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交通 體育 西平 法律 刑法 新聞 文化 西平宣傳 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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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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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通過書信、電話、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訴求。

二、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邊及其它公共場所,以及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邊、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特定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在信訪活動中擾亂車站、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鐵路上靜坐、躺臥、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採取滯留、滋擾、糾纏、鬨鬧等手段,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繼續的;

(六)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大門通道,損毀財物、強佔辦公場所,投擲雜物等行為的;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七)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物品、停放屍體或者故意裸露身體、便溺、塗抹汙物以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八)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滿足個人訴求,駕駛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煽動、教唆、組織、策劃、資助、指揮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十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如: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塔吊、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方式進行威脅、要挾,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勒索財物的;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追逐、攔截、圍攻、威脅、辱罵、毆打、傷害國家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十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惡意炒作信訪事項、煽動串聯非法聚集活動,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訪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媒體、個人相勾結,散佈惡意攻擊、詆譭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言論,企圖以外壓內的;

(十七)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以代理訴訟為名,煽動當事人上訪的;

(十八)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辦理期限內或者其合理訴求已經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上訪或越級上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惡意、反覆登記,纏訪、鬧訪的;

(十九)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二十)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六、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主動投案、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等悔過認錯情形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八、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各級“兩會”期間、“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去省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假借慶祝國家節日之名或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非法聚集上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戳下圖,讓你秒懂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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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通過書信、電話、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訴求。

二、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邊及其它公共場所,以及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邊、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特定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在信訪活動中擾亂車站、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鐵路上靜坐、躺臥、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採取滯留、滋擾、糾纏、鬨鬧等手段,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繼續的;

(六)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大門通道,損毀財物、強佔辦公場所,投擲雜物等行為的;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七)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物品、停放屍體或者故意裸露身體、便溺、塗抹汙物以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八)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滿足個人訴求,駕駛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煽動、教唆、組織、策劃、資助、指揮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十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如: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塔吊、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方式進行威脅、要挾,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勒索財物的;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追逐、攔截、圍攻、威脅、辱罵、毆打、傷害國家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十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惡意炒作信訪事項、煽動串聯非法聚集活動,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訪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媒體、個人相勾結,散佈惡意攻擊、詆譭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言論,企圖以外壓內的;

(十七)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以代理訴訟為名,煽動當事人上訪的;

(十八)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辦理期限內或者其合理訴求已經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上訪或越級上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惡意、反覆登記,纏訪、鬧訪的;

(十九)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二十)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六、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主動投案、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等悔過認錯情形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八、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各級“兩會”期間、“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去省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假借慶祝國家節日之名或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非法聚集上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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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西平縣楊某多次組織、煽動、串聯群眾進京上訪,多次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辱罵他人,被公安機關多次行政拘留,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法院認為楊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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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通過書信、電話、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訴求。

二、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邊及其它公共場所,以及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邊、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特定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在信訪活動中擾亂車站、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鐵路上靜坐、躺臥、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採取滯留、滋擾、糾纏、鬨鬧等手段,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繼續的;

(六)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大門通道,損毀財物、強佔辦公場所,投擲雜物等行為的;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七)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物品、停放屍體或者故意裸露身體、便溺、塗抹汙物以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八)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滿足個人訴求,駕駛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煽動、教唆、組織、策劃、資助、指揮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十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如: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塔吊、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方式進行威脅、要挾,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勒索財物的;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追逐、攔截、圍攻、威脅、辱罵、毆打、傷害國家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十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惡意炒作信訪事項、煽動串聯非法聚集活動,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訪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媒體、個人相勾結,散佈惡意攻擊、詆譭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言論,企圖以外壓內的;

(十七)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以代理訴訟為名,煽動當事人上訪的;

(十八)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辦理期限內或者其合理訴求已經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上訪或越級上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惡意、反覆登記,纏訪、鬧訪的;

(十九)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二十)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六、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主動投案、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等悔過認錯情形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八、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各級“兩會”期間、“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去省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假借慶祝國家節日之名或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非法聚集上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戳下圖,讓你秒懂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西平縣楊某多次組織、煽動、串聯群眾進京上訪,多次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辱罵他人,被公安機關多次行政拘留,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法院認為楊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通過書信、電話、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訴求。

二、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邊及其它公共場所,以及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邊、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特定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在信訪活動中擾亂車站、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鐵路上靜坐、躺臥、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採取滯留、滋擾、糾纏、鬨鬧等手段,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繼續的;

(六)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大門通道,損毀財物、強佔辦公場所,投擲雜物等行為的;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七)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物品、停放屍體或者故意裸露身體、便溺、塗抹汙物以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八)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滿足個人訴求,駕駛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煽動、教唆、組織、策劃、資助、指揮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十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如: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塔吊、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方式進行威脅、要挾,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勒索財物的;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追逐、攔截、圍攻、威脅、辱罵、毆打、傷害國家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十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惡意炒作信訪事項、煽動串聯非法聚集活動,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訪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媒體、個人相勾結,散佈惡意攻擊、詆譭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言論,企圖以外壓內的;

(十七)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以代理訴訟為名,煽動當事人上訪的;

(十八)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辦理期限內或者其合理訴求已經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上訪或越級上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惡意、反覆登記,纏訪、鬧訪的;

(十九)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二十)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六、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主動投案、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等悔過認錯情形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八、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各級“兩會”期間、“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去省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假借慶祝國家節日之名或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非法聚集上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戳下圖,讓你秒懂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西平縣楊某多次組織、煽動、串聯群眾進京上訪,多次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辱罵他人,被公安機關多次行政拘留,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法院認為楊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通過書信、電話、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訴求。

二、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邊及其它公共場所,以及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邊、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特定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在信訪活動中擾亂車站、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鐵路上靜坐、躺臥、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採取滯留、滋擾、糾纏、鬨鬧等手段,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繼續的;

(六)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大門通道,損毀財物、強佔辦公場所,投擲雜物等行為的;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七)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物品、停放屍體或者故意裸露身體、便溺、塗抹汙物以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八)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滿足個人訴求,駕駛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煽動、教唆、組織、策劃、資助、指揮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十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如: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塔吊、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方式進行威脅、要挾,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勒索財物的;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追逐、攔截、圍攻、威脅、辱罵、毆打、傷害國家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十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惡意炒作信訪事項、煽動串聯非法聚集活動,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訪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媒體、個人相勾結,散佈惡意攻擊、詆譭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言論,企圖以外壓內的;

(十七)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以代理訴訟為名,煽動當事人上訪的;

(十八)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辦理期限內或者其合理訴求已經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上訪或越級上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惡意、反覆登記,纏訪、鬧訪的;

(十九)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二十)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六、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主動投案、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等悔過認錯情形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八、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各級“兩會”期間、“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去省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假借慶祝國家節日之名或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非法聚集上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戳下圖,讓你秒懂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西平縣楊某多次組織、煽動、串聯群眾進京上訪,多次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辱罵他人,被公安機關多次行政拘留,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法院認為楊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4: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通過書信、電話、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訴求。

二、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邊及其它公共場所,以及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邊、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特定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在信訪活動中擾亂車站、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鐵路上靜坐、躺臥、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採取滯留、滋擾、糾纏、鬨鬧等手段,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繼續的;

