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中石談“理”的價值

歐陽中石 文化 哲學 書法 詩經 物理 孟雲飛—書劍慰平生 2019-06-26


文/楊志恆

“理”是歐陽中石先生學術思想的重要範疇之一,先生常常用“理”、“文”、“化”這三個範疇,指導我們理解“文化”所含的真諦,筆者受業先生多年,常常思考這一思想的重要意義,現整理成文,或許可以貼近先生學術思想的一點邊際。

歐陽中石談“理”的價值

先生將書法置於中國文化的沃土上進行觀察研究,視書法為中國文化中特殊的一部分,是中國文化展現出的一朵奇葩。先生這一關涉書法定位的思想,取得了學界的一致認同與廣泛的追隨,“中國書法文化”的思想給書學研究圈定了一個正確明析的理論範圍,使書學研究有了一個正確的方向。然而,什麼是“文化”?“書”與“文化”的關係怎樣描述?是先生鍥而不捨一直研究著的大課題。先生指出:“古今中外關於‘文化’的定義不下幾百種,它們從不同角度對‘文化’這一概念進行了詮釋,都有一定的道理。我認為理解‘文化’,中國哲學中‘理’、‘文’、‘化’這三個概念和範疇具有非常重要的內容和意義。”(注:未注出處者都是源自筆者聽課錄音或筆記,如與先生原義有出入屬本人粗疏所致。下同。)先生還說:“人生活在自然界中,生活在人與人之間。從有人類以來,人類總是一步步往前、往‘好’處走的,他們總是在提出願望,延伸願望,擴大願望中生活過來的。也可以說人類一直在往‘好’處追求,追求的是越來越‘美好’。為此人類在不斷地提出想法,想盡辦法去實現這些想法,創造新生活。”

先生又說:“起初我們的古人就是用‘文’來表示美好的,甲骨文字形象正立人形,胸部有刻畫之紋飾,是人追求美好形象的表示。”“文而化之,使事物都美好起來,這樣的過程,就是文化。”

歐陽中石談“理”的價值

歐陽先生說:“我們常把人類的學問分成文、理兩大類。‘理’是客觀規律的總結,‘文’是規律痕 跡的展現;文是理的反映。”(見《書法教育》,中國書法家協會培訓中心主辦,2006年月10月27日,第十期,第一版),先生指出:“我們人的臉,長成一個鼻子在中間、底下橫著一張嘴、上邊分開兩個眼睛、兩邊兩個耳朵(而且都對稱)這個樣子,這是客觀規律。嘴要說話,要吃飯,就要上下開合。大家是否想過,它為什麼是上下開合,而不是左右開合?如果左右開合的話,嘴就成豎的了,喝水就會順著流下來。嘴要哭要笑,要開合,就要上下動,臉要往兩邊展,這就是客觀規律。要把這個規律反映出來,就留下了它活動的痕跡,也就是鼻子旁邊的這兩條紋。這兩條紋非常科學,上邊從鼻窪上部出來,而沒有順著鼻子出,形成一個彎,這叫做‘騰蛇紋’,這個紋就是嘴一開一合形成的痕跡。如果沒有這個紋,臉就不會動。再如眼的兩旁有魚尾紋,是為了閉眼,為了閤眼;抬頭有抬頭紋,抬頭不會出豎紋,也是上下關係,所以這些紋的反映也都是客觀規律的痕跡。當然這是原始的‘理’和‘文’的形成。那麼擴而大之來看,人的活動也必須遵循規律。凡可以靈活活動的地方,也都會留下痕跡,留下反映。”(見《書法教育》,中國書法家協會培訓中心主辦,2006年10月27日,第十期,第一版)

我認為先生所說“理”是指客觀事物規律,包括自然界、人類社會和思維意識自身所固有規律性的特質,這種特質是可以認識和掌握的,人們認識和掌握這一特質,所依據的往往就是“理”這一內容所展現的形式——“文”,通過人類的認識和歸納,“文”就有了客觀規律性和美的形式,同時,“文”也就具有了按照客觀規律和美(不僅僅是藝術美)的要求影響或改造客觀世界的價值,這種影響或改造客觀世界的過程就是“化”,亦即,以“理”成“文”,以“文”行“化”。

歐陽中石談“理”的價值

先生上世紀50年代畢業於北京大學哲學系,嚴密的邏輯訓練,養成了他十分嚴謹的學風,對概念的釐定常常是一絲不苟。再有,先生在釐定概念時十分注意掌握漢字本義所包涵的思想內核,以此為基因探尋其引伸義,準確把握引伸義與本義的關係。因此,他的論斷常常不落窠臼,準確鮮明,語出驚人。

先生是從“理”概念的原始涵義起步的。先生說,“‘理’是中國哲學精神的核心範疇,從現有材料看,最初見於《詩經》,後經先秦諸子百家引發,形成了抽象的哲學概念,出現了不同的派別,此後並且出現了玄理、性理、直至宋明理學的形成。但‘理’最初所涵有的紋理、治理這些規律性的意義到現在也並沒有改變,而且經過哲學語言的提煉而更加明顯。”先生的見解是建立在他對深厚的中國文化的理解之上的,現在我們略引幾例即可清楚地理解先生學術思想的淵源所在。

