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闖紅燈撞死老人:為何“特殊”和“免責”並非一回事兒?'

交通 姬鵬 2019-07-28
"
"
救護車闖紅燈撞死老人:為何“特殊”和“免責”並非一回事兒?

有媒體報道,近日,蘇州一輛救護車,在接上一位腳部受傷者,闖紅燈轉彎時,撞上一輛正常行駛的電動車,致60多歲的車主身亡。救護車司機稱:“120屬特殊車輛,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闖紅燈,應免責”。而死者家屬指出:“救護車沒有緩行,也沒有拉警報,未確保行人安全,且傷者傷情不重,不算緊急任務,應負全責”。交警稱:“將盡快出責任認定報告”。

作為“救護車”來講,本來的目的是協助“救死扶傷”。所以,發生肇事致死的事情,著實讓人感到遺憾。然而,對於救護車撞死人的事情,具體的責任該如何判定,可能並不如救護車司機想的那麼簡單。作為特殊車輛,確實在交通規則上,因碰到緊急任務,會享有一定的特權免責。

但是,這種免責,也是基於最優化的結果之下的。就如死者家屬所言:“救護車沒有緩行,也沒有拉警報,未確保行人安全,且傷者傷情不重,不算緊急任務,應負全責”。當然,這是基於一方的事故認知,具體的結果還有待交警的責任認定報告出來後,才能更為清晰的評判。

不過,對於這樣一起交通事故,也較為深刻的反映出,人們對於普遍特殊規則的認知不足。對於多數人來講,可能表面上確實知道一些規則和法理,但是都是不完全的認知狀態。這種時候,就會以為“特殊”等同“免責”。於是,在具體的行為涉入時,就會有點“肆無忌憚”。

就拿特殊車輛的免責來講,是指在一定的安全保障下,可以越過交通規則的束縛,進行緊急任務的完成。說到底,核心關鍵詞是“緊急”,並且也要強調“安全”。因為,在一定程度上,社會公共資源需要給出一定的讓步。這種情況下,對於“免責”的應用,就必須要謹慎,要不然就會被濫用。

當然,我們不太可能完全杜絕類似“救護車闖紅燈撞死老人”的事情發生。但是,發生歸發生,認知上還是要釐清的,要不然很容易會觸發“特殊車輛”的不守規矩。而這也是,這起“救護車闖紅燈撞死老人”事件,最值得追問和深思的核心癥結。

普遍的社會認知中,將“特殊”奉為一種權力屬性。於此,一些相關的人,在具體的特殊範疇內,就容易認知混亂。就以媒體報道中,所提到的“救護車司機的迴應”,很明顯讓人感到某種不舒服。“免責”歸“免責”,但是,“撞死人”起碼的態度要有。

無論怎樣,“交通肇事”既然已經發生,就一定要有所承擔。而非,一句“特殊”可以“免責”就完事兒。甚至,在具體的處理過程中,雙方的“駕駛行為”都要就事論事的評定,只有如此,才能更為適當的處理這樣的肇事分歧。甚至,對於這樣一件交通事故而言,已經屬於公共屬性的範疇。

因為,處理的過程或者結果,對於現實交通秩序,有很大的社會意義。我們不渴求向誰站隊,但是,一定要向公平站隊。只有如此,“特殊”才能在約束中被對待,“免責”才能一路向善。所以,對於交警的責任認定,或許更為關鍵,而對於事故中的“雙方”(救護車司機和老人及家屬)而言,更多是道德層面的加持。

“特殊車輛”的底線,並不是只為“救命而救命”,而是要最大化的利用公共資源的讓步,最優化的挽救人們的生命。如果,為救一個人,而傷害另一個人,這樣的挽救,就顯得有些“尷尬”。所以,對於“救護車闖紅燈撞死老人”的事情來講,特殊性要考慮,實際性也要考慮。

一個健全的秩序下,肯定是雙向都要考慮。既要考慮特殊車輛的管理問題,也要考慮普遍個體的基本利益。說到底,一個“正常騎車”的老人,被救護車撞死,想來也是讓人感到遺憾。但是,事情既然已經發生,很多問題也是需要直面的,並且應該拿到檯面上來說。

至於,事故中的“雙方”(救護車司機和老人及家屬)激辯,都可能是想維護自己的利益,這其實也能理解。但是,對於最終的責任認定,想必對於特殊車輛的約束,也應該有一定的規則。但是,對於“特殊”和“免責”的關係,依然是難以迴避的一環。

所以,對於“救護車肇事”,處理起來肯定要和普通車輛肇事有區別,但是,這種“特殊”對待,並不是絕對性的“免死牌”(免責)。因為,“救護行為”不只是一輛車的問題,更大的意義,在於救護過程,也要“注意安全”,而非“一路綠燈”,忘記最基本的安全。

甚至,這樣一起有爭議的交通肇事,也會給人們更多啟示。因為,在不同的領域範疇內,“特殊”總會存在。如何對待“特殊”,如何看待“免責”,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因為,有“特殊”的存在,就有“一般”的存在。所以,對於“特殊”的處理,往往決定普遍存在的公平性。

並且,也要知道“特殊”和“免責”的存在,總是相隨相伴。而且,內核的能量一定是積極的。要不然,“特殊”就是“惡的形式”,而“免責”就是“惡的結果”。所以,對於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可能更多反映的是普遍社會的認知問題,而非簡單的“肇事”那麼簡單。

原創文章,謝絕轉載,首發微信公眾號:qingnianxuejia。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