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研究一】 民間借貸案件中虛假訴訟的認定與防範

民法 法律 錫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9-04-28

通過中國裁判文書檢索,將案件類型設置為“民事糾紛”,案由設置為“民間借貸”進行檢索,檢索到539萬個結果。以上數據顯示,民間借貸案件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案件之後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案件數量巨大。筆者在基層法院也審理了大量民間借貸類案件,認為目前該類案件中最為突出的難題當屬虛假訴訟的認定問題。

虛假訴訟的當事人,通過採取偽造借條,虛假陳述等手段,精心設計各種騙局,意圖取得對其有利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虛假訴訟行為既侵犯了真實權利人的利益,又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既擾亂正常的司法審判秩序,又影響了社會穩定。近幾年,筆者辦理的民間借貸案件中出現了虛假訴訟行為,合議庭在充分審查,依法認定後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在辦理上述案件時,筆者深刻感受到,該類案件的審理,在給法官帶來巨大壓力的同時,也給法院敲響了警鐘。法院一旦支持了虛假訴訟的訴訟請求,必然會引發一系列的嚴重後果。案外人或者其他債權人只有通過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者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維權,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司法程序便淪為了當事人牟利的工具。作為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屆時法院和法官無疑會成為虛假訴訟的首要受害者。在引發社會矛盾的同時也會嚴重損害我們來之不易的司法權威。本文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佈的虛假訴訟案例為樣本,結合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旨在服務一線審判實踐,為防範和認定虛假訴訟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借貸類虛假訴訟案件的特點。

(一)多種虛假情形相互交織,認定難度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最高法院列舉了九類可能屬於虛假訴訟的情形,包括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等。司法實踐中,除了上述司法解釋列舉的九類情形,還有其他較為常見的情形。並且,往往一個虛假訴訟案件中,同時會有多種虛假情形交織在一起,真真假假、虛虛實實。導致法官在認定虛假訴訟時,普遍會非常謹慎,不僅需要對案件主要事實進行審查認定,還需要對案件的輔助事實進行分析認證。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使用了多個關鍵詞組合的方式進行檢索,檢索到的雙方同謀型虛假訴訟也不足300件。相對於巨大的民間借貸案件總數,顯得微不足道。也說明了司法實踐中對虛假訴訟的認定存在諸多難點,法官對虛假訴訟的認定也是極其謹慎的。

(二)虛假訴訟案件絕大多數在基層法院或者一審程序中被認定。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檢索,一審程序的民間借貸類案件數量顯示結果為480萬件。可以說,90%的借貸類案件都集中在一審程序,僅有10%的案件進入到其他程序。以內蒙古為例,大部分標的額3000萬元以下的案件 ,均由基層法院管轄。所以大量的民間借貸案件的一審都集中在基層法院。另外,根據檢索發現,絕大多數被一審法院認定為虛假訴訟的案件,當事人均沒有提起上訴。這也意味著基層法院在防範虛假訴訟方面承擔著重大的責任,也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尤其是在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凸顯的背景下,一線法官需要抽出更多的精力,來仔細審查案件中是否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這也對基層法官的審判經驗和技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虛假訴訟案件當事人之間多為親屬關係,或企業之間多存在關聯關係。雙方同謀型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基本在訴訟之前就進行了串通,共同虛構事實,偽造證據材料,甚至多次對庭審進行“排練”,練習“臺詞”。如果虛假訴訟的目的達成,虛假的債務人還面臨著被虛假債權人主張虛假債務的風險。所以虛假訴訟的當事人之間必須達到足夠的“信任”,也就決定了他們往往會尋找親戚朋友作為案件當事人,一方面便於操作,另一方面相對安全。

(四)當事人之間並無實質性的對抗,或者短暫對抗後又很輕易接受調解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自認的法律制度。當事人一旦作出承認的聲明或表示,另一方當事人即無需對該事實舉證證明。實踐中,虛假訴訟的被告會利用自認這種制度,放棄抗辯,從而免除原告的舉證責任,以圖順利實現虛假訴訟的目的。但是隨著法院對虛假訴訟審查力度的增加,部分當事人“與時俱進”,增加“戲份”,會象徵性的進行對抗,一邊向法院提交書面答辯狀或者當庭進行抗辯,一邊又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均表示認可。對於調解的態度,也從主動要求法官調解,演變為“半推半就”接受調解。

