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去庫存壓力全線緩解 “超期未募集”情況再出新規

基金 公募 註冊制 投資 證券時報 2017-06-07

中國基金報記者 陳墨

數據顯示4月底整個基金行業有375只新基金“超期未募集”,導致整個行業基金去庫存壓力較大。基金君獲悉,目前對“超期未募集”情況再出新規,公募基金去庫存壓力全線緩解。

基金君獲悉,對於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允許基金管理人自行選擇是否延期募集。

此外,同時對基金管理人出現三類情形的基金產品達到2只及以上的,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至相關情形消除前,上報的所有基金產品均適用6個月的註冊審查期限。業內紛紛預期未來新基金申報會更合理。

“超期未募集”情況再出新規

據監管新規,由於註冊制以來行業長期積累的超期未募集產品批文數量較多,短期內消化大量超期產品批文存在較大壓力。

考慮到行業的現實困難,為一次性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支持行業平穩健康發展,監管層將進一步完善對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的監管安排:對於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允許基金管理人自行選擇是否延期募集。

延期募集的,應當及時提出延期募集備案申請;不再延期募集的,應當作出相關專項承諾,後續不再啟動超期未募集產品的發行。

根據新規,基金管理人應當對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進行認真梳理、統計、分析,客觀評估有關情況,於2017年6月5日前向監管層提交產品處理方案說明及相關材料。

逾期未報送書面正式材料的,後續不再接收。(基金君提示大家注意時間。)

新基金申報更合理化

在過去“超期未募集”基金問題解決之後,相對應的監管層對未來新基金“超期未募集”情況要也有相關規定。根據新規,未來新基金申報會更合理,“量入為出”。

不過,相對應的監管層對未來新基金“超期未募集”情況要也有規定:基金管理人出現以下情形的基金產品達到2只及以上的,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至相關情形消除前,上報的所有基金產品均適用6個月的註冊審查期限(監管另有規定的除外)

1、2017年6月1日後准予註冊的基金產品出現超期未募集情形的;

2、2017年5月31日前已准予延期募集備案的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未在備案回函要求的有效期限內進行募集的;

3、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間准予註冊的基金產品,未在2017年12月1日前進行募集的。

此外,監管層還表示,基金管理人應強化主體責任,進一步健全內部管理及風險控制,理性規劃和申報基金產品,共同維護市場效率和秩序。

這就意味著,未來基金公司要謹慎申報新基金,不能盲目申報。不少基金公司產品部門表示,這一新規緩解了新基金去庫存的壓力,未來會按照自身需求申報產品,儘量保證杜絕超期未募集情況。

基金公司申報材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17年6月5日前報送哪些材料?如下:

(一)公司對截至2017年5 月31 日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的後續處理方案說明;

(二)公司對截至2017年5月31日超期未募基金產品的處理措施明細表;

(三)基金管理人對相關產品選擇辦理延期募集的,應當提交延期募集備案的申請材料;

(四)基金管理人對相關產品選擇不再延期募集,應當提交相關專項承諾。專項承諾應當包括公司不再申請延期募集相關產品備案(需逐一說明產品批文);公司將強化內部控制,理性申報產品;今後嚴格在批文規定期限內進行產品募集,出現超期未募集情形的,自願接受監管安排等有關事項的說明。

逾期未按第一項要求報送書面正式材料的,後續不再接收。

基金君再回顧下此前通知

在基金產品註冊審查過程中,對於存在短時間內大量申報基金產品、超期未募集基金產品數量達到或者超過已批覆未募集基金產品總數的60%、“迷你基金”數量較多、基金經理“一拖多”、一年內被採取兩次以上行政監管措施等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監管層將委託相關派出機構對基金管理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

這一措施也取得較好效果:

一是,對防止行業盲目大量申報產品、刻意囤積批文起到了較好的提醒、警示作用;

二是,基金管理人申報產品趨於理性,盲目扎堆申報產品的現象有所緩解;

三是,基金管理人積極採取有關措施,根據市場和投資者需求合理安排產品發行或變更註冊,逐步消化超期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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