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麻將娛樂與賭博的界限應當明確

麻將 法律 成都 四川 紅網 2019-06-26

成都市民“打5元麻將被拘15日”一案有了新的進展。6月22日,當事人王彬如收到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法院判令成都市公安局溫江分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王彬如賠償4739.1元,並向其賠禮道歉。

將近8年之前的2011年8月20日,王彬如和兩個朋友在成都市溫江區的一家酒樓玩5元一局的四川麻將。玩了3個小時後,三人被溫江區公安分局抓獲,“查獲賭資575元”,王彬如被行政拘留15日,其餘兩人被拘留12日。王彬如對處罰不服,將溫江區公安分局告上法庭,但一二審均敗訴。王彬如堅持申訴,2015年最高法指令四川省高院再審此案,2018年四川省高院撤銷一二審判決以及相關行政處罰。

市民打5元麻將,到底屬於王彬如所主張的朋友間娛樂行為,還是溫江區公安分局所稱的賭博行為?我們來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可見,市民玩麻將是否會被公安機關“抓賭”,關鍵在於是否觸碰了“賭資較大”這根紅線。然而,到底什麼是“賭資較大”,《治安管理處罰法》並沒有劃定一條統一而明確的界限。

中國地域廣大,各地的經濟狀況各有不同,法律在有關違法事項金額標準方面無法給出統一的“硬槓槓”,這也是一種實際情況。但是,硬標準的缺失也不可避免地帶來了自由裁量幅度過寬的問題。比如,《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規定,個人賭資在人民幣100元以上的,屬賭資較大;《吉林省公安廳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裁量標準的指導意見》,將“賭資較大”定義為個人平均賭資數額在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兩地之間的差距,至少在5倍以上。

王彬如“打5元麻將被拘15日”事件並不是一個孤立的個案,有媒體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這類因“賭博”被處以治安處罰,當事人後來起訴公安機關的行政案件,共產生行政判決書5376份。可見,公民與行政機關之間因“麻將娛樂”還是“麻將賭博”而產生的爭議不在少數。高發的爭議也促使相關行政機關做出了一些積極的迴應與改進。如《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就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當然要打擊,人民群眾中合理的業餘娛樂也要保障,兩全其美的關鍵就是明確娛樂與賭博之間的界限。有律師建議,可以從行為主體、時間、金額、參與人員的工作性質四個方面,來制定一個全國統一的“麻將娛樂與賭博”的認定標準。金額可以不規定具體數額,但不妨與城鎮居民收入等指標之間建立一定的係數比例關係。這樣的建議,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文/周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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