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綠成金 綠色金融迎來新風口

金融 投資 經濟 興業銀行 中華建設網 2017-06-19

中華建設網訊 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浙江、江西、廣東、貴州、新疆5省(區)選擇部分地方,建設各有側重、各具特色的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在體制機制上探索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推動經濟綠色轉型升級。

會議決定,建立綠色金融風險防範機制,健全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建立綠色項目投融資風險補償等機制,促進形成綠色金融健康發展模式。

業內專家認為,國務院提出設立五大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以及明確的五大任務,不僅是從政府層面著力破解綠色金融的體制機制束縛,也將從市場層面著力激發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綠色金融市場主體的活力。

點綠成金 綠色金融迎來新風口

什麼是綠色金融

綠色金融,又稱環境金融或可持續性融資,是金融發展的必然趨勢。綠色金融的概念最早出現在國際上是1997年,主要是指以保護環境,治理汙染問題以及金融業的可持續發展為出發點,金融單位與企業在進行投資融資決策時,要將影響環境相關的各種回報、風險以及成本予以充分考慮,引導社會資源、經濟資源得以充分合理利用。

通過金融機構的業務運作和項目管理,以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的目的,最終促進經濟社會與自然的和諧健康發展。

與傳統金融相比,綠色金融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它更強調人類社會的生存環境利益,它將對環境保護和對資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為計量其活動成效的標準之一,通過自身活動引導各經濟主體注重自然生態平衡。它講求金融活動與環境保護、生態平衡的協調發展,最終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綠色金融與傳統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有共同點,即它的實施需要由政府政策做推動。傳統金融業在現行政策和“經濟人”思想引導下,或者以經濟效益為目標,或者以完成政策任務為職責,後者就是政策推動型金融。環境資源是公共品,除非有政策規定,金融機構不可能主動考慮貸款方的生產或服務是否具有生態效率。

近幾年來,“綠色金融”概念越來越受到國內眾多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的追捧,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

點綠成金 綠色金融迎來新風口

國際上綠色金融的經驗

從國際視角看,綠色金融的發展已有多年曆史,已經形成成熟的發展體系,其中一些經驗做法具有重要參考借鑑價值。

2003年6月4日,世界十大銀行為確定、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過程中所涉及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簽署了一項重要原則“赤道原則”,該原則的主要內容為:所有新融資項目中資金總成本超過1000萬美元的項目以及因擴充、改建對環境或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原有項目都可以基於赤道原則來開展。

除了“赤道原則”這一基本標準外,國際機構先後以協定、原則、公約等形式出臺過多種環保整治和綠色金融規定。1975年世界銀行發佈“項目環境發展指導方針”,1999年出版了《汙染預防與削減手冊》。此外聯合國在組織制定《里約宣言》、《京都議定書》、《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後,又於2006年發佈實施了《負責任的投資原則》。目前西方國家的銀行在綠色金融發展方面已經享有較完善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

在實務中,國外政府在商業銀行綠色借貸方面,會給予商業銀行在綠色信貸以政策扶持,商業銀行通常會利用在利率、額度和審批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開發、創新了許多針對企業、個人的綠色信貸產品。其次,國外銀行也會利用證券市場工具,比如氣候衍生品、綠色資產抵押證券等,來幫助企業規避環境風險。

發達國家商業銀行秉承可持續發展理念,在戰略高度上考慮環境問題,在日常的經營管理活動中合理的融入綠色金融理念,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綠色金融迎來起飛風口

當前,我國進入了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的關鍵時期,綠色產業的發展和傳統產業綠色改造對金融的需求日益強勁,這使得“綠色金融”成為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業發展的新的趨勢和潮流。

去年G20杭州峰會,在中國倡導下綠色金融被首次納入會議議程,引發全球關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進一步明確提出,要大力發展綠色金融。

事實上,早在2015年9月份,國務院就曾發佈《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構建綠色金融體系戰略。而2016年3月份發佈的《“十三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建立綠色金融體系,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設立綠色發展基金”。

隨後,人民銀行等七部委於去年8月底聯合發佈了《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將綠色金融、綠色金融體系上升至國家戰略。

在國家政策推動下,我國綠色金融在“十三五”期間進入規模化、系統化發展階段,市場規模快速擴大,參與主體、涉及行業及金融工具不斷豐富。目前,中國是全球第3個建立了“綠色信貸指標體系”的國家之一,是全球首個由政府支持機構發佈本國綠色債券界定標準的國家。

在地方上,儘管設立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此前並未獲得正式的批覆,但事實上相關工作已經在福建、貴州、廣州、新疆等多個地方積極開展。

福建和江西依託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探索了綠色金融體制機制的創新,而此次批准設立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的五個省(區)此前也都在2016年先後遞交了設區申請,並已自發地在部分領域啟動了相關創新探索工作。

從目前來看,已經啟動的各地綠色金融體制機制創新,主要集中在提供綠色信貸與綠色債券貼息,由政府主導設立第三方擔保增信機制,與金融機構及社會資本合作設立綠色產業發展基金等,建立環境產權市場,並以此為基礎創設創新金融產品等方面。