(五)原告主張的事實理由、雙方的交易方式等明顯不符合常理。所有的虛假訴訟都經不起仔細推敲,如果對雙方借款目的,交易細節,款項來源等進行仔細核實,幾乎所有的虛假訴訟都會漏出馬腳。實踐中,無論虛假訴訟怎樣變換形式,進行偽裝,都可以通過對關鍵事實的審查予以認定。一般對於大額交易使用現金方式進行交付的;或者現金方式交付但無法提供取款記錄的;雙方陳述通過案外人賬戶進行交易的;出借金額較大但無法說明合理收入來源的;被告陷入債務危機,親屬對其提起訴訟等明顯不符合常理的情形,都是虛假訴訟中常見的表現形式。

二、虛假訴訟的典型案例。

筆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到了200多件以虛假訴訟為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案例。這些案例,大多數是實踐中不易認定的雙方同謀型虛假訴訟,即在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後,被告並無實質性答辯,認可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考慮到雙方同謀型虛假訴訟,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難度較大。筆者將這些案例進行了整理。這些案例可以反映目前當事人在實施虛假訴訟時慣用的方式。對人民法院在審理、認定虛假訴訟時有重要的借鑑意義。筆者從中選取了5個非常典型、常見的案例。根據案例中虛假訴訟的主要表現形式,分為五種類型。

(一)原告作為自然人,與被告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係,共同參與虛假訴訟的。

案例1,原告陳二荷等十二人與被告廣西北海晟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海東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號(2017)內01民初640號。

基本案情:原告陳二荷,同時也是被告晟鼎公司、東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六位原告主張的集資款均由成陳公司或銀晟公司向晟鼎公司或東海公司轉賬支付。成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陳某五(陳某五系本案原告陳某四的父親)。銀晟公司系成陳公司的股東之一,原告陳二荷為成陳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銀晟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原告陳二荷,本案3位原告系銀晟公司股東。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調取了晟鼎公司參與訴訟的部分生效法律文書,顯示晟鼎公司多次向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但均被駁回。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某既為本案原告也為被告晟鼎公司、東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各原告之間及原、被告之間存在共同利益關係。被告晟鼎公司、東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參加訴訟,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且對12位原告的訴訟請求未進行抗辯,本案原、被告之間無實質民事權益爭議。其中四名原告均未年滿十八週歲,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對於原告的撤訴申請不予准許,並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原告與被告存在親屬關係,借貸行為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案例2,原告王智冰與被告王曉燕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號(2018)內2502民初1866號。

基本案情:原告起訴被告,要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欠款1100萬元及利息。原告與被告系堂兄妹關係,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轉賬,均通過案外人的賬戶進行。被告王曉燕在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的案件剛剛審結。經法院依職權調取雙方的轉賬流水後,發現雙方的轉賬明顯不符合常理。

錫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王智冰與被告王曉燕系堂兄妹關係,且原告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均非雙方直接進行的轉賬。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防範虛假訴訟,法院依職權調取了原告提供的兩個賬戶交易信息。通過審核賬戶信息,發現雙方之間的資金往來明顯不符合常理。被告王曉燕淨收到的款項不到300萬元,遠遠低於原告訴稱的所謂借貸本金為850萬元的數額。其次,從資金往來的時間順序,也明顯不符合民間借貸的交易習慣。另外庭前雙方就一致表示同意調解,庭審過程中雙方也並無任何爭議。綜合以上情形,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原、被告存在虛構債務,參與執行分配,以減輕被告向其他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的。

案例3,原告李強標與被告陳麗英、陳納嘉、陳莞旋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一案。案號(2016)粵1971民初21383號。

