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一箱假茅臺,消費者獲得三倍賠償'

茅臺 白酒 貴州茅臺 法律 藥品 湖北 北京海淀法院 201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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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銷售假茅臺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9年2月16日,李某在某菸酒城通過微信轉賬的形式,以9480元購買了一箱飛天貴州茅臺酒。事後,李某發現該箱白酒包裝與同品牌白酒略有不同,便懷疑該箱白酒可能為假冒產品。於是,李某投訴至樊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樊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託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對該箱白酒進行鑑定,結果顯示:該箱六瓶茅臺酒為假冒產品。

李某認為,某菸酒城明知該箱白酒屬於假冒產品,卻依然銷售,不僅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而且已經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李某要求退貨,退還貨款9480元,並支付三倍賠償金28440元。

李某與該菸酒城無法達成一致,訴至樊城區法院。

某菸酒城辯稱:1.李某於2019年2月16日向被告購買一箱(6瓶)飛天貴州茅臺酒,拿走一個月後,突然帶著人員聲稱被告所賣酒系假酒,但包裝已經被私自拆封,僅外包裝通過被告辨認,確係被告當時所賣的外包裝,裡面酒瓶全部被動過;2.2019年3月19日當天,李某帶著人員系突襲,店內樓上樓下所有東西搜查檢驗完畢,都沒有任何假的產品存在,可見被告是一個合法的經營者,系被不法分子冤枉敲詐。故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樊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從被告某菸酒城購買涉案產品,雙方成立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係,該合同關係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原告李某庭審當中出示其所購買的茅臺酒確係假冒酒,李某主張被告某菸酒城退還貨款並支付三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決:被告某菸酒城退還原告李某購貨款人民幣9480元,並支付原告李某賠償款人民幣28440元。

(文章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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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銷售假茅臺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9年2月16日,李某在某菸酒城通過微信轉賬的形式,以9480元購買了一箱飛天貴州茅臺酒。事後,李某發現該箱白酒包裝與同品牌白酒略有不同,便懷疑該箱白酒可能為假冒產品。於是,李某投訴至樊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樊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託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對該箱白酒進行鑑定,結果顯示:該箱六瓶茅臺酒為假冒產品。

李某認為,某菸酒城明知該箱白酒屬於假冒產品,卻依然銷售,不僅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而且已經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李某要求退貨,退還貨款9480元,並支付三倍賠償金28440元。

李某與該菸酒城無法達成一致,訴至樊城區法院。

某菸酒城辯稱:1.李某於2019年2月16日向被告購買一箱(6瓶)飛天貴州茅臺酒,拿走一個月後,突然帶著人員聲稱被告所賣酒系假酒,但包裝已經被私自拆封,僅外包裝通過被告辨認,確係被告當時所賣的外包裝,裡面酒瓶全部被動過;2.2019年3月19日當天,李某帶著人員系突襲,店內樓上樓下所有東西搜查檢驗完畢,都沒有任何假的產品存在,可見被告是一個合法的經營者,系被不法分子冤枉敲詐。故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樊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從被告某菸酒城購買涉案產品,雙方成立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係,該合同關係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原告李某庭審當中出示其所購買的茅臺酒確係假冒酒,李某主張被告某菸酒城退還貨款並支付三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決:被告某菸酒城退還原告李某購貨款人民幣9480元,並支付原告李某賠償款人民幣28440元。

(文章來源:中國法院網)

買到一箱假茅臺,消費者獲得三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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