“通過地方創新試點,能夠探索不同的推進路徑,更快更好地推進我國綠色金融體系建設的整體進程。”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認為,此次會議正式提出設立試驗區並明確了具體任務,不僅是對此前工作的認可,更是對現有經驗的整合,旨在引導綠色金融體制機制創新的地方試點向著更加統一、規範與健康的方向邁進,從而進一步加快綠色金融體系建設進程。

點綠成金 綠色金融迎來新風口

問題與挑戰

中國已成為全球首個構建起較為完整綠色金融政策體系的國家,但綠色金融的市場體系和操作模式尚處於摸索起步階段,綠色金融發展正面臨日益增多的問題和挑戰。

綠色金融法律法規建設滯後。目前,我國已出臺《關於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工作指導意見》《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環保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文件,但均只停留在部門規章層面,沒有較強的約束力和執行力,缺乏一套較為完整的引導綠色金融長期發展,規範社會行為和各方權責的綠色金融法律制度體系。

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力度不夠。目前,我國綠色金融發展水平較低,金融主管部門的政策目標也主要集中在限制對“兩高一資”和促進節能減排等短期目標的實現上,而金融機構本身也尚未將綠色金融全面納入其業務經營中,還未建立起與綠色金融相配套的制度,對企業環保政策執行情況的審查也大多浮於表面,缺乏相應的約束激勵機制。同時,對綠色金融業務缺乏經驗和專業領域的技術識別能力。

信息溝通機制不暢。銀行開展綠色信貸業務,客觀上要求有健全的信息溝通機制,瞭解企業可能存在的環境風險。2007年,我國已發佈文件,要求把企業環保信息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但從目前情況看,央行徵信系統所涵蓋的企業環保信息範圍還很窄,且由於環保信息與企業獲取貸款掛鉤,企業存在隱瞞真實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的可能,使銀行難以獲得充分的信息。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銀行開展綠色信貸存在一定的風險,這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綠色信貸政策的實施。

綠色金融市場體系不夠完善。目前,我國發展綠色金融實踐主要依賴銀行的綠色信貸政策,證券、保險、信託等其他金融機構參與較少,從而影響了綠色金融發展。銀行在發展綠色金融實踐中缺乏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密切配合,且社會公眾參與力度不夠,進一步延緩了綠色金融發展速度。目前,綠色證券、保險、信託的實施還面臨著許多難題,相關的環境准入機制尚未成熟,也沒有切實具體的政策可供參照執行。

綠色金融應如何發展

綠色金融要推動理想與現實的統一,實現健康持續發展,關鍵在於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從政府層面、市場層面和社會層面入手,有效化解市場失靈和監督失位的問題。

首先,從政府層面來說,進一步加大對綠色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是完善綠色金融相關的標準規則和政策體系。明確綠色項目和綠色金融的界定標準,以及認證考核標準;理順資源環境定價機制,實現資源環境的科學合理定價;對開展綠色金融的企業給予稅收減免、財政貼息等優惠政策,由政府對綠色項目提供擔保,拓寬民間資本的融資渠道,為民間資本參與綠色投資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和法律保障;加快環境立法,尤其是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加強執法督察,保障節能環保政策實施和投資者權益。

二是加強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全面對接與協調聯動。可考慮成立綠色金融部際聯席會議機制,加強產業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協調配合,定期協調和處理綠色金融發展的重大問題。

三是加快培育和發展綠色金融市場。建立健全專業性中介服務體系,進一步規範第三方評級評估機構;加快推進綠色債券市場、綠色股票市場、碳交易市場等直接融資市場建設,大力促進綠色指數開發創新和投資應用,不斷完善綠色金融債券、綠色企業債券、綠色公司債券等直接融資產品;培育合格的綠色投資者,鼓勵和引導投資者投資綠色證券產品。

四是長期來看,政府應逐步從臺前轉向幕後,真正確立綠色金融發展的市場化導向。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做到“該放的權一定要放足,該管的事一定要管好,該做的事一定要做優”。

其次,從市場層面來說,著力提高金融機構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提升綠色金融的戰略認知,將發展綠色金融提升到戰略高度;根據綠色項目的特點,以及貸款客戶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建立客戶分層體系,提高風險定價水平,開發相匹配的金融產品;加強與第三方評級評估機構的溝通和合作,提高對企業和項目進行資質審核和資產評估的嚴謹性和可靠性,建立匹配綠色項目的風險控制模型,以及風險分散和補償機制;加強專業人才的引進和培養,打造既熟悉國際規則又掌握本土情況的綠色金融專業團隊;完善銀行、政府、創投、擔保、保險等金融機構的合作機制,提供融信貸、投資、擔保、保險、諮詢等業務為一體的綜合金融服務;積極參與綠色金融領域的國際合作,研究和採用國際上通行的綠色金融規則,比如赤道原則等。

最後,從社會層面來說,重點發揮社會組織的監督和服務作用。積極培育和發展專業化、國際化的綠色金融社會組織;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為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提供綠色金融服務諮詢,以及相關人員的教育培訓服務;推動社會組織實現自我管理、參與綠色治理,對綠色金融項目進行定期監測、評價和報告,提高綠色金融項目的透明度和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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