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嗎?我恍惚了

農村 經濟 法律 農民 廣東 四川 民主 雙流 浙江省 成都 合作社 北京浩碩律師事務所 2019-07-04

我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嗎?我恍惚了

前幾天,小編接到一個諮詢:“律師,我結婚後一直住在孃家,單獨成戶、兩個孩子的戶口也在這裡,最近我們村拆遷,我被告知因為我已出嫁,所以我的補償只能是一半?我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啊,律師,這樣合法嗎?”實踐中這樣的現象很多,下面小編來講一下關於如何界定自己是否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一、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相關法律規定

到目前為止,我國對此並無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過程中,曾經嘗試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作出規定。但是,最終沒有規定,該規定事關廣大農民的權利應當由法律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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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踐中如何認定

據小編的瞭解,實踐中的方式主要包括:(1)出臺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比如廣東出臺的《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浙江出臺的《浙江省農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2)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則,即本村制定村規民約民主決定,比如四川成都雙流縣部分村集體通過建立村民議事會確定普通成員權和特殊成員權為代表。具體來講,村規民約制定的標準也不近相同,實踐中歸結起來主要是三類: 一是戶籍加生活,即要求村民戶籍在村內,同時還要求在村裡長期穩定地生活;二是看實際情況,要求村民實際上與村集體形成相應的權利義務關係;三是看是否登記,單純以戶籍為標準,不考慮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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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民權利被侵害時如何救濟

村規民約是實現農民朋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方式,但是在執行過程中村規民約也會存在不合理情形。當不合理的村規民約影響到個人的利益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之訴,要求確認自身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實現成員福利待遇。

四、如何認定更為合理

小編認為上述提到的方式多少有點固化、機械。因此,小編認為應當從多個方面綜合認定。(1)首先看戶籍一半一戶籍為原則。戶口遷走了的原則上不是“被徵地農民”,不具有成員資格。但外出求學的大學生、外出參軍的年輕人則根據相關政策和事實除外。;(2)其次看其與村集體是否形成了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是否以土地來源作為經濟保障。如果村民與被徵土地關係不大,那麼其被認定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可能行就會變小。但對於大量外出務工的農民工群體而言,又不宜單獨以此標準來否定其成員資格。(3)最後看其是否仍在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他義務,享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享有的其他權利。很多村民現在以外出打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不能再簡單以是否將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作為認定是否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標準。

以上是關於徵收過程中能否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想享有相關權利的內容,希望對廣大農民朋友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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