基本案情:2014年10月11日,原告李強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陳納嘉、陳莞旋償還其借款2000000元及相應利息。2015年4月8日,法院判決被告陳納嘉、陳莞旋在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向原告李強標償還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應利息。其後,原告李強標於2015年11月16日法法院申請執行。期間,被告陳麗英於2015年7月30日起訴被告陳納嘉、陳莞旋,要求被告陳納嘉、陳莞旋返還其借款2629996元。在該案訴訟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陳莞旋、陳納嘉同意於2015年9月3日前支付陳麗英借款本金2629996元。法院依法作出了民事調解書。2015年10月13日,被告陳麗英依據該民事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執行。2016年8月30日,原告李強標收到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的執行款分配方案,發現被告陳麗英也作為債權人列入分配方案中,原告李強標認為被告陳麗英與被告陳莞旋、陳納嘉實近親屬關係,三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是為了躲避外債惡意虛構的,遂向法院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要求撤銷法院(2015)東一法南民一初字第1482號民事調解書。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首先,欠款確認書確認的四筆債務的時間跨度是從2010年12月7日至2014年9月22日,且四筆債務在支付當時均無出具借據或借條,不符合借款的一般交易常規;其次,被告陳麗英對其中兩筆債務,另行向法院提出查封異議時是作為其支付房屋的購房款進行主張的,在其查封異議被法院依法駁回後,卻又將該兩筆款項作為其對被告陳納嘉、陳莞旋的借款來進行主張,被告陳麗英對該兩筆款項的性質前後作了不一致的主張,且無法做出合理解釋;再次,被告陳納嘉、陳莞旋轉讓財產的時間與原告李強標提起訴訟的時間相近,故不能排除被告陳納嘉、陳莞旋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情況;又次,欠款確認書的出具時間為2015年4月25日,其時,被告陳麗英的查封異議剛剛於2015年4月22日被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再結合被告陳麗英與被告陳納嘉、陳莞旋之間的近親屬關係,不排除三被告之間事後偽造借款債務以達到參與執行分配以損害債權人的目的;此外,被告陳麗英與陳鵬飛,對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其他交易的陳述,與法院調取的記錄不符,被告陳麗英與陳鵬飛故意作出虛假陳述。綜合以上幾點,法院認為被告陳麗英與被告陳納嘉、陳莞旋之間的2629996元借款債務為虛假債務。三被告之間的行為,損害了原告李強標的債權權益。依法撤銷了(2015)東一法南民一初字第1482號民事調解書。

(四)夫妻感情不和期間,夫妻一方的親屬以夫妻二人為被告提起訴訟,意圖虛構夫妻共同債務,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案例4,原告譚美新訴被告曠昌平、曾素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號(2016)湘0412民初57號。

基本案情:被告曠昌平與被告曾素英系夫妻關係,原告譚美新原系被告曠昌平的姐夫。原告譚美新向法院起訴,以二被告向其借款購房為由,要求二被告歸還借款280000元。在本案受理之前,被告曠昌平向南嶽法院起訴與被告曾素英離婚,訴訟期間曠昌平要求分割婚後債務795000元,被告曾素英對債務均提出異議,後離婚訴訟因曠昌平撤訴而終止。2016年4—5月間,被告曠昌平的姐姐曠美南、表哥何中其、表哥譚合清及原告譚美新陸續起訴被告曠昌平和曾素英歸還借款共計695000元。

湖南省衡陽市南嶽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結合同一時間段該院受理的其他人起訴被告曠昌平、曾素英案件中來看,多案原告訴求二被告償還借款共計695000元,被告曠昌平對債務均予認可,稱系在2010年10月—2014年1月期間在衡陽買房、南嶽建房所借。而這些案件的出借人均為被告曠昌平的親戚,出借時均未要求二被告出具借條,也未約定還款期限。現有借條均無被告曾素英的簽名,事後借款人都沒催收過,也未告知被告曾素英借款的事實,亦無證據證實被告曾素英與曠昌平有借款的合意並對借款的情況知曉,且上述案件均發生在二被告夫妻感情不合起訴離婚之後。綜合以上分析認定,該院認為,原告主張借款的事實缺乏充分必要的證據佐證,且無法形成合理有效的推斷,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五)原告虛構債務提起訴訟或申請保全,以阻止被告的財產被處分的。