(六)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大門通道,損毀財物、強佔辦公場所,投擲雜物等行為的;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七)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物品、停放屍體或者故意裸露身體、便溺、塗抹汙物以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八)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滿足個人訴求,駕駛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煽動、教唆、組織、策劃、資助、指揮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十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如: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塔吊、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方式進行威脅、要挾,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勒索財物的;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追逐、攔截、圍攻、威脅、辱罵、毆打、傷害國家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十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惡意炒作信訪事項、煽動串聯非法聚集活動,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訪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媒體、個人相勾結,散佈惡意攻擊、詆譭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言論,企圖以外壓內的;

(十七)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以代理訴訟為名,煽動當事人上訪的;

(十八)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辦理期限內或者其合理訴求已經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上訪或越級上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惡意、反覆登記,纏訪、鬧訪的;

(十九)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二十)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六、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主動投案、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等悔過認錯情形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八、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各級“兩會”期間、“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去省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假借慶祝國家節日之名或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非法聚集上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戳下圖,讓你秒懂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西平縣楊某多次組織、煽動、串聯群眾進京上訪,多次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辱罵他人,被公安機關多次行政拘留,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法院認為楊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4: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5: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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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通過書信、電話、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訴求。

二、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邊及其它公共場所,以及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邊、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特定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在信訪活動中擾亂車站、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鐵路上靜坐、躺臥、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採取滯留、滋擾、糾纏、鬨鬧等手段,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繼續的;

(六)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大門通道,損毀財物、強佔辦公場所,投擲雜物等行為的;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七)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物品、停放屍體或者故意裸露身體、便溺、塗抹汙物以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八)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滿足個人訴求,駕駛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煽動、教唆、組織、策劃、資助、指揮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十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如: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塔吊、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方式進行威脅、要挾,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勒索財物的;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追逐、攔截、圍攻、威脅、辱罵、毆打、傷害國家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十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惡意炒作信訪事項、煽動串聯非法聚集活動,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訪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媒體、個人相勾結,散佈惡意攻擊、詆譭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言論,企圖以外壓內的;

(十七)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以代理訴訟為名,煽動當事人上訪的;

(十八)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辦理期限內或者其合理訴求已經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上訪或越級上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惡意、反覆登記,纏訪、鬧訪的;

(十九)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二十)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六、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主動投案、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等悔過認錯情形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八、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各級“兩會”期間、“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去省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假借慶祝國家節日之名或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非法聚集上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戳下圖,讓你秒懂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西平縣楊某多次組織、煽動、串聯群眾進京上訪,多次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辱罵他人,被公安機關多次行政拘留,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法院認為楊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4: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5: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6:長垣縣郭某違反信訪的有關規定,多次聚眾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法院以犯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通過書信、電話、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訴求。

二、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邊及其它公共場所,以及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邊、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特定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在信訪活動中擾亂車站、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鐵路上靜坐、躺臥、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採取滯留、滋擾、糾纏、鬨鬧等手段,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繼續的;

(六)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大門通道,損毀財物、強佔辦公場所,投擲雜物等行為的;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七)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物品、停放屍體或者故意裸露身體、便溺、塗抹汙物以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八)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滿足個人訴求,駕駛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煽動、教唆、組織、策劃、資助、指揮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十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如: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塔吊、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方式進行威脅、要挾,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勒索財物的;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追逐、攔截、圍攻、威脅、辱罵、毆打、傷害國家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十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惡意炒作信訪事項、煽動串聯非法聚集活動,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訪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媒體、個人相勾結,散佈惡意攻擊、詆譭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言論,企圖以外壓內的;

(十七)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以代理訴訟為名,煽動當事人上訪的;

(十八)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辦理期限內或者其合理訴求已經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上訪或越級上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惡意、反覆登記,纏訪、鬧訪的;

(十九)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二十)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六、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主動投案、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等悔過認錯情形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八、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各級“兩會”期間、“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去省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假借慶祝國家節日之名或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非法聚集上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戳下圖,讓你秒懂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西平縣楊某多次組織、煽動、串聯群眾進京上訪,多次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辱罵他人,被公安機關多次行政拘留,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法院認為楊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4: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5: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6:長垣縣郭某違反信訪的有關規定,多次聚眾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法院以犯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7: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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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通過書信、電話、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訴求。

二、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邊及其它公共場所,以及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邊、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特定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在信訪活動中擾亂車站、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鐵路上靜坐、躺臥、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採取滯留、滋擾、糾纏、鬨鬧等手段,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繼續的;

(六)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大門通道,損毀財物、強佔辦公場所,投擲雜物等行為的;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七)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物品、停放屍體或者故意裸露身體、便溺、塗抹汙物以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八)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滿足個人訴求,駕駛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煽動、教唆、組織、策劃、資助、指揮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十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如: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塔吊、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方式進行威脅、要挾,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勒索財物的;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追逐、攔截、圍攻、威脅、辱罵、毆打、傷害國家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十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惡意炒作信訪事項、煽動串聯非法聚集活動,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訪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媒體、個人相勾結,散佈惡意攻擊、詆譭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言論,企圖以外壓內的;

(十七)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以代理訴訟為名,煽動當事人上訪的;

(十八)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辦理期限內或者其合理訴求已經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上訪或越級上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惡意、反覆登記,纏訪、鬧訪的;

(十九)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二十)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六、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主動投案、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等悔過認錯情形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八、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各級“兩會”期間、“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去省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假借慶祝國家節日之名或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非法聚集上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戳下圖,讓你秒懂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西平縣楊某多次組織、煽動、串聯群眾進京上訪,多次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辱罵他人,被公安機關多次行政拘留,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法院認為楊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4: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5: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6:長垣縣郭某違反信訪的有關規定,多次聚眾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法院以犯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7: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8: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通過書信、電話、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訴求。

二、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邊及其它公共場所,以及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邊、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特定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在信訪活動中擾亂車站、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鐵路上靜坐、躺臥、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採取滯留、滋擾、糾纏、鬨鬧等手段,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繼續的;

(六)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大門通道,損毀財物、強佔辦公場所,投擲雜物等行為的;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七)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物品、停放屍體或者故意裸露身體、便溺、塗抹汙物以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八)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滿足個人訴求,駕駛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煽動、教唆、組織、策劃、資助、指揮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十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如: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塔吊、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方式進行威脅、要挾,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勒索財物的;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追逐、攔截、圍攻、威脅、辱罵、毆打、傷害國家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十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惡意炒作信訪事項、煽動串聯非法聚集活動,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訪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媒體、個人相勾結,散佈惡意攻擊、詆譭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言論,企圖以外壓內的;

(十七)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以代理訴訟為名,煽動當事人上訪的;

(十八)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辦理期限內或者其合理訴求已經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上訪或越級上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惡意、反覆登記,纏訪、鬧訪的;

(十九)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二十)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六、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主動投案、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等悔過認錯情形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八、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各級“兩會”期間、“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去省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假借慶祝國家節日之名或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非法聚集上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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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西平縣楊某多次組織、煽動、串聯群眾進京上訪,多次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辱罵他人,被公安機關多次行政拘留,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法院認為楊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4: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5: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6:長垣縣郭某違反信訪的有關規定,多次聚眾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法院以犯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7: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8: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9:來安縣鄭某因老宅基地被開發商非法佔用等為由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有關部門調查其宅基地早已轉農用地,不予處理。為此先後13次來到鎮政府和縣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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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通過書信、電話、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訴求。

二、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邊及其它公共場所,以及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邊、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特定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在信訪活動中擾亂車站、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鐵路上靜坐、躺臥、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採取滯留、滋擾、糾纏、鬨鬧等手段,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繼續的;

