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靜瑤訴劉強東案的五個懸念,每個都扣人心絃!

劉靜瑤訴劉強東案的五個懸念,每個都扣人心絃!

——沒有什麼案件比有關涉嫌性侵的案情來得更富有戲劇性

劉靜瑤訴劉強東案的五個懸念,每個都扣人心絃!

作者簡介

郝冬白,男,漢族,2015年9月參加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A級證書(律師資格證號:A_20156201020103),即同時取得律師資格。

劉靜瑤訴劉強東性侵案的五個懸念,每個都扣人心絃!

——沒有什麼案件比有關涉嫌性侵的案情來得更富有戲劇性

沒有什麼案件比有關涉嫌性侵案件的案情來得更富有戲劇性。我今天細讀了劉靜瑤(JingyaoLiu)訴劉強東(又名RchardLiu)案的起訴狀全文,我發現,該案件存在五個懸念,每個都扣人心絃!

懸念之一、劉靜瑤如果獲得陪審團審理對該案有什麼法律意義?

陪審團裁決( Verdict) 是陪審團對事實爭議的結論。裁決使人們的這樣一種信念得以實現,即一群公正無私的公民應當在對抗性的訴訟中起決定性的作用(摘自《美國法律辭典》)。對陪審團,在英美有很多讚美之詞,比如——在政府和被告人之間放置了“一群外行人的常識判斷”;比如—— 是“人民自由與王室特權之間一道智慧的防線。”

在美國聯邦法院,民事案件獲得陪審團審理的權利規定在《美國憲法第七憲法修正案》中,該修正案規定:“在普通法訴訟中,當爭議的價值超過20美元時,由陪審團審理的權利應該得到保留。”美國《聯邦規則》第38條(a)款(1)項重申了這一憲法保證的重要性,規定根據《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獲得陪審團審理的權利“保留給當事人,不受侵犯”。

法學家理查德.D.佛里爾說,美國從從英國引進了民事陪審團制度。儘管在1920年的大不列顛( Great Britain)取消了大多數案件獲得陪審團審理的權利,但美國人卻繼續信奉陪審團審理,將其作為一個最珍愛的、幾乎是神聖的權利 。 陪審團制度因向法律體系引入了普通人的智慧而受稱讚。陪審團反映的是社會的聲音( the voice of the community),是民主價值和美德的寶庫。然而,有批評者指責陪審團審理成本昂貴、笨拙低效,而更願意將訴訟結果託付給博學的法官,而不是作為門外漢( (lay person)的陪審團。不管爭論的價值如何,在美國陪審團制度就此保留下來了。

重要的是,《第七修正案》只適用於在聯邦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它是《權利法案》( the Bill of Rights)的條款之一,而後者沒有併入《第十四修正案》而適用於州。因此,《第七修正案》在州法院完全不適用,因此各州可以自由決定是否以及何時在其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提供陪審團。在許多州(很可能是大部分的州),州的憲法或州的成文法保證了陪審團審理的權利通常用和《第七修正案》類似的語言給出這樣的規定。

理查德.D.佛里爾說, 陪審團審理可能發生這樣的可能,例如,證人作證說某人告訴他發生了X、Y和Z.根據異議,法院可能會宣佈這一陳述不可採信,因為它是“傳聞證據( hearsay)”,法官因此指示陪審團不要理睬證人所說的關於X、Y和Z的事,因為它是不可採信的。(當然,正如所有參與庭審的律師所知道的,人們在聽到這些話之後很難不受影響) 。(摘自《美國民事訴訟法》)。

懸念之二、劉強東對劉靜瑤說:“你可以成為像鄧文迪那樣的女人”,有法律意義嗎?

據劉靜瑤在訴狀中說:劉強東曾對自己說“你可以成為像鄧文迪那樣的女人”。 鄧文迪,江蘇徐州人,曾是傳媒大亨---新聞集團總裁魯伯特•默多克的第三任妻子,有“一個傳奇的中國女人”之譽。2013年11月20日,鄧文迪與新聞集團老闆默多克與正式離婚。鄧文迪獲得的一套位於故宮東面的四合院,2014年2月據媒體報道價值1億元。如果劉強東說了這樣的話,這話在該案件中有什麼法律意義?這個承若會影響到該案件的索賠數額最終達到天價嗎?

懸念之三、損失費用不包括律師費和利息,律師費和利息有多少呢?

在訴狀中劉靜瑤說,“損失費用不包括律師費和利息”。律師費有多少呢?畢業於耶魯的本傑明.西里曼在1867年哥倫比亞大學畢業典禮上,借用托克維爾對律師“天然貴族”的盛讚,期待哥倫比亞的畢業生,不僅要成為商人,特別是華爾街商人的訴訟代理人,更要成為他們的合作者,“在這個世界上,只有在華爾街,才會有如此多品行高貴、積極進取、慷慨好客、誠實守信、正直無瑕的君子,連這裡的太陽落山時,投下的都是折射聖父聖子、聖靈愛的餘暉”。——這是對美國律師的溢美之詞;在19世紀70年代,出現了所謂“下滑趨勢”,法“從一種自由主義科學,淪為一種純粹的生意”。 ——這是對美國律師的貶低之詞。但不管是溢美或是貶低,美國律師收費往往都是天價,這塊恐怕數額不會小。何況,律師的酬金不理想,沒有足夠的金錢進行調查找證人、DNA檢驗等。(《二十世紀美國法律史(AmerIcan LAW in the 20th Century)》【美】勞倫斯·弗裡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著 周大偉等譯)

懸念之四、劉靜瑤在訴狀中說:保留要求懲罰性賠償權利的聲明有什麼法律意義?

劉靜瑤如果要求懲罰性賠償可能會使該案的索賠數額成為天文數字。

懸念之五、基於明尼蘇達州法549.191和549.20條,修訂起訴狀有什麼法律意義?

因為對於每一個案件,它的事實都是慢慢在展開,何況是一起涉嫌性侵等索賠案。如果修訂起訴狀,就是劇情繼續展開。

》》》案件主題詞備忘

▲該案的基礎:超過5萬美元的損失的性侵和毆擊行為,損失費用不包括律師費和利息,已滿足法院行使管轄權的額度要求;

▲性侵和毆擊,發生在明尼蘇達州亨內平郡;

▲明尼蘇達州法:542.09和543.19,確定管轄;

▲明尼蘇達州法:非自願的性行為屬於犯罪。明尼蘇達州法609.3451 subd.1(1)(2018)規定“性接觸包括以從事性行為或者侵犯性質行為的目的……”

明尼蘇達州法609.3451 subd.1(2)(2018),該犯罪行為被司機所見證;

▲明尼蘇達州法609.343 subd.1(1)(2018)規定強姦。

▲明尼蘇達州法609.343 subd.14(2018)。

●第一項指控:

意圖傷害和毆擊(豪華轎車中)

●第二項指控:

非法限制自由(豪華轎車中)

●第三項指控:

性侵和毆擊(在公寓中)

●第四項指控

意圖傷害和毆擊的連帶責任(豪華轎車中)

●第五項指控

非法限制自由的連帶責任(豪華轎車中)

●第六項指控

性侵和毆擊的連帶責任(在公寓中)

▲保留要求懲罰性賠償權利的聲明;

▲基於明尼蘇達州法:549.191和549.20條,可以修訂起訴狀。

劉靜瑤訴劉強東案的五個懸念,每個都扣人心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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