案例5,原告阮秀蘭與被告歐陽志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號(2016)粵0705民初2558號。

基本案情:原告與案外人××焜為夫妻關係。××焜認為被告拖欠工程款,將被告訴至法院後,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歐陽志強給付原告的丈夫××焜工程款641110元以及利息。之後,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起訴時,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確認被告的電話號碼為案外人××焜使用的電話號碼。法院根據原告提供的上述聯繫電話,與一名男性取得聯繫。後經法院查證,××焜假冒被告歐陽志強簽收了法院的訴訟資料。法院根據原告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作出了《民事裁定書》及《執行裁定書》,裁定查封、凍結被告歐陽志強的財產。之後,被告歐陽志強向法院提交《不準撤訴申請書》,認為原告偽造證據,虛構借款事實,故申請不准許原告撤訴。2016年7月21日,原告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書》,請求撤回起訴。法院認為原告存在進行虛假訴訟的嫌疑,並未准許。原告於2016年9月5日向法院提交了《悔過書》,承認所提供的《借據》是其偽造的,該借據在其立案後即撕毀,其與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其提起本案的目的在於防止被告轉移財產。

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在明知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的情況下,捏造借款事實提起本案訴訟,顯然並非為實現債權,而是通過司法程序進行保護性查封,以阻止被告對其名下財產進行合法支配。原告的行為已使被告的財產權利存在不當負擔,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並另行對原告的虛假訴訟行為進行處罰。

三、虛假訴訟的防範與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列舉了九類虛假訴訟的情形。2016年,又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採用要素式結構表述,將虛假訴訟包含的要素予以列舉,包括: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虛構事實;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對於虛假訴訟的防範,除了上述司法解釋的指導,司法實踐中,法官也更為青睞具有操作性的審理規則。據此,筆者通過對上述典型案例的分析,結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提出以下建議:

(一)法官應恪守職業道德,勇於承擔責任。事實上,虛假訴訟之所以愈演愈烈,一方面是社會失信的情形惡性循環,債務人普遍不守誠信。另一方面,有的法官為了減少工作量,對於當事人主動調解的案件,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審查不嚴。甚至有的法官參與虛假訴訟,為虛假訴訟出謀劃策。上述行為,在危及到法院隊伍的廉政底線的同時,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所以,法官隊伍的純潔,是防範虛假訴訟的組織保障。尤其是借貸類案件,法官更要做到仔細審查,多方打探。從錢款的來源到交付形式,從借款目的到還款能力全方位進行核實審查。對於確屬虛假訴訟的案件,不能圖一時方便,准予撤訴。更要勇於承擔責任,不怕得罪人,不怕惹麻煩,依法予以駁回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上述案例1、案例3、案例5,法院對原告的撤訴申請均未准許,並依法駁回了虛假訴訟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給法官開通案件信息查詢權限,利用大數據查詢當事人的涉訴情況。在借貸類案件中,當事人虛構事實,提起虛假訴訟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逃避執行,減少個人責任財產,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所以這類案件的當事人往往在法院還有其他涉訴案件,包括審理中的案件和執行中的案件。如果審理借貸類案件的法官能夠第一時間,查詢到當事人尤其是被告的其他案件信息,可以在防範和認定虛假訴訟時掌握主動權。對當事人是否逃避執行主動進行審查判斷,或者直接與另案的法官進行溝通了解,有必要的可以調取另案卷宗材料,如果當事人在另案中作出了與本案不符的陳述,且無法作出合理說明的,該相反陳述就可以直接作為認定虛假訴訟的依據。上述案例1中,法官在調取了被告晟鼎公司參與訴訟的部分生效法律文書後,確定被告晟鼎公司多次向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但均被駁回。原告主張的借款用途與另案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事實不符後,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既打擊了虛假訴訟也給防止了當事人進一步妨害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上述案例4中,主審法官認定虛假訴訟時,依據的一個重要事實就是被告還有多起案件正在訴訟,且原告均為被告親屬。所以給普通辦案法官一定的權限,可以查詢到本案當事人在其他法院涉訴案件的基本信息,在防範虛假訴訟方面尤為重要。這個權限可以先從查詢本院案件,到查詢本地區案件。直到全區範圍內甚至全國範圍內案件信息的共享。在還沒有條件做到信息共享的法院,法官應對當事人的財務狀況進行詢問,詢問其是否在另案涉訴,是否負擔大額債務等。