(六)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大門通道,損毀財物、強佔辦公場所,投擲雜物等行為的;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七)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物品、停放屍體或者故意裸露身體、便溺、塗抹汙物以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八)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滿足個人訴求,駕駛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煽動、教唆、組織、策劃、資助、指揮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十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如: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塔吊、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方式進行威脅、要挾,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勒索財物的;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追逐、攔截、圍攻、威脅、辱罵、毆打、傷害國家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十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惡意炒作信訪事項、煽動串聯非法聚集活動,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訪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媒體、個人相勾結,散佈惡意攻擊、詆譭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言論,企圖以外壓內的;

(十七)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以代理訴訟為名,煽動當事人上訪的;

(十八)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辦理期限內或者其合理訴求已經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上訪或越級上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惡意、反覆登記,纏訪、鬧訪的;

(十九)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二十)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六、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主動投案、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等悔過認錯情形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八、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各級“兩會”期間、“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去省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假借慶祝國家節日之名或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非法聚集上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戳下圖,讓你秒懂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西平縣楊某多次組織、煽動、串聯群眾進京上訪,多次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辱罵他人,被公安機關多次行政拘留,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法院認為楊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4: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5: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6:長垣縣郭某違反信訪的有關規定,多次聚眾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法院以犯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7: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8: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9:來安縣鄭某因老宅基地被開發商非法佔用等為由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有關部門調查其宅基地早已轉農用地,不予處理。為此先後13次來到鎮政府和縣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0: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採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依法文明表達信訪訴求途徑

一、通過寫信、電話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訴求。

二、登錄各級信訪局網站或微信公眾號進行投訴。

三、通過走訪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信訪局反映訴求。

四、採取走訪形式反映信訪訴求的,應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例行反映問題。

五、多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六、信訪訴求實行依法分類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由司法機關予以處理;對應當通過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由各級法定途徑機關按程序辦理;不能通過司法途徑或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按照信訪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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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通過書信、電話、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訴求。

二、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邊及其它公共場所,以及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邊、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特定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在信訪活動中擾亂車站、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鐵路上靜坐、躺臥、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採取滯留、滋擾、糾纏、鬨鬧等手段,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繼續的;

(六)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大門通道,損毀財物、強佔辦公場所,投擲雜物等行為的;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七)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物品、停放屍體或者故意裸露身體、便溺、塗抹汙物以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八)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滿足個人訴求,駕駛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煽動、教唆、組織、策劃、資助、指揮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十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如: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塔吊、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方式進行威脅、要挾,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勒索財物的;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追逐、攔截、圍攻、威脅、辱罵、毆打、傷害國家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十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惡意炒作信訪事項、煽動串聯非法聚集活動,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訪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媒體、個人相勾結,散佈惡意攻擊、詆譭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言論,企圖以外壓內的;

(十七)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以代理訴訟為名,煽動當事人上訪的;

(十八)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辦理期限內或者其合理訴求已經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上訪或越級上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惡意、反覆登記,纏訪、鬧訪的;

(十九)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二十)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六、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主動投案、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等悔過認錯情形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八、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各級“兩會”期間、“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去省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假借慶祝國家節日之名或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非法聚集上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戳下圖,讓你秒懂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西平縣楊某多次組織、煽動、串聯群眾進京上訪,多次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辱罵他人,被公安機關多次行政拘留,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法院認為楊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4: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5: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6:長垣縣郭某違反信訪的有關規定,多次聚眾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法院以犯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7: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8: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9:來安縣鄭某因老宅基地被開發商非法佔用等為由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有關部門調查其宅基地早已轉農用地,不予處理。為此先後13次來到鎮政府和縣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0: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採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依法文明表達信訪訴求途徑

一、通過寫信、電話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訴求。

二、登錄各級信訪局網站或微信公眾號進行投訴。

三、通過走訪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信訪局反映訴求。

四、採取走訪形式反映信訪訴求的,應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例行反映問題。

五、多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六、信訪訴求實行依法分類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由司法機關予以處理;對應當通過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由各級法定途徑機關按程序辦理;不能通過司法途徑或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按照信訪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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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通過書信、電話、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訴求。

二、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邊及其它公共場所,以及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邊、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特定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在信訪活動中擾亂車站、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鐵路上靜坐、躺臥、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採取滯留、滋擾、糾纏、鬨鬧等手段,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繼續的;

(六)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大門通道,損毀財物、強佔辦公場所,投擲雜物等行為的;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七)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物品、停放屍體或者故意裸露身體、便溺、塗抹汙物以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八)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滿足個人訴求,駕駛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煽動、教唆、組織、策劃、資助、指揮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十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如: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塔吊、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方式進行威脅、要挾,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勒索財物的;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追逐、攔截、圍攻、威脅、辱罵、毆打、傷害國家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十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惡意炒作信訪事項、煽動串聯非法聚集活動,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訪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媒體、個人相勾結,散佈惡意攻擊、詆譭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言論,企圖以外壓內的;

(十七)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以代理訴訟為名,煽動當事人上訪的;

(十八)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辦理期限內或者其合理訴求已經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上訪或越級上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惡意、反覆登記,纏訪、鬧訪的;

(十九)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二十)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六、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主動投案、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等悔過認錯情形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八、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各級“兩會”期間、“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去省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假借慶祝國家節日之名或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非法聚集上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戳下圖,讓你秒懂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西平縣楊某多次組織、煽動、串聯群眾進京上訪,多次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辱罵他人,被公安機關多次行政拘留,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法院認為楊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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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4: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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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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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長垣縣郭某違反信訪的有關規定,多次聚眾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法院以犯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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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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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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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來安縣鄭某因老宅基地被開發商非法佔用等為由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有關部門調查其宅基地早已轉農用地,不予處理。為此先後13次來到鎮政府和縣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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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採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依法文明表達信訪訴求途徑

一、通過寫信、電話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訴求。

二、登錄各級信訪局網站或微信公眾號進行投訴。

三、通過走訪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信訪局反映訴求。

四、採取走訪形式反映信訪訴求的,應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例行反映問題。

五、多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六、信訪訴求實行依法分類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由司法機關予以處理;對應當通過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由各級法定途徑機關按程序辦理;不能通過司法途徑或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按照信訪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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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通過書信、電話、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訴求。

二、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邊及其它公共場所,以及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邊、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特定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在信訪活動中擾亂車站、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鐵路上靜坐、躺臥、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採取滯留、滋擾、糾纏、鬨鬧等手段,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繼續的;

(六)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大門通道,損毀財物、強佔辦公場所,投擲雜物等行為的;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七)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物品、停放屍體或者故意裸露身體、便溺、塗抹汙物以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八)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滿足個人訴求,駕駛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煽動、教唆、組織、策劃、資助、指揮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十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如: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塔吊、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方式進行威脅、要挾,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勒索財物的;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追逐、攔截、圍攻、威脅、辱罵、毆打、傷害國家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十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惡意炒作信訪事項、煽動串聯非法聚集活動,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訪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媒體、個人相勾結,散佈惡意攻擊、詆譭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言論,企圖以外壓內的;

(十七)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以代理訴訟為名,煽動當事人上訪的;

(十八)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辦理期限內或者其合理訴求已經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上訪或越級上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惡意、反覆登記,纏訪、鬧訪的;

