017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3、審議通過了《2016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4、審議通過了《2016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5、審議通過了《2016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6、審議通過了《2016年年度報告》及摘要;

7、審議通過了《關於2017年度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方案的議案》;

8、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的議案》;

總表決結果:同意股數155,590,594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52%;反對股數7,500股, 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48%;棄權股數0股, 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

中小投資者表決結果:同意股數551,344股,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中小投資者股份總數的98.6579%;反對股數7,500股, 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中小投資者股份總數的1.3421%;棄權股數0股, 佔出席會議有表決權中小投資者股份總數的0.0000%。

9、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為全資子公司銀行授信及貸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本議案獲得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10、審議通過了《關於續聘2017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11、審議通過了《關於增補公司董事候選人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選舉李宏先生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至第四屆董事會屆滿之日止。本次增補董事後公司第四屆董事會中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人數總計未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上海市廣發律師事務所邵彬律師、崔明月律師現場出席見證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該《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2016年度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其他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召集人及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六、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的《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2、上海市廣發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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