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要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訴訟程序丨法官說法'

法律 民法 文章 寶山高境司法所 2019-09-11
""五大要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訴訟程序丨法官說法

作者

立案庭 戴凌玉

編者按

上一期“法官說法”欄目,我們刊登了本院立案庭法官助理戴凌玉撰寫的《關於民間借貸維權的五大認識誤區,你有沒有中招?》,文章提醒大家當借給親戚朋友、同事同學的錢款沒有按約收回時,切勿通過不合法的手段進行催討。

本期,我們繼續邀請戴凌玉為大家介紹如何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合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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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戴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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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法官說法”欄目,我們刊登了本院立案庭法官助理戴凌玉撰寫的《關於民間借貸維權的五大認識誤區,你有沒有中招?》,文章提醒大家當借給親戚朋友、同事同學的錢款沒有按約收回時,切勿通過不合法的手段進行催討。

本期,我們繼續邀請戴凌玉為大家介紹如何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合法維權。

五大要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訴訟程序丨法官說法

一、管轄:我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 首先,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係我國民訴法中“原告就被告”原則的體現,有利於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節約當事人訴訟成本、縮短訴訟週期,同時也有利於執行中對財產情況的調查。

➤ 其次,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那麼,什麼是合同履行地呢?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因此,對於民間借貸而言,在以貨幣的形式交付借款的情況下,借款人為貨幣接收方,若雙方在出借人住所地當面交付的借款,出借人作為原告的,亦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再者,出借人和借款人也可以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自行約定管轄法院,但不能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五大要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訴訟程序丨法官說法

作者

立案庭 戴凌玉

編者按

上一期“法官說法”欄目,我們刊登了本院立案庭法官助理戴凌玉撰寫的《關於民間借貸維權的五大認識誤區,你有沒有中招?》,文章提醒大家當借給親戚朋友、同事同學的錢款沒有按約收回時,切勿通過不合法的手段進行催討。

本期,我們繼續邀請戴凌玉為大家介紹如何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合法維權。

五大要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訴訟程序丨法官說法

一、管轄:我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 首先,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係我國民訴法中“原告就被告”原則的體現,有利於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節約當事人訴訟成本、縮短訴訟週期,同時也有利於執行中對財產情況的調查。

➤ 其次,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那麼,什麼是合同履行地呢?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因此,對於民間借貸而言,在以貨幣的形式交付借款的情況下,借款人為貨幣接收方,若雙方在出借人住所地當面交付的借款,出借人作為原告的,亦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再者,出借人和借款人也可以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自行約定管轄法院,但不能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五大要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訴訟程序丨法官說法

二、材料:我到法院起訴該準備哪些東西?

1、起訴狀,其中需涵蓋的內容包括:

(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或戶籍所在地、聯繫方式等;

(2)訴訟請求,寫明訴訟請求中的具體金額及其性質,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律師費等;

(3)事實和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原、被告之間的關係、借款的原因、借款的時間、借款的細節和過程、被告還款情況、原告催款情況。

2、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借條、資金流水證明等,應儘可能完整地還原借款過程、原告是否有催款情況、被告是否有還款等。

說明: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一式兩份或多份,一份原本交由法院附卷,一份副本由法院送達被告;若被告為多人的,則每增加一名被告,應再提供一份起訴狀及證據材料副本。

3、身份證明及委託材料:應提供原告及被告的身份信息材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戶籍所在地、聯繫方式等信息。

若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授權委託書、訴訟代理人的相關身份信息資料。

根據《民訴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的包括:(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三、訴訟流程

民間借貸案件起訴至法院後,一般會經歷訴前調解、開庭審理、訴中調解、宣判等訴訟流程。

1、訴前調解:根據《民訴法》的相關規定,對於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法院認為適宜調解的,可以組織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目前,訴前調解主要包括法院組織調解、法院委託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等形式。

對於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法院審核並製作民事調解書,或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人民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出具民事裁定書;對於經調解無法達成調解的案件,則轉入審判流程。

2、送達:送達的內容主要包括傳票、訴狀及證據材料副本、答辯狀、訴訟文書等。對於被告的送達,若窮盡送達地址後仍舊無法送達的,則採取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3、開庭審理:當事人應當攜帶身份證件及相關訴訟材料,根據傳票載明的開庭時間地點,準時準點參加庭審活動。庭審主要分為如下三個階段:

1)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等;

2)法庭調查,這是通過當事人的陳述、證據的展示等還原案件法律事實的過程。審理中,法官會針對案件事實部分分別向原告、被告進行詢問;

3)法庭辯論,在釐清案件法律事實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在法官的指引下,按照順序,針對各爭議焦點進行發言或答辯,表達各方觀點。