(十九)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二十)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六、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主動投案、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等悔過認錯情形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八、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各級“兩會”期間、“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去省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假借慶祝國家節日之名或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非法聚集上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戳下圖,讓你秒懂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西平縣楊某多次組織、煽動、串聯群眾進京上訪,多次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辱罵他人,被公安機關多次行政拘留,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法院認為楊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4: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5: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6:長垣縣郭某違反信訪的有關規定,多次聚眾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法院以犯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7: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8: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9:來安縣鄭某因老宅基地被開發商非法佔用等為由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有關部門調查其宅基地早已轉農用地,不予處理。為此先後13次來到鎮政府和縣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0: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採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依法文明表達信訪訴求途徑

一、通過寫信、電話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訴求。

二、登錄各級信訪局網站或微信公眾號進行投訴。

三、通過走訪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信訪局反映訴求。

四、採取走訪形式反映信訪訴求的,應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例行反映問題。

五、多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六、信訪訴求實行依法分類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由司法機關予以處理;對應當通過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由各級法定途徑機關按程序辦理;不能通過司法途徑或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按照信訪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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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通過書信、電話、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訴求。

二、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邊及其它公共場所,以及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邊、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特定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在信訪活動中擾亂車站、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鐵路上靜坐、躺臥、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採取滯留、滋擾、糾纏、鬨鬧等手段,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繼續的;

(六)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大門通道,損毀財物、強佔辦公場所,投擲雜物等行為的;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七)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物品、停放屍體或者故意裸露身體、便溺、塗抹汙物以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八)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滿足個人訴求,駕駛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煽動、教唆、組織、策劃、資助、指揮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十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如: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塔吊、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方式進行威脅、要挾,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勒索財物的;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追逐、攔截、圍攻、威脅、辱罵、毆打、傷害國家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十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惡意炒作信訪事項、煽動串聯非法聚集活動,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訪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媒體、個人相勾結,散佈惡意攻擊、詆譭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言論,企圖以外壓內的;

(十七)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以代理訴訟為名,煽動當事人上訪的;

(十八)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辦理期限內或者其合理訴求已經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上訪或越級上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惡意、反覆登記,纏訪、鬧訪的;

(十九)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二十)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六、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主動投案、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等悔過認錯情形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八、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各級“兩會”期間、“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去省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假借慶祝國家節日之名或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非法聚集上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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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西平縣楊某多次組織、煽動、串聯群眾進京上訪,多次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辱罵他人,被公安機關多次行政拘留,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法院認為楊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4: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5: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6:長垣縣郭某違反信訪的有關規定,多次聚眾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法院以犯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7: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8: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9:來安縣鄭某因老宅基地被開發商非法佔用等為由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有關部門調查其宅基地早已轉農用地,不予處理。為此先後13次來到鎮政府和縣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0: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採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依法文明表達信訪訴求途徑

一、通過寫信、電話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訴求。

二、登錄各級信訪局網站或微信公眾號進行投訴。

三、通過走訪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信訪局反映訴求。

四、採取走訪形式反映信訪訴求的,應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例行反映問題。

五、多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六、信訪訴求實行依法分類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由司法機關予以處理;對應當通過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由各級法定途徑機關按程序辦理;不能通過司法途徑或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按照信訪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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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通過書信、電話、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訴求。

二、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邊及其它公共場所,以及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邊、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特定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在信訪活動中擾亂車站、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鐵路上靜坐、躺臥、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採取滯留、滋擾、糾纏、鬨鬧等手段,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繼續的;

(六)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大門通道,損毀財物、強佔辦公場所,投擲雜物等行為的;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七)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物品、停放屍體或者故意裸露身體、便溺、塗抹汙物以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八)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滿足個人訴求,駕駛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煽動、教唆、組織、策劃、資助、指揮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十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如: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塔吊、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方式進行威脅、要挾,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勒索財物的;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追逐、攔截、圍攻、威脅、辱罵、毆打、傷害國家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十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惡意炒作信訪事項、煽動串聯非法聚集活動,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訪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媒體、個人相勾結,散佈惡意攻擊、詆譭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言論,企圖以外壓內的;

(十七)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以代理訴訟為名,煽動當事人上訪的;

(十八)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辦理期限內或者其合理訴求已經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上訪或越級上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惡意、反覆登記,纏訪、鬧訪的;

(十九)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二十)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六、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主動投案、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等悔過認錯情形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八、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各級“兩會”期間、“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去省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假借慶祝國家節日之名或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非法聚集上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戳下圖,讓你秒懂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西平縣楊某多次組織、煽動、串聯群眾進京上訪,多次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辱罵他人,被公安機關多次行政拘留,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法院認為楊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4: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5: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6:長垣縣郭某違反信訪的有關規定,多次聚眾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法院以犯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7: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8: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9:來安縣鄭某因老宅基地被開發商非法佔用等為由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有關部門調查其宅基地早已轉農用地,不予處理。為此先後13次來到鎮政府和縣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0: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採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依法文明表達信訪訴求途徑

一、通過寫信、電話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訴求。

二、登錄各級信訪局網站或微信公眾號進行投訴。

三、通過走訪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信訪局反映訴求。

四、採取走訪形式反映信訪訴求的,應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例行反映問題。

五、多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六、信訪訴求實行依法分類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由司法機關予以處理;對應當通過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由各級法定途徑機關按程序辦理;不能通過司法途徑或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按照信訪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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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通過書信、電話、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訴求。

二、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邊及其它公共場所,以及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邊、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特定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在信訪活動中擾亂車站、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鐵路上靜坐、躺臥、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採取滯留、滋擾、糾纏、鬨鬧等手段,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繼續的;

(六)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大門通道,損毀財物、強佔辦公場所,投擲雜物等行為的;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七)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物品、停放屍體或者故意裸露身體、便溺、塗抹汙物以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八)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滿足個人訴求,駕駛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煽動、教唆、組織、策劃、資助、指揮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十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如: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塔吊、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方式進行威脅、要挾,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勒索財物的;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追逐、攔截、圍攻、威脅、辱罵、毆打、傷害國家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十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惡意炒作信訪事項、煽動串聯非法聚集活動,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訪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媒體、個人相勾結,散佈惡意攻擊、詆譭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言論,企圖以外壓內的;

(十七)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以代理訴訟為名,煽動當事人上訪的;

(十八)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辦理期限內或者其合理訴求已經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上訪或越級上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惡意、反覆登記,纏訪、鬧訪的;

(十九)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二十)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六、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主動投案、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等悔過認錯情形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八、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各級“兩會”期間、“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去省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假借慶祝國家節日之名或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非法聚集上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戳下圖,讓你秒懂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西平縣楊某多次組織、煽動、串聯群眾進京上訪,多次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辱罵他人,被公安機關多次行政拘留,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法院認為楊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4: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5: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6:長垣縣郭某違反信訪的有關規定,多次聚眾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法院以犯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7: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8: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9:來安縣鄭某因老宅基地被開發商非法佔用等為由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有關部門調查其宅基地早已轉農用地,不予處理。為此先後13次來到鎮政府和縣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0: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採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依法文明表達信訪訴求途徑

一、通過寫信、電話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訴求。

二、登錄各級信訪局網站或微信公眾號進行投訴。

三、通過走訪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信訪局反映訴求。

四、採取走訪形式反映信訪訴求的,應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例行反映問題。

五、多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六、信訪訴求實行依法分類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由司法機關予以處理;對應當通過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由各級法定途徑機關按程序辦理;不能通過司法途徑或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按照信訪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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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通過書信、電話、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訴求。

二、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邊及其它公共場所,以及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邊、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特定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在信訪活動中擾亂車站、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鐵路上靜坐、躺臥、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採取滯留、滋擾、糾纏、鬨鬧等手段,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繼續的;

