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併網上發佈行駛里程數 經營者因欺詐被判支付三倍車款懲罰性賠償'

二手車 法律 紹興檢察 20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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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經營者修改車輛行駛里程數,並在銷售平臺網上發出與實際不符的錯誤信息,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消費者發現被騙後,要求撤銷買賣合同,退還購車款並支付車款三倍懲罰性賠償,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這起二手車買賣合同糾紛案。因在一審和二審中消費者呂某均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二手車經營者歐某案涉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所負債務,故歐某妻子不應承擔連帶責任,一審理解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因此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撤銷歐某與呂某簽訂的《舊機動車交易協議書》;呂某將案涉車輛退還給歐某;歐某支付呂某購車款13萬元、賠償款39萬元、公證費2500元等。

呂某通過“58車檢”網站了解到,一凱迪拉克SRX(進口)2010款3.0L旗艦版的上牌時間為2010年9月,行駛里程數為70000公里,過戶0次等。

2018年6月8日,呂某與歐某簽訂《舊機動車交易協議書》,約定歐某將上述車輛以13萬元的價格賣給呂某,並載明歐某的聯繫電話。

當日,歐某將該車交與呂某,該車輛的儀表盤上顯示行駛里程數為7萬公里。隨後呂某在使用該車的過程中,經常出現車輛故障進行維修,於是其通過車架號查詢才得知,該車實際行駛里程數為186236公里,遂於同年8月3日通過一公證處對“58車檢”網站宣傳的車輛信息相關內容及其相關行為進行了證據保全公證。其中相關部分網頁上載明上述車輛上牌時間為2010年9月,70000公里,過戶0次等;還有已售車輛數臺、繼續高價收車、喜歡聯繫等內容,所留聯繫電話均為上述合同中歐某的電話。同年9月17日,一審法院發出《律師調查令》,調查到上述車輛截至2017年7月27日行駛里程數為186236公里。因此呂某起訴要求撤銷合同,退還購車款,並要求支付三倍貨款賠償,歐某妻子共同承擔上述款項等。

庭審中還查明,上述車輛還有不止一次過戶手續記錄。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相關事實可證實歐某多次從事二手車買賣,故可確認其系從事二手車買賣的經營者。該案中,歐某交付車的實際里程數為18.6萬多公里,且也不止辦理過一次過戶手續,這與其在“58車檢”網站上發出的相關信息內容不符,儀表盤上顯示數據也不對,加之歐某在簽訂協議時並未如實將該車實際信息告訴呂某,致使呂某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購買了該車,故歐某的行為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上述買賣關係發生在歐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歐某從事二手車交易,可確認其所得經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所需,依照相關規定其妻子應共同承擔上述債務。故判決支持呂某的上述訴求。

宣判後,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成都中院二審認為,被上訴人呂某在一審、二審中均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歐某案涉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所負債務,故歐某妻子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對歐某的這一上訴請求予以支持,歐某的其他上訴請求則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承辦該案的成都中院法官黃小華介紹說,該案中歐某雖未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但相關證據顯示其長期從事二手車交易的經營活動,職業性、經常性地實施二手車買賣的商業行為,故其應屬於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經營者的範疇。

黃小華說,當前二手車買賣中,經營者修改行駛里程及隱瞞發動機大修這兩個方面欺詐消費者情況佔絕大多數,而車輛屬於高速運輸工具,二手車輛機械性能的優劣與此兩種情形密切相關,如在二手車出售過程中隱瞞上述真實情況,使得消費者誤認或不知,在使用過程中可能置消費者於嚴重的安全隱患之中。

因此,二手車交易中的經營者更應嚴格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通過該案也再次警示相關二手車經營者,在科技、網絡高度發達的今天,紙終歸是包不住火的,一定要誠信經營,決不可存有僥倖心理,否則就如該案,將付出慘重代價,得不償失。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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