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經驗之明確訴訟請求'

法律 民法 律者觀察 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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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事案件中,原告確定訴訟請求至關重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訴訟請求不明確的現象在實踐中,常常發生。在訴狀中常常表現為:“請求法院依法裁判”、“請法院明察”;甚至有的當事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但是沒有具體的數額。原告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明確、具體,法院院較難確認,將駁回原告的起訴。現根據實踐案例簡要分析:

一、簡要案情。

原告訴稱,2018年原、被告之間訂立買賣合同,該合同明確了原告從被告處購買工程設備及產品的相關質量標準及質保期限等,後原告在使用該產品的過程中,發現被告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產品主要用材沒有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該產品不能正常使用,經與被告協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承擔質量保證責任,將不符合合同標準的產品更換為符合合同標準的產品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原告提起訴訟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才能根據原告的起訴事實和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現原告僅籠統地起訴稱要求“被告承擔保證責任,將不符合合同標準的產品更換為符合合同標準的產品”,這一訴訟請求顯然是不具體明確的,是模糊不清的。

原告的訴訟請求並沒有明確究竟是被告的何種產品不符合合同標準、是哪些品種的產品不符合標準、產品質量存在哪些質量問題、有多少件產品不符合標準需要更換等等,這些問題都不明確,人民法院無法根據如此模糊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從而以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而駁回。

從這一點來說,原告的起訴根本不符合《民訴法》的有關規定。但什麼樣的訴訟請求算是一個具體的訴訟請求,則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

在我國民事訴訟實踐中一般將訴分為確認之訴、形成之訴和給付之訴

確認之訴的訴訟請求一般表達為:“請求確認位於xxx市xx區X號房屋為原告所有”“請求判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對於形成之訴應當將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與所要求的法律效果相結合以明確訴訟請求。例如:“請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

給付之訴的訴訟請求是具體明確要注意以下問題:原告要提出被告承擔責任的具體形式;要從履行或強制執行的角度具體細化所選擇的責任形式;在被告兩人以上時要分析被告之間承擔責任的形式。法律規定的給付之訴的責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原物、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和修理、重作、更換等。

主張訴訟請求時應當在以上的責任形式中根據案件具體事實及證據進行選擇。對於被告為兩人以上的一般可以要求被告共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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