(六)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大門通道,損毀財物、強佔辦公場所,投擲雜物等行為的;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七)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物品、停放屍體或者故意裸露身體、便溺、塗抹汙物以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八)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滿足個人訴求,駕駛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煽動、教唆、組織、策劃、資助、指揮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十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如: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塔吊、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方式進行威脅、要挾,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勒索財物的;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追逐、攔截、圍攻、威脅、辱罵、毆打、傷害國家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十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惡意炒作信訪事項、煽動串聯非法聚集活動,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訪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媒體、個人相勾結,散佈惡意攻擊、詆譭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言論,企圖以外壓內的;

(十七)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以代理訴訟為名,煽動當事人上訪的;

(十八)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辦理期限內或者其合理訴求已經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上訪或越級上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惡意、反覆登記,纏訪、鬧訪的;

(十九)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二十)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六、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主動投案、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等悔過認錯情形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八、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各級“兩會”期間、“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去省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假借慶祝國家節日之名或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非法聚集上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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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西平縣楊某多次組織、煽動、串聯群眾進京上訪,多次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辱罵他人,被公安機關多次行政拘留,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法院認為楊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4: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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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6:長垣縣郭某違反信訪的有關規定,多次聚眾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法院以犯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7: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8: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9:來安縣鄭某因老宅基地被開發商非法佔用等為由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有關部門調查其宅基地早已轉農用地,不予處理。為此先後13次來到鎮政府和縣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0: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採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依法文明表達信訪訴求途徑

一、通過寫信、電話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訴求。

二、登錄各級信訪局網站或微信公眾號進行投訴。

三、通過走訪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信訪局反映訴求。

四、採取走訪形式反映信訪訴求的,應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例行反映問題。

五、多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六、信訪訴求實行依法分類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由司法機關予以處理;對應當通過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由各級法定途徑機關按程序辦理;不能通過司法途徑或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按照信訪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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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通過書信、電話、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訴求。

二、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邊及其它公共場所,以及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邊、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特定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在信訪活動中擾亂車站、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鐵路上靜坐、躺臥、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採取滯留、滋擾、糾纏、鬨鬧等手段,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繼續的;

(六)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大門通道,損毀財物、強佔辦公場所,投擲雜物等行為的;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七)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物品、停放屍體或者故意裸露身體、便溺、塗抹汙物以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八)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滿足個人訴求,駕駛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煽動、教唆、組織、策劃、資助、指揮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十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如: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塔吊、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方式進行威脅、要挾,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勒索財物的;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追逐、攔截、圍攻、威脅、辱罵、毆打、傷害國家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十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惡意炒作信訪事項、煽動串聯非法聚集活動,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訪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媒體、個人相勾結,散佈惡意攻擊、詆譭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言論,企圖以外壓內的;

(十七)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以代理訴訟為名,煽動當事人上訪的;

(十八)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辦理期限內或者其合理訴求已經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上訪或越級上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惡意、反覆登記,纏訪、鬧訪的;

(十九)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二十)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六、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主動投案、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等悔過認錯情形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八、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各級“兩會”期間、“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去省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假借慶祝國家節日之名或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非法聚集上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戳下圖,讓你秒懂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西平縣楊某多次組織、煽動、串聯群眾進京上訪,多次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辱罵他人,被公安機關多次行政拘留,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法院認為楊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4: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5: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6:長垣縣郭某違反信訪的有關規定,多次聚眾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法院以犯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7: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8: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9:來安縣鄭某因老宅基地被開發商非法佔用等為由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有關部門調查其宅基地早已轉農用地,不予處理。為此先後13次來到鎮政府和縣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0: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採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依法文明表達信訪訴求途徑

一、通過寫信、電話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訴求。

二、登錄各級信訪局網站或微信公眾號進行投訴。

三、通過走訪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信訪局反映訴求。

四、採取走訪形式反映信訪訴求的,應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例行反映問題。

五、多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六、信訪訴求實行依法分類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由司法機關予以處理;對應當通過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由各級法定途徑機關按程序辦理;不能通過司法途徑或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按照信訪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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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通過書信、電話、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訴求。

二、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邊及其它公共場所,以及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邊、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特定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在信訪活動中擾亂車站、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鐵路上靜坐、躺臥、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採取滯留、滋擾、糾纏、鬨鬧等手段,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繼續的;

(六)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大門通道,損毀財物、強佔辦公場所,投擲雜物等行為的;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七)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物品、停放屍體或者故意裸露身體、便溺、塗抹汙物以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八)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滿足個人訴求,駕駛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煽動、教唆、組織、策劃、資助、指揮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十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如: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塔吊、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方式進行威脅、要挾,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勒索財物的;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追逐、攔截、圍攻、威脅、辱罵、毆打、傷害國家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十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惡意炒作信訪事項、煽動串聯非法聚集活動,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訪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媒體、個人相勾結,散佈惡意攻擊、詆譭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言論,企圖以外壓內的;

(十七)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以代理訴訟為名,煽動當事人上訪的;

(十八)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辦理期限內或者其合理訴求已經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上訪或越級上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惡意、反覆登記,纏訪、鬧訪的;

(十九)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二十)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六、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主動投案、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等悔過認錯情形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八、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各級“兩會”期間、“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去省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假借慶祝國家節日之名或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非法聚集上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戳下圖,讓你秒懂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西平縣楊某多次組織、煽動、串聯群眾進京上訪,多次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辱罵他人,被公安機關多次行政拘留,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法院認為楊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4: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5: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6:長垣縣郭某違反信訪的有關規定,多次聚眾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法院以犯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7: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8: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9:來安縣鄭某因老宅基地被開發商非法佔用等為由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有關部門調查其宅基地早已轉農用地,不予處理。為此先後13次來到鎮政府和縣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0: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採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依法文明表達信訪訴求途徑

一、通過寫信、電話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訴求。

二、登錄各級信訪局網站或微信公眾號進行投訴。

三、通過走訪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信訪局反映訴求。

四、採取走訪形式反映信訪訴求的,應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例行反映問題。

五、多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六、信訪訴求實行依法分類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由司法機關予以處理;對應當通過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由各級法定途徑機關按程序辦理;不能通過司法途徑或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按照信訪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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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河南省網上信訪工作指南

一、網上信訪投訴指南

1.網上信訪。信訪人通過百度搜索“河南省信訪局”(網址:http://xfj.henan.gov.cn/)或信訪事項事發地的省轄市信訪局官方網站,在網站首頁點擊“網上信訪”即可進入河南省網上信訪投訴平臺。按照系統提示選擇“註冊”或“登錄”後進行投訴。網上信訪可隨時通過網站提交,可隨時查詢信訪件辦理情況,可對信訪部門和相關責任單位辦理情況進行評價。

2.領導電子信箱。信訪人通過百度搜索“河南省信訪局”(網址:http://xfj.henan.gov.cn/),在網站首頁點擊“省委書記信箱或省長信箱”即可進入領導電子信箱。按照系統提示選擇“註冊”或“登錄”後進行投訴。領導電子信箱可隨時通過網站提交,可隨時查詢信訪件辦理情況,可對信訪部門和相關責任單位辦理情況進行評價。

二、手機信訪投訴指南

手機信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採用微信、手機 APP、短信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

