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農藥監督管理 促進農業綠色發展

農資 農藥 農業 三農 安徽省農業委員會 2017-06-18

——訪安徽省農業委員會副主任朱永東

編者按:農藥是重要的農業投入品,農藥的使用直接關係到農業生產、農產品質量和生態環境安全,加強農藥管理十分必要。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

本報就《條例》修訂的有關問題對安徽省農業委員會朱永東副主任進行了專訪:

問:《條例》為什麼要進行重新修訂?

答:原《條例》是1997年發佈施行,2001年和2007年分別進行了小幅修訂。在我國農藥供給和農產品數量嚴重不足,農業生產偏重抓數量而忽視品質情況下,原《條例》一方面為推動我國農藥行業發展、維護農藥市場秩序、保障農業生產安全發揮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我國目前農業農村發展不斷邁上新臺階,農產品供求短缺的問題已經基本解決,農業的主要矛盾由總量不足轉變為階段性供過於求和供給不足並存的結構性矛盾,農藥行業發展也已步入新的發展階段,原《條例》的許多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新時期、新要求,部分規定已經不利於行業總體發展,甚至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悖,因此對《條例》進行修訂具有很強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事實上,《條例》的修訂於2009年就已被列入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二類項目,2011年7月公開徵求意見,2012年列入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一類項目,2013~2014年主要研究經營許可,2015~2016年主要研究農藥管理體制。

《條例》是按照中央一號文件要求,以深入開展農業供給側改革為主線,堅持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農業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進行修訂的,對切實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安全、促進行業長期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問:《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條例》從農藥登記、生產、經營、假冒偽劣農藥定義、農藥的使用回收以及違法懲處等方面進行了重大修訂,對農藥實行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制度管理, 新增或完善了農藥生產、登記、試驗單位和經營許可管理制度。《條例》主要從以下七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一)農藥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革,加強源頭監管

1.農業主管部門實行對農藥的全程一體化管理。《條例》將原由多部門負責的農藥生產管理、市場監管職責統一劃歸農業部門,解決重複監管、監管盲區並存的問題。原《條例》規定由工信部負責農藥企業的生產資質核准、延續核准及執行企業標準產品的生產批准證書核發工作;國家質檢部門負責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核發、許可證產品生產現場監管、質量抽查及產品企業標準的備案工作;農業部門負責農藥登記、進出口管理廣告審查及產品質量監管工作;工商部門負責農藥市場監管和廣告發布監管。

2.強化了農業主管部門監管手段。賦予農業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抽查檢測、調查瞭解、查閱複製有關資料、查封扣押產品及相關設備材料、查封場所等手段。規定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要定期開展農藥生產、銷售、使用情況調查。

3. 保障農藥管理經費,要求將農藥監督管理經費列入政府預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農藥監督管理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保障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

4.賦予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更多的農藥管理職責和管理強制措施。一是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二是定期調查統計農藥生產、銷售、使用情況,並及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農藥生產、經營誠信檔案並予以公佈;三是履行農藥監督管理職責,創設性地設立“查封、扣押用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及查封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場所等”嚴厲措施,極大擴張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權限。

5.完善法律責任,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更趨嚴厲。《條例》大大提高或增加了對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行法的罰款額度,增加了“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處罰條款,對失信企業和人員更是實行行業限入或終身禁入的處罰,大大提高違法成本,法規的震懾作用顯而易見。

(二)改革、完善農藥登記制度,鼓勵創新和資源共享

1.擴大農藥登記的申請主體。除農藥生產企業、國外出口企業外,允許新農藥研製者申請農藥登記。

2.改革農藥登記試驗制度,減少行政審批和登記試驗,為企業減負。農藥登記試驗實行許可管理,新農藥登記試驗由農業部批准,其他報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備案;《條例》還規定:與已登記農藥的組成成分、使用範圍和使用方法相同的農藥,免予殘留、環境試驗,但登記資料保護期內(登記之日起6年內)的農藥應經登記證持有人授權同意,大大減少了殘留與環境方面的重複試驗。

3.取消農藥臨時登記和分裝登記。

4.登記資料可以依法轉讓,盤活存量資源和技術轉讓。允許新農藥研製者、農藥生產企業轉讓登記資料。

5.強化農藥使用安全風險評估。增加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有關專家為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組成成員。

(三)明確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強化農藥產品質量和環境安全風險保障

1.自覺接受監督。農藥生產企業、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2.加強行業自律。農藥生產企業、經營者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生產、經營行為。

3.回收農藥廢棄物。國家鼓勵農藥使用者妥善收集農藥包裝物等廢棄物;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回收農藥廢棄物,防止農藥二次汙染環境和農藥二次中毒事故的發生。

4.建立農藥召回制度。無論農藥生產者,還是經營者或使用者,發現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有嚴重危害或者較大風險的農藥,都必須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或使用,向所在地農業主管部門報告,及時召回或報告召回並記錄相關情況。

(四)改革農藥生產管理制度,推動企業專業化、合作化、規模化發展

1.實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取消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生產批准文件,將農藥生產企業核准改為農藥生產許可。

2.允許委託加工、分裝農藥。委託加工、分裝農藥的,委託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受託人應當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委託人應當對委託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

3.健全農藥生產管理制度,實行可追溯管理。一是實行原材料採購查驗制度:農藥生產企業採購原材料,應當查驗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和有關許可證明文件,不得采購、使用未依法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依法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原材料。二是建立原材料進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原材料的名稱、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規格、數量、供貨人名稱及其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原材料進貨記錄應當保存2年以上。三是建立出廠檢驗制度和出廠銷售記錄制度,全面實行可溯源管理。

