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知識:徵地拆遷中的問題‘徵收標準’'

農村 農民 經濟 法律 證券投資基金 投資 北京傑睿律師事務所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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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家進行某些工程建設的時候,一般要對工程沿線的土地進行徵收,國家會發出徵收的公告,並且對被徵收人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徵收土地的經濟補償有一定的標準,那麼國家徵收田具體標準是多少呢?下面整理一些相關的知識簡單分享一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傑睿說法】

土地徵收亦稱徵收土地。土地改革時我國政府依法改變土地所有制的一項措施。所徵收土地,不給代價;土地除歸公有外,其餘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所規定徵收的範圍是:(1) 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學校和團體在農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2) 工商業者在農村的土地;(3) 某些因從事其他職業或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200%的部分;(4) 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某些特殊地區富農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5) 半地主式富農出租大量土地,超過其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數量者,徵收其出租的土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是2004年《憲法》修正後的新詞彙。一些文件、報告時常混用"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兩個概念,主要原因是實踐中人們還存有模糊認識,認為二者沒有實質區別,只是表述不同。實際上,二者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共同之處在於,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不同之處在於,徵收的法律後果是土地所有權的改變,土地所有權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徵用的法律後果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農民集體,徵用條件結束需將土地交還給農民集體。簡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權改變的,是徵收;不涉及所有權改變的,是徵用。

徵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範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於徵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徵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保管。經村民會議同意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徵收的土地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經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的給被徵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徵地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用於發展生產、自謀生路。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和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土地補償費的使用應當由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公佈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0%計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計算)。

國家沒有統一的徵地標準價格,徵地補償的標準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三四萬元/畝到十幾萬元/畝之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標準範圍內和各地實際制定更為具體的標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徵收土地的程序

用地單位要得到被徵土地的使用權,須按國家規定的合法程序進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徵用土地一般要履行以下程序:

申請。按照國家規定,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或者准許建設的國家建設項目,經過批准,建設單位方可申請用地。

選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審查同意後,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初步選定建設地址,並劃定用地範圍。

商定補償安置方案。用地範圍及建設面積估算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組織建設單位、被徵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

劃撥建設用地。建設用地的申請,依照法定批准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准書。、

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如在城市規劃區內,由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在拆遷案件中,專業的律師至關重要,北京傑睿律師事務所是一個在全國範圍內專門代理徵地拆遷案件的專業律師團隊,歡迎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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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家進行某些工程建設的時候,一般要對工程沿線的土地進行徵收,國家會發出徵收的公告,並且對被徵收人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徵收土地的經濟補償有一定的標準,那麼國家徵收田具體標準是多少呢?下面整理一些相關的知識簡單分享一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傑睿說法】

土地徵收亦稱徵收土地。土地改革時我國政府依法改變土地所有制的一項措施。所徵收土地,不給代價;土地除歸公有外,其餘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所規定徵收的範圍是:(1) 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學校和團體在農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2) 工商業者在農村的土地;(3) 某些因從事其他職業或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200%的部分;(4) 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某些特殊地區富農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5) 半地主式富農出租大量土地,超過其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數量者,徵收其出租的土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是2004年《憲法》修正後的新詞彙。一些文件、報告時常混用"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兩個概念,主要原因是實踐中人們還存有模糊認識,認為二者沒有實質區別,只是表述不同。實際上,二者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共同之處在於,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不同之處在於,徵收的法律後果是土地所有權的改變,土地所有權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徵用的法律後果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農民集體,徵用條件結束需將土地交還給農民集體。簡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權改變的,是徵收;不涉及所有權改變的,是徵用。

徵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範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於徵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徵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保管。經村民會議同意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徵收的土地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經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的給被徵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徵地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用於發展生產、自謀生路。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和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土地補償費的使用應當由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公佈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0%計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計算)。

國家沒有統一的徵地標準價格,徵地補償的標準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三四萬元/畝到十幾萬元/畝之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標準範圍內和各地實際制定更為具體的標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徵收土地的程序

用地單位要得到被徵土地的使用權,須按國家規定的合法程序進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徵用土地一般要履行以下程序:

申請。按照國家規定,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或者准許建設的國家建設項目,經過批准,建設單位方可申請用地。

選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審查同意後,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初步選定建設地址,並劃定用地範圍。

商定補償安置方案。用地範圍及建設面積估算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組織建設單位、被徵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

劃撥建設用地。建設用地的申請,依照法定批准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准書。、

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如在城市規劃區內,由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在拆遷案件中,專業的律師至關重要,北京傑睿律師事務所是一個在全國範圍內專門代理徵地拆遷案件的專業律師團隊,歡迎來電諮詢。

小知識:徵地拆遷中的問題‘徵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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