機關處理的活動。

(一)手機信訪事項投訴方式

1. 微信信訪。

信訪人通過微信搜索並關注“河南省信訪局”微信公眾號,或微信掃描河南省信訪局官方網站首頁的二維碼,進行註冊登錄後,以文字、文檔和圖片形式提出訴求和建議。

2. APP 信訪(安卓版)。

信訪人通過手機瀏覽器掃描河南省信訪局官方網站首頁的 APP 信訪二維碼(安卓版),下載註冊登錄後,以文字、文檔和圖片形式提出訴求和建議。

3. 短信信訪。

信訪人通過按照“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反映的具體事項及發生地”的格式編寫手機短信,以文字方式發送至本級及所轄地區手機短信信訪公開號碼”,提出訴求和建議。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通過書信、電話、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訴求。

二、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邊及其它公共場所,以及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邊、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特定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在信訪活動中擾亂車站、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鐵路上靜坐、躺臥、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採取滯留、滋擾、糾纏、鬨鬧等手段,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繼續的;

(六)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大門通道,損毀財物、強佔辦公場所,投擲雜物等行為的;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七)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物品、停放屍體或者故意裸露身體、便溺、塗抹汙物以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八)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滿足個人訴求,駕駛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煽動、教唆、組織、策劃、資助、指揮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十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如: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塔吊、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方式進行威脅、要挾,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勒索財物的;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追逐、攔截、圍攻、威脅、辱罵、毆打、傷害國家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十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惡意炒作信訪事項、煽動串聯非法聚集活動,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訪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媒體、個人相勾結,散佈惡意攻擊、詆譭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言論,企圖以外壓內的;

(十七)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以代理訴訟為名,煽動當事人上訪的;

(十八)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辦理期限內或者其合理訴求已經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上訪或越級上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惡意、反覆登記,纏訪、鬧訪的;

(十九)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二十)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六、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主動投案、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等悔過認錯情形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八、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各級“兩會”期間、“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去省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假借慶祝國家節日之名或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非法聚集上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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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西平縣楊某多次組織、煽動、串聯群眾進京上訪,多次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辱罵他人,被公安機關多次行政拘留,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法院認為楊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4: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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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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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長垣縣郭某違反信訪的有關規定,多次聚眾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法院以犯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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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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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9:來安縣鄭某因老宅基地被開發商非法佔用等為由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有關部門調查其宅基地早已轉農用地,不予處理。為此先後13次來到鎮政府和縣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0: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採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依法文明表達信訪訴求途徑

一、通過寫信、電話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訴求。

二、登錄各級信訪局網站或微信公眾號進行投訴。

三、通過走訪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信訪局反映訴求。

四、採取走訪形式反映信訪訴求的,應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例行反映問題。

五、多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六、信訪訴求實行依法分類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由司法機關予以處理;對應當通過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由各級法定途徑機關按程序辦理;不能通過司法途徑或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按照信訪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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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河南省網上信訪工作指南

一、網上信訪投訴指南

1.網上信訪。信訪人通過百度搜索“河南省信訪局”(網址:http://xfj.henan.gov.cn/)或信訪事項事發地的省轄市信訪局官方網站,在網站首頁點擊“網上信訪”即可進入河南省網上信訪投訴平臺。按照系統提示選擇“註冊”或“登錄”後進行投訴。網上信訪可隨時通過網站提交,可隨時查詢信訪件辦理情況,可對信訪部門和相關責任單位辦理情況進行評價。

2.領導電子信箱。信訪人通過百度搜索“河南省信訪局”(網址:http://xfj.henan.gov.cn/),在網站首頁點擊“省委書記信箱或省長信箱”即可進入領導電子信箱。按照系統提示選擇“註冊”或“登錄”後進行投訴。領導電子信箱可隨時通過網站提交,可隨時查詢信訪件辦理情況,可對信訪部門和相關責任單位辦理情況進行評價。

二、手機信訪投訴指南

手機信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採用微信、手機 APP、短信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

機關處理的活動。

(一)手機信訪事項投訴方式

1. 微信信訪。

信訪人通過微信搜索並關注“河南省信訪局”微信公眾號,或微信掃描河南省信訪局官方網站首頁的二維碼,進行註冊登錄後,以文字、文檔和圖片形式提出訴求和建議。

2. APP 信訪(安卓版)。

信訪人通過手機瀏覽器掃描河南省信訪局官方網站首頁的 APP 信訪二維碼(安卓版),下載註冊登錄後,以文字、文檔和圖片形式提出訴求和建議。

3. 短信信訪。

信訪人通過按照“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反映的具體事項及發生地”的格式編寫手機短信,以文字方式發送至本級及所轄地區手機短信信訪公開號碼”,提出訴求和建議。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二)手機信訪事項投訴注意事項

為方便信訪事項辦理,請不要採用語音、視頻、彩信的方式進行投訴。

三、網上信訪、手機信訪事項受理範圍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

工作人員;

3.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

4.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

任命、派出的人員;

5.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四、網上信訪、手機信訪事項不予(不再)受理範圍

對以下情形,依照國務院《信訪條例》有關規定,不予

(不再)受理:

1.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

2.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3.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期限內的;

4.已有處理意見且正在複查期限內的,或者已有複查意見且正在複核期限內的;

5.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實事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

6.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複查、複核的。

7.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實不清、責任主體不明的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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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通過書信、電話、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訴求。

二、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邊及其它公共場所,以及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邊、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特定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在信訪活動中擾亂車站、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鐵路上靜坐、躺臥、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採取滯留、滋擾、糾纏、鬨鬧等手段,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繼續的;

(六)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大門通道,損毀財物、強佔辦公場所,投擲雜物等行為的;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七)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物品、停放屍體或者故意裸露身體、便溺、塗抹汙物以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八)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滿足個人訴求,駕駛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煽動、教唆、組織、策劃、資助、指揮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十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如: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塔吊、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方式進行威脅、要挾,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勒索財物的;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追逐、攔截、圍攻、威脅、辱罵、毆打、傷害國家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十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惡意炒作信訪事項、煽動串聯非法聚集活動,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訪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媒體、個人相勾結,散佈惡意攻擊、詆譭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言論,企圖以外壓內的;

(十七)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以代理訴訟為名,煽動當事人上訪的;

(十八)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辦理期限內或者其合理訴求已經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上訪或越級上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惡意、反覆登記,纏訪、鬧訪的;

(十九)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二十)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六、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主動投案、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等悔過認錯情形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八、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各級“兩會”期間、“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去省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假借慶祝國家節日之名或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非法聚集上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戳下圖,讓你秒懂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西平縣楊某多次組織、煽動、串聯群眾進京上訪,多次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辱罵他人,被公安機關多次行政拘留,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法院認為楊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4: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5: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6:長垣縣郭某違反信訪的有關規定,多次聚眾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法院以犯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7: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8: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9:來安縣鄭某因老宅基地被開發商非法佔用等為由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有關部門調查其宅基地早已轉農用地,不予處理。為此先後13次來到鎮政府和縣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0: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採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依法文明表達信訪訴求途徑

一、通過寫信、電話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訴求。

二、登錄各級信訪局網站或微信公眾號進行投訴。

三、通過走訪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信訪局反映訴求。

四、採取走訪形式反映信訪訴求的,應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例行反映問題。

五、多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六、信訪訴求實行依法分類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由司法機關予以處理;對應當通過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由各級法定途徑機關按程序辦理;不能通過司法途徑或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按照信訪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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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河南省網上信訪工作指南

一、網上信訪投訴指南

1.網上信訪。信訪人通過百度搜索“河南省信訪局”(網址:http://xfj.henan.gov.cn/)或信訪事項事發地的省轄市信訪局官方網站,在網站首頁點擊“網上信訪”即可進入河南省網上信訪投訴平臺。按照系統提示選擇“註冊”或“登錄”後進行投訴。網上信訪可隨時通過網站提交,可隨時查詢信訪件辦理情況,可對信訪部門和相關責任單位辦理情況進行評價。

