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精神》:什麼是“法”?

《論法的精神》是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的代表作,按理來說只有讀完全書成能得出“什麼是‘法的精神’”這個問題的答案。可是如果不事先知道結論,我們這些讀者也就失去了閱讀的指南針,以至於翻開這本書而茫然不知所措。既然研究“法的精神”是作者的工作,學習“法的精神”是我們的興趣,那麼我們這次不妨從結論開始,直接弄明白“法的精神”究竟是什麼意思。

《論法的精神》:什麼是“法”?

孟德斯鳩(1689-1755)

什麼是“法的精神”?

其實對於這個問題,孟德斯鳩在副標題上已經給了答案——“論法律和各種政體、風俗、氣候、宗教、商業等應該存在的關係。”也就是說,所謂“法的精神”是指與法律存在關係的各種政體、風俗、氣候、宗教和商業等,這些東西是法的原則,是產生法的依據。

所以《論法的精神》第一編先講述“法是什麼”,然後論述法和政體的關係;

第二編繼續擴展這個問題;

第三編講到風俗、氣候對法的作用;

第四編講商業經濟與法的關係;

第五編講宗教與法之間存在怎樣的關聯。

到這裡,“法的精神”已經基本講完了,所以他在第六編也就是最後一編講了法的歷史和變革,其中考察了羅馬人和法蘭克人的法。

照我們看來,最後一編其實應該放在開頭,因為這樣我們才可以從具體的歷史現實出發去研究抽象的普遍,從歷史中去發現規律。《論法的精神》卻把歷史事實放在了末尾,從概念出發去研究“法”,然後再考察“法的精神”,最後才舉例說明。

為什麼孟德斯鳩要把歷史放在末尾而從概念出發呢?伏爾泰曾說:

“如果你查對孟德斯鳩的引文,你將幾乎連四處正確的地方都找不到,我一度有幸檢驗了它們。“(《致吉恩先生》

在他看來,孟德斯鳩似乎不太擅長曆史。所以他以“法是什麼”來作為了全書的開篇,因而也就把理論建立在另一些假定的理論之上,提出了很多抽象的、還有待進一步證明的觀點。

《論法的精神》:什麼是“法”?

伏爾泰(1694-1778)

什麼是“法”?

“法”往淺層的、普遍的意義說,就是一種規則、規律,是事物的本質屬性。每個事物都按自己的規則運動,都存在著必然性。這種必然性被孟德斯鳩說出是一種“初元理性”,“初元理性”使世界擺脫盲目的必然性。

舉個例子,如果“初元理性”是上帝,宇宙是由上帝創造的,但宇宙有著自己的運動法則,這樣宇宙也就擺脫了盲目的必然性,存在著規則。“初元理性”、上帝和各種存在、宇宙之間的這種關聯就是“法”,而各類存在之間的關聯也是“法”。

任何事物總是會有固定不變的運動法則、有規律性,各類事物之間也存在固定的關聯法則。這些人為法則便是法律的最初起源,它們在人為法出現前就存在了,因此“公正法則”先於法律而存在,法律是捍衛公正的,但沒有法律不代表沒有公正。而法律如果不捍衛公正法則,那也就不是符合本質的法律。

人類社會制定的人為法雖然產生於事物的法,但它們存在不同。事物的法源自事物的本質,它們總是能夠一如既往的堅持這些法則,而這些法則也總是符合它們的本質,它們不會背離法則。人類則不同,人會因為固執己見,難免會犯錯,他們不會一直遵從他們的初元法則和自己制定的法律。

《論法的精神》:什麼是“法”?

自然的法

作為人為法的源頭,自然法在一切人為的法則和規則出現之前就存在了。就像自轉公轉是天體本質性的運行法則一樣,自然法是人本質性的法則,它源自於人的本質,而且是原始的人,不是社會狀態下的人。所以孟德斯鳩說:“自然法便是社會構成前人們接納的法。”

孟德斯鳩認為,從人的本性來看,原始人是畏怯、弱小的,他們的行動法則就是要保護自身,避免被人或動物攻擊。因為每個人都以自保為行動法則,所以就形成了自然法的第一項內容——和平共處

原始人除了保衛自己外,還要謀生,他們需要增強力量去獲取食物,因此謀生成為自然法的第二項內容,成為他們的行動準則。在前兩項的前提下,出現了第三項,情慾使他們渴望兩性結合,令他們產生感情,進而逐漸得到知識。這樣人與人之間除了自然法的關聯外,出現了一次飛躍,產生了第二次關聯,出現自然法的第四項,也是人為法的最初項——渴望群居,在社會中共同生活。

原始人在自然法的軌道下,就是這樣生存,他們和平共處、抱團謀生,外加複雜的群婚,最後形成具有社會性質的氏族、胞族及部落。在部落裡,逐漸產生了人為法。

人為的法

人在自然狀態下會覺得自己渺小、無能,就像魯賓孫初登孤島時的絕望一樣。可是在社會狀態下,他的意識發生了變化,他不再感到自身的弱小,他們掠奪同類的食物,侵佔同類生活資料,弱肉強食,“於是開始交戰”。

由具有親緣關係的人組成的部落都認為自己擁有強大的力量,他們為了佔據食物充足的森林草地,水源豐富的高地,“處心積慮想從社會中謀利,所以不同的人也開始交戰。”

人為法就是問世於這種戰爭狀態,為了限制各民族、部落的戰爭,產生了萬民法;為了維持同一社會中的生活,治理者和被治理者之間誕生了政治法;在社會中的所有人之間也存在法律,即公民法

《論法的精神》:什麼是“法”?

萬民法、政治法和公民法

萬民法乃是為了維護萬民的總體利益,即使在損害的情況下也要盡最大努力把損害縮到最低。所以和平年代,各國要竭盡所能的謀發展;戰爭年代,各國又要竭盡所能的降低破壞。

政治法和公民法要依各民族的性質而定,因為“法是地球上一切民族的治理者,因此法是人類理性。”政治法和公民法只是人類理性在各種具體場合的運用,如果認為社會的力量應集中在一個人或幾個人的身上,搞君主制或貴族制,而且一切國家都應當如此,這是不對的。

決定政治法和萬民法制定的“精神”就是政體,孟德斯鳩說:“各類法律應契合已經建立或是準備建立的政體性質與原則,構成該政體的公民法都包含在其中。”除了政體外,氣候、宗教、風俗、商業等與決定了政治法和公民法的制定。所以接下來《論法的精神》將逐一探討這些“法的精神”是如何決定政治法和萬民法的制定的,這便是此書的主題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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