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可以走這3種合法途徑

農村 農民 法制 土流網 2019-05-14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是包含著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徵地範圍、補償標準等信息,對被徵地人進行補償的重要依據。被徵地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可以採取以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

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可以走這3種合法途徑


一、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批前,可申請聽證

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一)擬定擬徵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 的規定,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告知被徵地人有權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申請聽證。這時,被徵地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可以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提出意見。

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可以走這3種合法途徑


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批後,可申請聽證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定,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被徵收人可以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申請聽證。

三、申請裁決、進行訴訟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可以走這3種合法途徑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依法做好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複議工作的通知》規定,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複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根據上述規定,被徵收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的,應當先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應當申請政府進行裁決。

又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被徵收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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