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衝警察怒吼:“我是人大代表!”最新:被暫停執行代表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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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衝警察怒吼:“我是人大代表!”最新:被暫停執行代表職務

“我是人大代表,你們無權處置我!”福建霞浦縣人大代表蘇某輝酒駕將車子違停在鬧市道路中央,之後拒不配合交警執法,並掏出了自己的人大代表證叫囂,這一系列行為經警方通報後引發社會關注。

8月15日,澎湃新聞從霞浦縣交警大隊瞭解到,經司法鑑定,蘇某輝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03.5mg/100m,達到醉駕標準,該大隊已對蘇某輝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調查。

最新進展:

8月15日,澎湃新聞從福建省寧德市霞浦縣人大常委會了解到,當天上午召開的常委會上,縣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並表決通過了關於許可縣公安局對第十七屆人大代表蘇某輝採取強制措施,並暫時停止其執行代表職務的決定。

案情介紹:

據霞浦縣交警大隊介紹,7月17日20:37,蘇某輝飲酒後在霞浦縣鬆港街道金山路發現自己的閩JD***8號小車因違規停車被交警貼告知單,遂心懷不滿,故意將車行駛至霞浦縣太康路正中,以南北朝向將車輛停在太康路中心達23分鐘之久,其時正值該路段通行高峰期,蘇某輝的行為導致太康路通行不暢直至堵塞。

巡特警大隊出警後,蘇某輝自稱為縣人大代表,拒不將車移開。後霞浦縣公安局指揮中心指派霞浦交警協助,蘇某輝仍不配合。

交警大隊民警將蘇某輝帶回隊部進行調查,到隊部後蘇某輝酒勁上頭仍不配合調查。隨後,交警將其帶往醫院,蘇某輝在其子女的勸解下,才進行了酒精呼氣測試和抽血檢測,現場呼氣值達163 mg/100ml。

7月19日,福建正揚司法鑑定所出具意見書,蘇某輝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03.5mg/100ml,霞浦縣交警大隊對蘇某輝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調查。

霞浦縣交警大隊相關負責人介紹,經查,蘇某輝確係霞浦縣人大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據海峽都市報報道,蘇某輝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治安處罰法》涉嫌危險駕駛和尋釁滋事。

目前,霞浦縣公安局正在向霞浦縣人大提請對蘇某輝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和行政拘留的許可。

新京報:“你們無權處置我”,醉駕代表的特權錯覺哪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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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衝警察怒吼:“我是人大代表!”最新:被暫停執行代表職務

“我是人大代表,你們無權處置我!”福建霞浦縣人大代表蘇某輝酒駕將車子違停在鬧市道路中央,之後拒不配合交警執法,並掏出了自己的人大代表證叫囂,這一系列行為經警方通報後引發社會關注。

8月15日,澎湃新聞從霞浦縣交警大隊瞭解到,經司法鑑定,蘇某輝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03.5mg/100m,達到醉駕標準,該大隊已對蘇某輝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調查。

最新進展:

8月15日,澎湃新聞從福建省寧德市霞浦縣人大常委會了解到,當天上午召開的常委會上,縣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並表決通過了關於許可縣公安局對第十七屆人大代表蘇某輝採取強制措施,並暫時停止其執行代表職務的決定。

案情介紹:

據霞浦縣交警大隊介紹,7月17日20:37,蘇某輝飲酒後在霞浦縣鬆港街道金山路發現自己的閩JD***8號小車因違規停車被交警貼告知單,遂心懷不滿,故意將車行駛至霞浦縣太康路正中,以南北朝向將車輛停在太康路中心達23分鐘之久,其時正值該路段通行高峰期,蘇某輝的行為導致太康路通行不暢直至堵塞。

巡特警大隊出警後,蘇某輝自稱為縣人大代表,拒不將車移開。後霞浦縣公安局指揮中心指派霞浦交警協助,蘇某輝仍不配合。

交警大隊民警將蘇某輝帶回隊部進行調查,到隊部後蘇某輝酒勁上頭仍不配合調查。隨後,交警將其帶往醫院,蘇某輝在其子女的勸解下,才進行了酒精呼氣測試和抽血檢測,現場呼氣值達163 mg/100ml。

7月19日,福建正揚司法鑑定所出具意見書,蘇某輝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03.5mg/100ml,霞浦縣交警大隊對蘇某輝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調查。

霞浦縣交警大隊相關負責人介紹,經查,蘇某輝確係霞浦縣人大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據海峽都市報報道,蘇某輝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治安處罰法》涉嫌危險駕駛和尋釁滋事。

目前,霞浦縣公安局正在向霞浦縣人大提請對蘇某輝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和行政拘留的許可。

新京報:“你們無權處置我”,醉駕代表的特權錯覺哪來的?

他衝警察怒吼:“我是人大代表!”最新:被暫停執行代表職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蘇某輝違法犯罪也得被查,這不因其身份而異。他最終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立案調查,也印證了這點。

想通過“亮證”就被豁免法律責任,只是享有特權的錯覺。

《代表法》中的確有關於人大代表“人身特別保護”的規定,但這跟“司法豁免權”不是同一概念。對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別保護”,是為了保護其代表選民表達意志、正常履職的權利,為防止人大代表因履職行為遭挾私打擊報復等。

依照法律規定,對涉嫌違法或犯罪的縣級及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採取強制措施,需要經過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的表決,但目的是審查法律強制是否與履職有關。而蘇某輝醉駕被追究刑責,完全無關履職問題。

說到底,縣人大代表涉嫌違法犯罪被追刑責,只是比普通人多了道審查程序。這被有些人理解為執法者“無權處置”,不是無知,就是自欺欺人。而這也反映出,有些人習慣了“拉大旗作虎皮”,動輒“亮證”唬人,把參政身份拿去當特權資本的問題存在。

2014年,福建周寧縣人大代表張裕明在上海醉駕被抓,該事件的處理也曾出現插曲:上海警方向周寧縣人大常委會發去提請批准刑拘的函,但後者投票後否決了警方請求。但最終,這種偏離法律本義的表決被及時糾正,張裕明也被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並停止其執行代表職務。

張裕明案無疑是一堂生動的法治課,可如今,又有人扔出“我是人大代表,你們無權處置我”的荒謬言論。雖說這只是偶發個案,但這裡面反映出的個別代表的特權錯覺,仍需及早打消,讓他們懂得,人大代表身份是相應權力責任的標識符,但不是違法犯罪的擋箭牌。

(綜合自澎湃新聞、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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