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微普法|共同飲酒發生事故 需要承擔責任嗎?'

法律 金昌 發現佩奇 金昌司法 201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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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走,哪能不喝酒。然而,喝酒有風險,同桌需謹慎。近幾年,共同飲酒致人傷損的事故頻頻發生,引起人們廣泛關注與熱議,大量侵權糾紛的發生難免讓大家提心吊膽。那麼,作為同飲者的你需要注意哪些才可以避免糾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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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微普法|共同飲酒發生事故 需要承擔責任嗎?金昌微普法|共同飲酒發生事故 需要承擔責任嗎?

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金昌市民何某、徐某、樑某約陳某到某酒樓聚餐飲酒,飲至深夜一行四人離開酒樓結伴步行,在回家途中陳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其當場死亡的事實。隨後陳某家屬將3名共同飲酒者起訴至金川區人民法院,認為他們沒有盡到注意和照顧義務,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何某、徐某、樑某一起離開酒樓陪同陳某步行回家,證明三被告對原告陳某盡到了安全護送義務,途中陳某突遭趙某醉酒後超速駕駛的越野車撞擊致其當場死亡,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此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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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金昌市民何某、徐某、樑某約陳某到某酒樓聚餐飲酒,飲至深夜一行四人離開酒樓結伴步行,在回家途中陳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其當場死亡的事實。隨後陳某家屬將3名共同飲酒者起訴至金川區人民法院,認為他們沒有盡到注意和照顧義務,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何某、徐某、樑某一起離開酒樓陪同陳某步行回家,證明三被告對原告陳某盡到了安全護送義務,途中陳某突遭趙某醉酒後超速駕駛的越野車撞擊致其當場死亡,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此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金昌微普法|共同飲酒發生事故 需要承擔責任嗎?

律師解答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即為積極作為義務,違反該等義務原則上即為有過錯,構成不作為侵權,其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定承擔各自相應責任。

侵權法中的侵權賠償責任賦予同飲者應當在合理限度範圍內盡到合理照顧義務,合理照顧義務是一種安全保障義務。

義務一

提醒、勸阻、通知義務:共同飲酒中,同飲者雖沒有強迫其他同飲者不飲酒的權利,但發現同飲者出現醉酒、酗酒或不良反應後應立即提醒、勸阻其停止喝酒,如確有必要可通知其親友或有關社會公共服務部門等及時排除危險的義務。

義務二

扶助、照顧、護送義務:飲酒過程中,特別是對於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同飲人應相互關照給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應當親自照顧將其及時護送至家中交親友照管或護送醫療機構救治,並妥善照看其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及時使其脫離危險的環境和狀況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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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金昌市民何某、徐某、樑某約陳某到某酒樓聚餐飲酒,飲至深夜一行四人離開酒樓結伴步行,在回家途中陳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其當場死亡的事實。隨後陳某家屬將3名共同飲酒者起訴至金川區人民法院,認為他們沒有盡到注意和照顧義務,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何某、徐某、樑某一起離開酒樓陪同陳某步行回家,證明三被告對原告陳某盡到了安全護送義務,途中陳某突遭趙某醉酒後超速駕駛的越野車撞擊致其當場死亡,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此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金昌微普法|共同飲酒發生事故 需要承擔責任嗎?

律師解答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即為積極作為義務,違反該等義務原則上即為有過錯,構成不作為侵權,其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定承擔各自相應責任。

侵權法中的侵權賠償責任賦予同飲者應當在合理限度範圍內盡到合理照顧義務,合理照顧義務是一種安全保障義務。

義務一

提醒、勸阻、通知義務:共同飲酒中,同飲者雖沒有強迫其他同飲者不飲酒的權利,但發現同飲者出現醉酒、酗酒或不良反應後應立即提醒、勸阻其停止喝酒,如確有必要可通知其親友或有關社會公共服務部門等及時排除危險的義務。

義務二

扶助、照顧、護送義務:飲酒過程中,特別是對於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同飲人應相互關照給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應當親自照顧將其及時護送至家中交親友照管或護送醫療機構救治,並妥善照看其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及時使其脫離危險的環境和狀況的義務。

金昌微普法|共同飲酒發生事故 需要承擔責任嗎?

綜上,共飲者與受害人之間形成了法律上擬製的“鄰人”關係,當其進行危險行為或者可能處於危險境地時,共飲者都有不使其受到損害的注意義務。確定共飲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是為了督促共飲者適當飲酒,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而不是使同飲者在無過錯的情況下無故替其分擔責任。

當然,朋友雖有提醒、照顧、保護、通知等義務,但這並不是讓酒駕者逃避責任的理由,而是對飲酒者的監督與保護。

每一杯過量的酒,都是死神催命的毒藥。一場酒局,不但喝丟了朋友,還喝沒了性命。 下次你我相約喝酒時,請記得應盡安全保障義務。

供稿:李彬 王世梅 編輯:楊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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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走,哪能不喝酒。然而,喝酒有風險,同桌需謹慎。近幾年,共同飲酒致人傷損的事故頻頻發生,引起人們廣泛關注與熱議,大量侵權糾紛的發生難免讓大家提心吊膽。那麼,作為同飲者的你需要注意哪些才可以避免糾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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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金昌市民何某、徐某、樑某約陳某到某酒樓聚餐飲酒,飲至深夜一行四人離開酒樓結伴步行,在回家途中陳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其當場死亡的事實。隨後陳某家屬將3名共同飲酒者起訴至金川區人民法院,認為他們沒有盡到注意和照顧義務,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何某、徐某、樑某一起離開酒樓陪同陳某步行回家,證明三被告對原告陳某盡到了安全護送義務,途中陳某突遭趙某醉酒後超速駕駛的越野車撞擊致其當場死亡,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此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金昌微普法|共同飲酒發生事故 需要承擔責任嗎?

律師解答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即為積極作為義務,違反該等義務原則上即為有過錯,構成不作為侵權,其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定承擔各自相應責任。

侵權法中的侵權賠償責任賦予同飲者應當在合理限度範圍內盡到合理照顧義務,合理照顧義務是一種安全保障義務。

義務一

提醒、勸阻、通知義務:共同飲酒中,同飲者雖沒有強迫其他同飲者不飲酒的權利,但發現同飲者出現醉酒、酗酒或不良反應後應立即提醒、勸阻其停止喝酒,如確有必要可通知其親友或有關社會公共服務部門等及時排除危險的義務。

義務二

扶助、照顧、護送義務:飲酒過程中,特別是對於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同飲人應相互關照給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應當親自照顧將其及時護送至家中交親友照管或護送醫療機構救治,並妥善照看其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及時使其脫離危險的環境和狀況的義務。

金昌微普法|共同飲酒發生事故 需要承擔責任嗎?

綜上,共飲者與受害人之間形成了法律上擬製的“鄰人”關係,當其進行危險行為或者可能處於危險境地時,共飲者都有不使其受到損害的注意義務。確定共飲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是為了督促共飲者適當飲酒,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而不是使同飲者在無過錯的情況下無故替其分擔責任。

當然,朋友雖有提醒、照顧、保護、通知等義務,但這並不是讓酒駕者逃避責任的理由,而是對飲酒者的監督與保護。

每一杯過量的酒,都是死神催命的毒藥。一場酒局,不但喝丟了朋友,還喝沒了性命。 下次你我相約喝酒時,請記得應盡安全保障義務。

供稿:李彬 王世梅 編輯:楊柳婷

金昌微普法|共同飲酒發生事故 需要承擔責任嗎?

總編審:方 韋華

總監製:杜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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