法庭辯論終結時,審判長或審判員會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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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戴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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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法官說法”欄目,我們刊登了本院立案庭法官助理戴凌玉撰寫的《關於民間借貸維權的五大認識誤區,你有沒有中招?》,文章提醒大家當借給親戚朋友、同事同學的錢款沒有按約收回時,切勿通過不合法的手段進行催討。

本期,我們繼續邀請戴凌玉為大家介紹如何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合法維權。

五大要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訴訟程序丨法官說法

一、管轄:我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 首先,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係我國民訴法中“原告就被告”原則的體現,有利於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節約當事人訴訟成本、縮短訴訟週期,同時也有利於執行中對財產情況的調查。

➤ 其次,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那麼,什麼是合同履行地呢?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因此,對於民間借貸而言,在以貨幣的形式交付借款的情況下,借款人為貨幣接收方,若雙方在出借人住所地當面交付的借款,出借人作為原告的,亦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再者,出借人和借款人也可以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自行約定管轄法院,但不能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五大要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訴訟程序丨法官說法

二、材料:我到法院起訴該準備哪些東西?

1、起訴狀,其中需涵蓋的內容包括:

(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或戶籍所在地、聯繫方式等;

(2)訴訟請求,寫明訴訟請求中的具體金額及其性質,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律師費等;

(3)事實和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原、被告之間的關係、借款的原因、借款的時間、借款的細節和過程、被告還款情況、原告催款情況。

2、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借條、資金流水證明等,應儘可能完整地還原借款過程、原告是否有催款情況、被告是否有還款等。

說明: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一式兩份或多份,一份原本交由法院附卷,一份副本由法院送達被告;若被告為多人的,則每增加一名被告,應再提供一份起訴狀及證據材料副本。

3、身份證明及委託材料:應提供原告及被告的身份信息材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戶籍所在地、聯繫方式等信息。

若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授權委託書、訴訟代理人的相關身份信息資料。

根據《民訴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的包括:(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三、訴訟流程

民間借貸案件起訴至法院後,一般會經歷訴前調解、開庭審理、訴中調解、宣判等訴訟流程。

1、訴前調解:根據《民訴法》的相關規定,對於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法院認為適宜調解的,可以組織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目前,訴前調解主要包括法院組織調解、法院委託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等形式。

對於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法院審核並製作民事調解書,或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人民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出具民事裁定書;對於經調解無法達成調解的案件,則轉入審判流程。

2、送達:送達的內容主要包括傳票、訴狀及證據材料副本、答辯狀、訴訟文書等。對於被告的送達,若窮盡送達地址後仍舊無法送達的,則採取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3、開庭審理:當事人應當攜帶身份證件及相關訴訟材料,根據傳票載明的開庭時間地點,準時準點參加庭審活動。庭審主要分為如下三個階段:

1)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等;

2)法庭調查,這是通過當事人的陳述、證據的展示等還原案件法律事實的過程。審理中,法官會針對案件事實部分分別向原告、被告進行詢問;

3)法庭辯論,在釐清案件法律事實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在法官的指引下,按照順序,針對各爭議焦點進行發言或答辯,表達各方觀點。

法庭辯論終結時,審判長或審判員會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五大要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訴訟程序丨法官說法

需要說明的是,庭審順序並不是固定不變的。比如,當事人在法庭辯論階段提出新的證據時,法官會視情況回到法庭調查階段。

因此,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審判員的指引,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庭審活動,不宜操之過急,將事實、理由、觀點一把抓。庭審前,應儘可能地理清思路,理好證據材料;庭審時,言簡意賅,情緒不宜過於激動。

四、執行階段

1. 法律文書的作用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民事判決書等法律文書的作用在於其具有強制執行力,即當一方當事人未按法律文書主文中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 申請法院執行需要準備的材料

1)申請執行書,寫明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的基本身份信息、申請執行的具體內容;

2)已生效的法律文書,若法律文書為民事判決書,為防出現被執行人已經上訴等情況,通常需要由案件的法官或法官助理、書記員出具法律文書生效告知書;

3)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材料;

4)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表,應儘可能多地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包括但不限於銀行開戶信息、動產、不動產、到期債權、可得利益、其他財產情況(如保全財產狀況、期限等)。

五、聯繫法官好幫手:12368訴訟服務智能平臺

訴訟和執行中,當事人難免有需要聯繫法官或書記員的情況,但法官和書記員的工作時間中很大一部分是在開庭和外出調查,經常無法接聽辦公室的固定電話。

如果無法聯繫上法官,請不要著急,12368訴訟服務智能平臺是你的好幫手,可以通過電話熱線、短信、網絡、微信、移動APP等形式進行聯繫法官、案件信息查詢、法院信息查詢等。

