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金融 法律 深交所 股票 證券日報 2017-06-09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增加、變更、否決議案的情況。

2、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表決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1、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6年度股東大會現場會議於2017年5月26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海德一道88號中洲控股金融中心A座38層E單元公司會議室召開。會議由第三屆董事會召集,會議由董事長閆偉先生主持。

本次會議召開方式為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表決相結合。網絡投票時間為:2017年5月25日—2017年5月26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繫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5月26日9:30—11:30,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5月25日15:00至2017年5月26日15:00的任意時間。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與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委託代理人合計3名,代表股份100,807,300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5.9085%。其中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和股東代表人共計3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100,807,300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5.9085%;參與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表人共計0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0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參與投票的中小投資者(指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共1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100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0.00005%。

3、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管列席現場會議,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了本次臨時股東大會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1、審議通過了《2016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同意100,807,300股,反對0股,棄權0股,同意股數佔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數的100%。

2、審議通過了《2016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3、審議通過了《2016年年度報告及摘要》;

其中,中小投資者(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東)投票情況:同意100股,反對0股,棄權0股,同意股數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中小投資者的有效表決權股數的100%。

4、審議通過了《2016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5、審議通過了《2016年度利潤分配預案》;

本議案以特別決議通過,即由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 以上通過。

6、審議通過了《2016年度募集資金存放及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

7、審議通過了《2016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8、審議通過了《關於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2017年綜合授信額度的議案》;

9、審議通過了《關於為子公司及孫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

10、審議通過了《關於續聘2017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11、審議通過了《關於向控股股東借款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40,754,470股,反對0股,棄權0股,同意股數佔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數的100%。

本議案股東天津柚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關聯方,已迴避表決。

12、審議通過了《公司董事會關於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留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專項說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經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到會見證,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網絡投票實施細則》、《治理準則》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關規定,出席的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並加蓋董事會印章的公司2016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公司2016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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