4.加強農藥包裝和標籤的管理。一是國家鼓勵農藥生產企業使用可回收的農藥包裝材料。二是農藥標籤應當按照規定以中文標註農藥的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標識、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生產日期、可追溯電子信息碼等內容。三是劇毒、高毒農藥以及使用技術要求嚴格的其他農藥等限制使用農藥的標籤還應當標註“限制使用”字樣,並註明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用於食用農產品的農藥的標籤還應當標註安全間隔期。其中可追溯電子信息碼和“限制使用”的相關規定條款為新增內容,分別強調農藥的可追溯性和使用風險。

(五)強化農藥經營管理,實行可追溯經營管理制度

1.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經營衛生用農藥的除外)。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並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農藥。

2.健全農藥經營管理制度。採購查驗制度(查驗產品包裝、標籤、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採購臺賬制度(農藥經營者應當建立採購臺賬,如實記錄農藥的名稱、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規格、數量、生產企業和供貨人名稱及其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採購臺賬應當保存2 年以上)、銷售臺賬制度(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購買人、銷售日期等內容。銷售臺賬應當保存2 年以上)、推薦說明制度(應當向購買人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併科學推薦農藥,必要時應當實地查看病蟲害發生情況,並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不得誤導購買人)、經營隔離制度(不得在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境外企業不得直接在中國銷售農藥,應當依法在中國設立銷售機構或者委託符合條件的中國代理機構銷售。

3.強化對限用農藥經營管理。限制使用農藥實行定點經營制度: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配備相應的用藥指導和病蟲害防治專業技術人員,並按照省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定點經營。

(六)完善、強化農藥使用管理,引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

1.完善農藥使用指導義務。與修訂前《條例》相比,增加了三個部門的指導義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農藥使用過程的技術指導義務,鼓勵教學科研單位、專業合作或服務組織提供技術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技術指導和服務的協助義務,經營者對限制農藥使用者的指導和統一用藥義務。

2.強化農藥使用者的義務。明確農藥使用者要按照標籤內容要求使用農藥以及農藥使用禁止性行為的規定。

3.實施藥農減量計劃。今年中央一號文件再次強調,推行綠色生產方式,增強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深入推進化肥農藥零增長行動,建立健全化肥農藥行業生產監管及產品追溯系統,嚴格行業准入管理。為此,《條例》規定要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農藥減量計劃,並對實施農藥減量計劃、自願減少農藥使用量的農藥使用者,給予鼓勵和扶持。

4.限制劇毒和高毒農藥使用。一是擴大劇毒、高毒農藥禁止範圍,二是增加菌類生產和水生植物病蟲害防治禁用範圍,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

5.完善農藥使用記錄制度。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應當建立農藥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農藥的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等。農藥使用記錄應當保存2 年以上。

6.增加事故報告制度,建立藥害處理機制。視農藥使用事故具體發生情況,由發生地農業主管部門牽頭,斟情會同公安、衛生、環境保護、糧食等有關部門聯合調查處理或單獨處理。

(七)其它監督管理規定

1.完善假農藥定義。在以前的定義內容上,增加“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以及未附具標籤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的規定。未登記農藥、未附具標籤的農藥按假農藥處理減輕了農業執法監管的檢測取證的證明力,有利於維護農藥登記制度的權威和農藥使用者的權益。

2.完善劣質農藥定義。刪除過期農藥經省級農業主管部門鑑定後,可以有條件銷售的規定,將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直接按照劣質農藥處理,加大對過期農藥的管理力度,對“問題農藥”零容忍。

3.規範農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登記試驗單位的行為。增加瀆職罪行為類型和對登記試驗單位的監督管理,確保農藥監管、登記審批的公平、公正和登記試驗的真實性。

問:為貫徹落實《條例》,農業主管部門和農藥生產經營使用者近期應該做好哪些工作?

答:新《條例》賦予農業主管部門許多新的職能,時間緊、內容新、任務重、責任大;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者也將面臨許多新規定、新要求,責任同樣十分重大。

(一)農業主管部門立即應該著手做好以下幾項重點工作

1.廣泛宣傳學習培訓《條例》。全省各級農業主管部門務必高度重視,按照省農委《條例》宣傳月的工作部署,認真學習、研究並廣泛宣傳《條例》,要宣傳修訂《條例》的重要意義、重點內容和基本要求,讓農業部門勇於擔當扛起農藥管理的責任,讓農藥生產、經營者自覺遵守《條例》的規定,讓全社會支持農業部門履職盡責做好農藥管理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2.加強農藥管理隊伍建設。各地農業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向當地政府彙報,爭取有關職能部門支持,做好編制管理部門修改農業部門管理農藥職能和財政管理部門將農藥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的準備工作,加強農藥管理隊伍建設,確保全省農藥管理各項工作有序展開。

3.釐清職責,明確分工,紮實推動農藥管理各項工作。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條例》的規定釐清各自職責,分工明確,責任到人,按要求擬定各項工作制度、審批程序和資料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並儘量納入政務窗口管理。

4.開展調查摸底工作:各市(縣)農業主管部門要對農藥生產、經營單位(戶)、專業合作組織進行調查摸底,為經營許可證的核發、高毒高風險農藥的定點經營、農藥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工作和農藥使用的管理做好準備工作。

5.省農委要適時啟動《安徽省農藥管理辦法》的修訂和相關地方性配套規章的起草工作。

(二)農藥生產經營使用者要積極面對,主要做好以下三項工作

一是要主動地認真學習《條例》,積極接受職能部門的相關培訓,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有意識地用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是主動適應農藥管理形勢的變化和新要求,增強大局意識,對照《條例》有關規定,積極培養人才、提高業務水平;三是履行《條例》規定,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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