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王某等三名執法人員 的行為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

經濟 刑法 法制 社會 肅寧普法 2017-06-15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某縣某房地產有限公司違反居民住宅樓建設設計規定,私自將住宅小區內居民存車處及垃圾箱放置地改建成車庫和儲藏間。同年7月19日某縣住建局監察大隊執法人員王某、許某、耿某開始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該公司稱:他們共建車庫11個和儲藏間8個,按照每個車庫6萬元,每個儲藏間1.6萬銷售,共計收入78.8萬元,減去成本56.3079萬元,實得利潤22.4921萬元。王某等3人依據《城鄉建設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於2011年8月12日對該公司做出沒收違法收入22.4921萬元,處罰款5000元行政處罰決定。經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查明該公司實際銷售收入為1183000元。對於王某等三人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辦案人員中有三種不同意見。

【意見分歧】

第一種意見:三名被告人存在玩忽職守行為但尚不構成玩忽職守罪。在處罰A公司違法事實中,三名被告人積極查處,只是就處罰問題沒有看到2011年1月4日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批覆,屬於工作失誤,與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存在本質區別。

第二種意見:三名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住建局未沒收的986219元是因A公司違法而得到的收入,不能認定為國家的經濟損失。

第三種意見:三名被告人均構成玩忽職守罪。三被告人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對本職工作的基本執法依據不學習、不查詢、不掌握,以致給國家造成986219元的經濟損失。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法理分析】

區分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在於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如果玩忽職守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雖然造成損失但損失後果尚未達到嚴重程度的,應認為屬於一般的玩忽職守行為,不以犯罪論處。本案中,三被告人在執法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國家利益損失重大,顯然已超出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範疇,構成玩忽職守罪是毋庸置疑的。2011年2月16某省住建廳的官網公佈了關於違法收入計算問題的批覆,三被告人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對本職工作的基本執法依據不學習、不查詢、不掌握,以致給國家造成986219元的經濟損失。且三被告人私自降低處罰標準,造成國家未能收繳與實物價值相當的違法收入,該公司違規建設實物價值屬於刑法意義上瀆職犯罪的“經濟損失”。

【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認定三被告均構成玩忽職守罪。

肅寧縣檢察院反貪二局 劉玉柏

住建局王某等三名執法人員 的行為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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