“理”字最早出現於《詩經》,在《小雅•信南山》有“我疆我理,東南其畝”的詩句。在此,“理”是做動詞使用,和勞動實踐聯繫在一起,是治理疆界土地的意思。暗含著經過治理,使其條理化,秩序化之義。《說文》從字形上解釋說:“理,治玉也,從玉里聲。”依此,理字的本義是治理玉石,使之成器,“理”最初含義有治理和條分縷析等義。但“理”的這一涵義具有依紋理而治之義,玉之紋理見方可治玉,因此,我認為其名詞性紋理的涵義不會晚於其動詞性治理之義。

歐陽中石談“理”的價值

在先秦諸子中,唯荀子喜言“理”。“物理”、“文理”和“大理”是荀子“理”之學說的重要範疇。荀子視“物理”為客觀事物的秩序和規律,雖然並沒有嚴格區分“物理”所包含的自然界和社會兩方面的內容,但他更重視社會方面的內容,認為禮是客觀的社會制度和規範,代表一種社會秩序,這就是文理。“禮”即“文理”,是“由人與人相互表現其思想活動行為而成。因而此文理不可說是屬於某一特定之個人,而同時是將社會中之諸個人聯繫組織起來之理。社會之發展由古至今而有歷史,則此文理,同時是由古而通貫到今日與未來者。”(唐君毅著《中國哲學原理•導論篇》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一版,第15頁)“文理”雖然是由聖人制定出來的,但其依據則是自然之“大理”。“大理”是一切事物之理,是事物的全面真理,“凡人之患,蔽於一曲而黯於大理。”(《解敝》)

韓非是荀子的學生,《韓非子》言理處也很多,並在《解老》篇,為“理”字作一詳細定義,其言可謂淋漓盡致,《韓非子•解老》:“道者,萬物之所然也,萬物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物有理,不可以相薄。故理之為物之制,萬物各有理,而道盡稽萬物之理。”

孟子是第一個從人性的角度提出並討論“理”問題的思想家,認為人不僅有共同的感性愛好,而且同樣應該有共同的對道德的理性追求,在此,“理”已不是就客觀外物而說,而是就人的修養方面而言,具有了人文方面的內容。孟子將“理”說成是聖人已經早已歸納總結的,人之活動所必應遵守的行為規範,其所指實亦就人文社會某一行為規律而言。 “義理”是內在的,但可以“悅心”,這種和美味一樣的體驗和感受,是建立在自我體驗、自我反思和自我修養之上的。

莊子言理之多僅次於荀子,多見於《外篇》。其理也有治理之義者,如:“治其形理其心”(《則陽》)等,但莊子之理的主要涵義,乃在其言“天理”或“天地萬物之理”。“天理”是莊子首先提出來的,一方面是指客觀存在對象之理,而此正同於韓非子之理,純從客觀對象上說“理”之一淵源所自。另一方面,莊子所謂“天地萬物”並非是指與人主觀相對的客觀世界。其“萬物之理”也不同於韓非子“成物之文”的形式相狀,它指的是一種超於萬物之外的,物之變化存亡死生之道之理。庖丁解牛就是依乎天理,但此天理正不在牛身之實處,而是指牛身之虛路虛理,是無形的。莊子的天理,儘管側重於形而上,然而,正如歐陽先生指出,其理所涵蓋的規律性內容則是十分明顯的,它不可名狀,超然物外,但它終是一種運動或變化的規律。

歐陽中石談“理”的價值

從以上所引可以看出,“理”的最初涵義作為名詞具有表示客觀物質之紋理、脈理、腠理等涵義;同時,“理”還具有依據紋理條分縷析進行分割治理之動詞詞性的涵義。理的初級概念確立以後,很快為先秦諸子引用為其理論元素,並賦予其抽象的哲學意義,使其成為人文社會、學術思想和意志行為等方面的命題。歐陽中石先生關於文化、藝術性質問題的思索起步於此,可謂根之深矣。根深方可葉茂,方可花豔。歐陽先生認為,“經先秦諸子的奠基,以及各代學者的努力,‘理’由簡單的概念到成為中國學術思想的重要命題,其涵義可謂豐富繁雜。但‘理’所具有的這些哲學意義,是在其初意發展而來,並且是以其初意為思想核心的,那就是‘理’所具有的結構的、秩序的,以及思維的、運動的規律性特質,這種規律具有客觀以及制約的性質。因此,辦事要條分縷析,處處應依理行事。”

歐陽先生經過長期研究,在探索文化的本質中,用中國古老的哲學概念“理”、“文”、“化”作為核心範疇,可謂獨闢蹊徑,搔到癢處。又從“理”原始涵義到它成為最高學術理念進行分析,得出“理是客觀規律的總結”的論斷,成為其理論體系的堅強支點,有其獨到而深刻之處,具有“濃縮”“結晶”的理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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