(三)對於借貸類案件,避免機械適用自認制度,並依法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的力度。自認是當事人一方對他方在訴訟上所主張的事實作出的陳述,特別是於己不利的事實陳述,以言詞或行為表示承認,從而使該事實主張者的舉證負擔轉由承認者承受的一項證據法制度。對於借貸類的虛假訴訟案件,當事人不進行實質性的抗辯的情況較為普遍。如果機械適用自認制度,對被告自認的案件不進行審查,必然會催生更多的虛假訴訟。2015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自認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九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該規定明確了當事人對訴訟上自認的事實,與法官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已經形成內心確信的事實不相符的情況下,該自認不能動搖法官的心證。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借貸類案件的特殊情況,對於當事人自認的借貸案件,也要嚴格按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以及防範虛假訴訟指導意見,進行必要的、充分的審查。2015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六條對於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的範圍進行了限定,具體包括以下五種情形: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關係的;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程序性事項的。虛假訴訟案件屬於上述規定的第一種和第四種情形,即有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對於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案件,法院可依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不經當事人申請,依職權直接對相關事實進行調查取證。本文選取的案例2中,法官考慮到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親屬關係、交易主體並非案件當事人等情形,依職權調取了雙方提交的交易賬戶的流水,衝抵後發現被告淨收到的款項不到300萬元,遠遠低於原告訴稱的所謂借貸本金為850萬元的數額。以及雙方資金往來的時間順序,也明顯不符合民間借貸的交易習慣。最終認定雙方系虛假訴訟,予以駁回。

(四)把好借貸類案件的調解關。調解的優點自不必說,尤其是民商事法官,更喜歡調解,一方面是因為在調解過程中,法官不必拘泥於法律,而是通過對各方利益的協調與平衡,從而從根本上解決糾紛。另一方面,在對法官的各種考核指標,也決定了法官更願意調解處理案件,提高績效考核的分數。但是在借貸類案件中,調解無疑是虛假訴訟的“溫床”。有的當事人早就摸準了法官喜歡調解的脈搏,投其所好,甚至在立案時就向法官表示雙方已經達成了調解協議。由於部分法官缺乏審判經驗和技巧,責任心不強,怠於履行職責,對當事人的不正常言行警惕性不高。不經審查直接進行調解,使得虛假訴訟穿上了“調解書”這件合法的外衣。據此,對於進入法院的所有借貸類案件均應依法進行審查,核實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再進行調解。包括立案之前的訴調對接,司法確認,庭前調解等程序。對於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案件,依法開庭審理,通過庭審程序,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五)提高庭審駕馭能力,在法庭調查階段巧妙發問。根據檢索到的虛假訴訟案例,絕大多數的虛假訴訟案件均在一審程序中被認定、駁回。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按照本條的規定,二審的審查限於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不一般性地作全面審查。所以全面查明案件事實,是一審法官的法定職責。一方面,當事人在一審開庭審理時,面對法庭詢問,作出的陳述相對於二審時更接近於事實真相。另一方面,即使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豐富的訴訟經驗,在虛假的事實基礎上也不可能作出完全合理的陳述。這就需要法官巧妙的提問,善於發現當事人陳述中的矛盾和漏洞。本文選取的所有虛假訴訟的案例,都是法官依據當事人的陳述,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綜合認定的虛假訴訟。所以,在借貸類案件庭審中,建議法官仔細閱卷,提前準備發問提綱,格外重視“當事人陳述”這類證據形式。在結合案件其他證據的前提下,對“當事人陳述”進行綜合認證,將虛假訴訟拒之門外。

作 者:樑文旭(錫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庭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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