(文中圖片源於網絡)

上海寶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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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我們繼續邀請戴凌玉為大家介紹如何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合法維權。

五大要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訴訟程序丨法官說法

一、管轄:我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 首先,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係我國民訴法中“原告就被告”原則的體現,有利於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節約當事人訴訟成本、縮短訴訟週期,同時也有利於執行中對財產情況的調查。

➤ 其次,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那麼,什麼是合同履行地呢?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因此,對於民間借貸而言,在以貨幣的形式交付借款的情況下,借款人為貨幣接收方,若雙方在出借人住所地當面交付的借款,出借人作為原告的,亦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再者,出借人和借款人也可以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自行約定管轄法院,但不能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五大要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訴訟程序丨法官說法

二、材料:我到法院起訴該準備哪些東西?

1、起訴狀,其中需涵蓋的內容包括:

(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或戶籍所在地、聯繫方式等;

(2)訴訟請求,寫明訴訟請求中的具體金額及其性質,包括但不限於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律師費等;

(3)事實和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原、被告之間的關係、借款的原因、借款的時間、借款的細節和過程、被告還款情況、原告催款情況。

2、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借條、資金流水證明等,應儘可能完整地還原借款過程、原告是否有催款情況、被告是否有還款等。

說明: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一式兩份或多份,一份原本交由法院附卷,一份副本由法院送達被告;若被告為多人的,則每增加一名被告,應再提供一份起訴狀及證據材料副本。

3、身份證明及委託材料:應提供原告及被告的身份信息材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戶籍所在地、聯繫方式等信息。

若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授權委託書、訴訟代理人的相關身份信息資料。

根據《民訴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的包括:(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三、訴訟流程

民間借貸案件起訴至法院後,一般會經歷訴前調解、開庭審理、訴中調解、宣判等訴訟流程。

1、訴前調解:根據《民訴法》的相關規定,對於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法院認為適宜調解的,可以組織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目前,訴前調解主要包括法院組織調解、法院委託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等形式。

對於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法院審核並製作民事調解書,或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人民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出具民事裁定書;對於經調解無法達成調解的案件,則轉入審判流程。

2、送達:送達的內容主要包括傳票、訴狀及證據材料副本、答辯狀、訴訟文書等。對於被告的送達,若窮盡送達地址後仍舊無法送達的,則採取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3、開庭審理:當事人應當攜帶身份證件及相關訴訟材料,根據傳票載明的開庭時間地點,準時準點參加庭審活動。庭審主要分為如下三個階段:

1)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等;

2)法庭調查,這是通過當事人的陳述、證據的展示等還原案件法律事實的過程。審理中,法官會針對案件事實部分分別向原告、被告進行詢問;

3)法庭辯論,在釐清案件法律事實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在法官的指引下,按照順序,針對各爭議焦點進行發言或答辯,表達各方觀點。

法庭辯論終結時,審判長或審判員會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五大要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訴訟程序丨法官說法

需要說明的是,庭審順序並不是固定不變的。比如,當事人在法庭辯論階段提出新的證據時,法官會視情況回到法庭調查階段。

因此,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審判員的指引,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庭審活動,不宜操之過急,將事實、理由、觀點一把抓。庭審前,應儘可能地理清思路,理好證據材料;庭審時,言簡意賅,情緒不宜過於激動。

四、執行階段

1. 法律文書的作用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民事判決書等法律文書的作用在於其具有強制執行力,即當一方當事人未按法律文書主文中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 申請法院執行需要準備的材料

1)申請執行書,寫明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的基本身份信息、申請執行的具體內容;

2)已生效的法律文書,若法律文書為民事判決書,為防出現被執行人已經上訴等情況,通常需要由案件的法官或法官助理、書記員出具法律文書生效告知書;

3)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材料;

4)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表,應儘可能多地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包括但不限於銀行開戶信息、動產、不動產、到期債權、可得利益、其他財產情況(如保全財產狀況、期限等)。

五、聯繫法官好幫手:12368訴訟服務智能平臺

訴訟和執行中,當事人難免有需要聯繫法官或書記員的情況,但法官和書記員的工作時間中很大一部分是在開庭和外出調查,經常無法接聽辦公室的固定電話。

如果無法聯繫上法官,請不要著急,12368訴訟服務智能平臺是你的好幫手,可以通過電話熱線、短信、網絡、微信、移動APP等形式進行聯繫法官、案件信息查詢、法院信息查詢等。

(文中圖片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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