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物品如何賠要有行業標準'

酒店 法律 寧波江北檢察 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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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檢察日報

夏女士日前在南京某酒店住宿期間,不慎將該酒店兩根裝飾用蘆葦燈損壞,酒店方要求夏女士按照每根1500元的價格賠償酒店3000元,而夏女士在網上查到類似蘆葦燈的單價最貴為500餘元,後經調解,夏女士共賠償酒店1500元(7月23日澎湃新聞)。

俗話說“不怕一萬,就怕萬一”,在酒店、賓館住宿時,顧客難免由於疏忽造成一些酒店物品的損壞,有的酒店會專門在《住宿須知》中列出物品損壞賠償價目表。“損壞物品要賠償”是再樸素不過的法理,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物權法等對損害賠償責任也有明確規定。可從夏女士的遭遇及各家酒店的《住宿須知》來看,似乎賠償標準全由酒店“定價”,消費者沒有太多發言權。

那麼,酒店物品的損壞賠償標準到底應當如何確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9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由此不難看出,酒店物品的損壞賠償標準應當主要依據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如果酒店能夠提供近期購買蘆葦燈的發票等憑證證明這款燈的單價的確為1500元,則夏女士應當據此賠償。據報道,目前酒店方尚未向夏女士和媒體提供該蘆葦燈的發票。所以,夏女士依據網上查詢到的價格質疑酒店賠償金額過高,也合情合理。

通過梳理類似爭議,筆者發現焦點往往集中在賠償價格的認定上。一方面,酒店方會依據物品進價或《住宿須知》上列明的物品損壞賠償價格要求消費者照價賠償;另一方面,消費者則會以物品折損、價格過高等為由質疑酒店的賠償標準。如上文所說,如果酒店方能夠提供出證明損失發生時相應物品市場價格的憑證,並要求消費者據此賠償,似無不妥;可如果無法提供或無法認定時,賠償標準又該如何確定呢?

最為常見的一類情況,是酒店會在《住宿須知》中列出物品損壞賠償價格清單,要求消費者照價賠償。這種方式乍一看“你情我願”“天經地義”,可仔細想想,問題來了——這份價格表並未事先經過酒店與消費者的協商一致,也不屬於酒店與消費者住宿合同的一部分,而僅是酒店的一份單方聲明,類似霸王條款,法律效力存在可疑之處。且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其實,問題的核心不在法律,而在於酒店方與消費者之間的不平等主體地位與市場監管部門的引導缺失。酒店公共財物受到損壞,要求損壞方賠償合法合理,可酒店經營者也應當堅守服務業的基本定位,遵從物權法損害賠償基本原理的要求,制定出合理的賠償標準,讓消費者有更多的賠償選擇方式。

行業監管部門和價格部門,則應當積極引導酒店餐飲服務業制定賠償參考標準,通過行業準則的方式避免“天價賠償”的出現,必要時也應當積極介入個案糾紛,形成典型案例,釋法說理,不斷加強經營者與消費者的權責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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