2.領導電子信箱。信訪人通過百度搜索“河南省信訪局”(網址:http://xfj.henan.gov.cn/),在網站首頁點擊“省委書記信箱或省長信箱”即可進入領導電子信箱。按照系統提示選擇“註冊”或“登錄”後進行投訴。領導電子信箱可隨時通過網站提交,可隨時查詢信訪件辦理情況,可對信訪部門和相關責任單位辦理情況進行評價。

二、手機信訪投訴指南

手機信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採用微信、手機 APP、短信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

機關處理的活動。

(一)手機信訪事項投訴方式

1. 微信信訪。

信訪人通過微信搜索並關注“河南省信訪局”微信公眾號,或微信掃描河南省信訪局官方網站首頁的二維碼,進行註冊登錄後,以文字、文檔和圖片形式提出訴求和建議。

2. APP 信訪(安卓版)。

信訪人通過手機瀏覽器掃描河南省信訪局官方網站首頁的 APP 信訪二維碼(安卓版),下載註冊登錄後,以文字、文檔和圖片形式提出訴求和建議。

3. 短信信訪。

信訪人通過按照“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反映的具體事項及發生地”的格式編寫手機短信,以文字方式發送至本級及所轄地區手機短信信訪公開號碼”,提出訴求和建議。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二)手機信訪事項投訴注意事項

為方便信訪事項辦理,請不要採用語音、視頻、彩信的方式進行投訴。

三、網上信訪、手機信訪事項受理範圍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

工作人員;

3.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

4.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

任命、派出的人員;

5.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四、網上信訪、手機信訪事項不予(不再)受理範圍

對以下情形,依照國務院《信訪條例》有關規定,不予

(不再)受理:

1.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

2.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3.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期限內的;

4.已有處理意見且正在複查期限內的,或者已有複查意見且正在複核期限內的;

5.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實事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

6.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複查、複核的。

7.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實不清、責任主體不明的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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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衛進行時

1、創建國家衛生縣城,改善西平縣城環境

2、創建國家衛生縣城,營造健康美好家園

3、創建國家衛生縣城,彰顯西平新風采

4、你我多一份自覺,西平多一份清潔

5、垃圾不落地,西平更美麗

西平這些事兒微信號:leizuguli

“西平這些事兒”作為西平縣官方微信平臺,由西平縣委外宣辦主辦。定時向大家發送西平縣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聞、圖片、視頻等,全方位向您介紹西平縣開放發展的新成果,讓您更方便了解西平的風土人情和悠久文化。歡迎關注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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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通過書信、電話、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訴求。

二、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邊及其它公共場所,以及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邊、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特定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在信訪活動中擾亂車站、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鐵路上靜坐、躺臥、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採取滯留、滋擾、糾纏、鬨鬧等手段,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繼續的;

(六)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大門通道,損毀財物、強佔辦公場所,投擲雜物等行為的;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七)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物品、停放屍體或者故意裸露身體、便溺、塗抹汙物以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八)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滿足個人訴求,駕駛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煽動、教唆、組織、策劃、資助、指揮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十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如: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塔吊、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方式進行威脅、要挾,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勒索財物的;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追逐、攔截、圍攻、威脅、辱罵、毆打、傷害國家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十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惡意炒作信訪事項、煽動串聯非法聚集活動,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訪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媒體、個人相勾結,散佈惡意攻擊、詆譭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言論,企圖以外壓內的;

(十七)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以代理訴訟為名,煽動當事人上訪的;

(十八)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辦理期限內或者其合理訴求已經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上訪或越級上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惡意、反覆登記,纏訪、鬧訪的;

(十九)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二十)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六、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主動投案、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等悔過認錯情形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八、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各級“兩會”期間、“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去省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假借慶祝國家節日之名或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非法聚集上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髮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養和行為方式也成為與我們生活中息息相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違法犯罪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城市徵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具體有哪些?重點如下:

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的機關事業單位招錄及入伍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如果家長有犯罪行為的話,子女及直系親屬子女是不能錄用為政治條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長的保衛兵、駐港部隊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話,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不過,基於“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人員較多的情況下,“問題家長”的子女就可能會被放棄。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戳下圖,讓你秒懂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宗罪”!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西平縣楊某多次組織、煽動、串聯群眾進京上訪,多次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辱罵他人,被公安機關多次行政拘留,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法院認為楊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4: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5: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6:長垣縣郭某違反信訪的有關規定,多次聚眾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法院以犯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7: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8: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9:來安縣鄭某因老宅基地被開發商非法佔用等為由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有關部門調查其宅基地早已轉農用地,不予處理。為此先後13次來到鎮政府和縣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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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採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依法文明表達信訪訴求途徑

一、通過寫信、電話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訴求。

二、登錄各級信訪局網站或微信公眾號進行投訴。

三、通過走訪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信訪局反映訴求。

四、採取走訪形式反映信訪訴求的,應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例行反映問題。

五、多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六、信訪訴求實行依法分類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由司法機關予以處理;對應當通過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由各級法定途徑機關按程序辦理;不能通過司法途徑或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按照信訪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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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河南省網上信訪工作指南

一、網上信訪投訴指南

1.網上信訪。信訪人通過百度搜索“河南省信訪局”(網址:http://xfj.henan.gov.cn/)或信訪事項事發地的省轄市信訪局官方網站,在網站首頁點擊“網上信訪”即可進入河南省網上信訪投訴平臺。按照系統提示選擇“註冊”或“登錄”後進行投訴。網上信訪可隨時通過網站提交,可隨時查詢信訪件辦理情況,可對信訪部門和相關責任單位辦理情況進行評價。

2.領導電子信箱。信訪人通過百度搜索“河南省信訪局”(網址:http://xfj.henan.gov.cn/),在網站首頁點擊“省委書記信箱或省長信箱”即可進入領導電子信箱。按照系統提示選擇“註冊”或“登錄”後進行投訴。領導電子信箱可隨時通過網站提交,可隨時查詢信訪件辦理情況,可對信訪部門和相關責任單位辦理情況進行評價。

二、手機信訪投訴指南

手機信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採用微信、手機 APP、短信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

機關處理的活動。

(一)手機信訪事項投訴方式

1. 微信信訪。

信訪人通過微信搜索並關注“河南省信訪局”微信公眾號,或微信掃描河南省信訪局官方網站首頁的二維碼,進行註冊登錄後,以文字、文檔和圖片形式提出訴求和建議。

2. APP 信訪(安卓版)。

信訪人通過手機瀏覽器掃描河南省信訪局官方網站首頁的 APP 信訪二維碼(安卓版),下載註冊登錄後,以文字、文檔和圖片形式提出訴求和建議。

3. 短信信訪。

信訪人通過按照“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反映的具體事項及發生地”的格式編寫手機短信,以文字方式發送至本級及所轄地區手機短信信訪公開號碼”,提出訴求和建議。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二)手機信訪事項投訴注意事項

為方便信訪事項辦理,請不要採用語音、視頻、彩信的方式進行投訴。

三、網上信訪、手機信訪事項受理範圍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

工作人員;

3.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

4.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

任命、派出的人員;

5.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四、網上信訪、手機信訪事項不予(不再)受理範圍

對以下情形,依照國務院《信訪條例》有關規定,不予

(不再)受理:

1.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

2.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3.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期限內的;

