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聚完會後,女士黃某叫了代駕送她從南安回鯉城區的中駿商城,結果,她還是因醉駕被刑事拘留,這是怎麼回事呢?
晚上聚完會後,女士黃某叫了代駕送她從南安回鯉城區的中駿商城,結果,她還是因醉駕被刑事拘留,這是怎麼回事呢?
9月11日凌晨1時許,鯉城公安分局金龍派出所接代駕司機俞先生稱,在鯉城區某小區停車場,因車主不歸還其電動車產生糾紛。
原來,當俞先生駕駛著車輛行駛到小區停車欄杆處時,黃某將俞先生趕下車,自己將車開到停車場停車位處。
此時,俞先生的電動車還在黃某車輛後備箱裡。於是,俞先生就上前向黃某索要他的電動車,誰知,黃某拒不歸還,並說了一句:“你敢動我嗎”,然後揚長而去。
無奈,俞先生只能向金龍派出所報警,民警到現場後,發現黃某身上有很重的酒味,經檢測,黃某體內酒精含量達140mg/100ml,屬於醉駕。
目前,黃某因涉嫌危險駕駛被依法刑事拘留,等待她的將是法律的嚴懲。警方提示: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切勿心存僥倖。
法律法規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佈的《車輛駕駛醉酒駕車的測試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中規定:
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來源:泉州網、南安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