4.已有處理意見且正在複查期限內的,或者已有複查意見且正在複核期限內的;

5.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實事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

6.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複查、複核的。

7.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實不清、責任主體不明的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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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衛進行時

1、創建國家衛生縣城,改善西平縣城環境

2、創建國家衛生縣城,營造健康美好家園

3、創建國家衛生縣城,彰顯西平新風采

4、你我多一份自覺,西平多一份清潔

5、垃圾不落地,西平更美麗

西平這些事兒微信號:leizuguli

“西平這些事兒”作為西平縣官方微信平臺,由西平縣委外宣辦主辦。定時向大家發送西平縣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聞、圖片、視頻等,全方位向您介紹西平縣開放發展的新成果,讓您更方便了解西平的風土人情和悠久文化。歡迎關注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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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工作秩序,引導群眾依法逐級走訪,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應當通過書信、電話、網絡、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訴求。

二、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並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或應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三、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周邊及其它公共場所,以及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邊、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識、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國賓下榻處等特定場所表達訴求,實施滋事等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在信訪活動中擾亂車站、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鐵路上靜坐、躺臥、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遞交信訪材料、喊冤告狀等為名,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採取滯留、滋擾、糾纏、鬨鬧等手段,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信訪接待場所,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仍繼續的;

(六)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強行衝闖、圍堵大門通道,損毀財物、強佔辦公場所,投擲雜物等行為的;五人以上集體走訪反映共同事項,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訴求,不服從工作人員現場管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七)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邊、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物品、停放屍體或者故意裸露身體、便溺、塗抹汙物以及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八)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滿足個人訴求,駕駛車輛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

(十)在信訪活動中煽動、教唆、組織、策劃、資助、指揮他人或者積極參與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的;

(十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或者未按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十二)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如: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塔吊、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方式進行威脅、要挾,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勒索財物的;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

(十三)在信訪活動中,追逐、攔截、圍攻、威脅、辱罵、毆打、傷害國家工作人員或以網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用於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犯罪行為,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十五)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惡意炒作信訪事項、煽動串聯非法聚集活動,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訪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媒體、個人相勾結,散佈惡意攻擊、詆譭黨和國家領導人、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等言論,企圖以外壓內的;

(十七)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煽動、串聯、脅迫、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以過激方式表達訴求;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以代理訴訟為名,煽動當事人上訪的;

(十八)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在辦理期限內或者其合理訴求已經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上訪或越級上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惡意、反覆登記,纏訪、鬧訪的;

(十九)在信訪活動中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二十)在信訪活動中實施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六、違法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主動投案、檢舉揭發違法犯罪等悔過認錯情形的,可依法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七、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曾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處理,又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八、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各級“兩會”期間、“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點進京去省在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假借慶祝國家節日之名或在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非法聚集上訪,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罰。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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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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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招考中,類似的影響同樣存在。報考公安一類公務員的話,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親屬在服實刑的話,政審方面肯定是通不過的。如果是其他部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此類情況者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定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擇優錄取。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以下行業均不得錄用:1. 公務員2. 法官3. 人民法院書記員4. 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 人民監督員7. 警察8. 律師9. 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 公證員11. 司法鑑定人員12. 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14. 行政執法人員15. 教師16. 幼兒園工作人員17. 執業醫師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19. 會計20. 註冊會計師21. 期貨從業人員22.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23. 企業破產管理人24. 保險精算師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6. 保險營銷員27. 拍賣師28. 典當行業從業人員29. 直銷工作人員30. 專利代理人31. 證券從業人員32.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33. 導遊34.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35. 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祕書長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37. 註冊建造師38. 註冊安全工程師39.註冊測繪師40. 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42. 鎖具修理經營者43.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44. 保安45.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46.土地估價師47.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48. 拒絕護照簽發。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必須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是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我們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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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1:西平縣楊某多次組織、煽動、串聯群眾進京上訪,多次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辱罵他人,被公安機關多次行政拘留,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法院認為楊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西平縣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

案例2: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餘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幹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遊行示威隊伍,遊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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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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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夥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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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餘人,將弟弟的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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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長垣縣郭某違反信訪的有關規定,多次聚眾前往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法院以犯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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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餘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並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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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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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來安縣鄭某因老宅基地被開發商非法佔用等為由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有關部門調查其宅基地早已轉農用地,不予處理。為此先後13次來到鎮政府和縣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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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採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依法文明表達信訪訴求途徑

一、通過寫信、電話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訴求。

二、登錄各級信訪局網站或微信公眾號進行投訴。

三、通過走訪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信訪局反映訴求。

四、採取走訪形式反映信訪訴求的,應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例行反映問題。

五、多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六、信訪訴求實行依法分類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由司法機關予以處理;對應當通過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由各級法定途徑機關按程序辦理;不能通過司法途徑或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事項按照信訪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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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河南省網上信訪工作指南

一、網上信訪投訴指南

1.網上信訪。信訪人通過百度搜索“河南省信訪局”(網址:http://xfj.henan.gov.cn/)或信訪事項事發地的省轄市信訪局官方網站,在網站首頁點擊“網上信訪”即可進入河南省網上信訪投訴平臺。按照系統提示選擇“註冊”或“登錄”後進行投訴。網上信訪可隨時通過網站提交,可隨時查詢信訪件辦理情況,可對信訪部門和相關責任單位辦理情況進行評價。

2.領導電子信箱。信訪人通過百度搜索“河南省信訪局”(網址:http://xfj.henan.gov.cn/),在網站首頁點擊“省委書記信箱或省長信箱”即可進入領導電子信箱。按照系統提示選擇“註冊”或“登錄”後進行投訴。領導電子信箱可隨時通過網站提交,可隨時查詢信訪件辦理情況,可對信訪部門和相關責任單位辦理情況進行評價。

二、手機信訪投訴指南

手機信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採用微信、手機 APP、短信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

機關處理的活動。

(一)手機信訪事項投訴方式

1. 微信信訪。

信訪人通過微信搜索並關注“河南省信訪局”微信公眾號,或微信掃描河南省信訪局官方網站首頁的二維碼,進行註冊登錄後,以文字、文檔和圖片形式提出訴求和建議。

2. APP 信訪(安卓版)。

信訪人通過手機瀏覽器掃描河南省信訪局官方網站首頁的 APP 信訪二維碼(安卓版),下載註冊登錄後,以文字、文檔和圖片形式提出訴求和建議。

3. 短信信訪。

信訪人通過按照“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反映的具體事項及發生地”的格式編寫手機短信,以文字方式發送至本級及所轄地區手機短信信訪公開號碼”,提出訴求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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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機信訪事項投訴注意事項

為方便信訪事項辦理,請不要採用語音、視頻、彩信的方式進行投訴。

三、網上信訪、手機信訪事項受理範圍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

工作人員;

3.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

4.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

任命、派出的人員;

5.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四、網上信訪、手機信訪事項不予(不再)受理範圍

對以下情形,依照國務院《信訪條例》有關規定,不予

(不再)受理:

1.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

2.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3.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期限內的;

4.已有處理意見且正在複查期限內的,或者已有複查意見且正在複核期限內的;

5.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實事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

6.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複查、複核的。

7.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實不清、責任主體不明的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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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衛進行時

1、創建國家衛生縣城,改善西平縣城環境

2、創建國家衛生縣城,營造健康美好家園

3、創建國家衛生縣城,彰顯西平新風采

4、你我多一份自覺,西平多一份清潔

5、垃圾不落地,西平更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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