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客體的類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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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客體的類型有哪些?

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的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一)文字作品

指用文字或等同於文字的各種符號、數字來表達思想或情感的作品,是日常生活中數量最多、最為普遍、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作品形式,如小說、散文、論文、劇本、教科書、科學專著及其譯文、統計報表、樂譜等。應當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的文字作品都受著作權法保護,而是要看有無創造性,如沒有創造性,就不受保護,如火車時刻表、電話號碼簿等,因沒有獨創性就不受保護。

(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指不借鑑任何載體形式,僅以口頭方式表達出來的作品,如即興的講演、授課、法庭辯論、講故事等。作者藉助於口頭表達表現自己的思想內涵,沒有書面文字,口述作品具備了作品的性質,雖沒有書面載體,但屬於作品的範疇,我國為了防止口述作品被無限制濫用,將其列入保護範圍。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音樂作品所要保護的是創作音樂的詞曲作者的勞動成果。戲劇作品是把人的連續動作、臺詞、唱詞、曲等編在一起,供舞臺演出的作品,戲劇作品保護的是劇本本身。曲藝作品是以說唱為主要形式的文藝形式,曲藝作品同戲劇作品一樣,保護的是曲目而不是曲藝的表演說唱。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表現的作品。舞蹈作品大多通過口頭或形體動作來表現,因而這些獨創性的動作和姿勢的表演成為保護對象。雜技藝術作品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所要保護的是雜技作品中的藝術成分,如腳本、動作編排、造型等,並不包括雜技中表現的動作和技巧難度。

(四)美術、建築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我國著作權法不僅保護繪畫、雕塑等純美術作品,而且保護實用美術作品。建築作品是指與建築有關的建築物品、建築設計圖、建築物模型等具有一定審美意義的作品。建築作品可以分別獨立存在並享有著作權保護。純粹為了實用目的而建造的建築物不屬於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攝影作品是指藉助攝影器材,通過利用光學、化學原理、對客觀事物再現於特定媒體的一種藝術作品。攝影作品不是簡單的複製,包含作者的創作、作者的構思等智力勞動,能夠突出地表現作者的思想。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記錄介質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藉助於適當的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影視作品需要導演將音樂、攝影、美術、佈景、燈光、人物等融為一體,包含了導演的巨大創作勞動,也包含了一些其他受著作權保護的獨立客體,影視作品是一系列作品的組合。與錄像作品不同,在影視作品中,劇本、音樂等作品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是指為工程施工和產品生產而繪製的圖樣以及對圖樣的文字說明。這類作品需要按照科學規律而不能任意繪製,需要明確的是,根據設計圖紙進行施工或生產產品不屬於著作權的範圍,應當由專利法、技術合同法等法律保護的,適用專利法、技術合同法等法律規定。

(八)計算機軟件

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的程序及有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功能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序列,或可被自動轉化的符號化指令、語句序列。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包括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和用戶手冊等。計算機程序不同於一般的著作權保護對象,除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保護外,還適用《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隨著科技、文化事業的發展,需要保護的客體會不斷變化,將來還可能出現一些新的作品形式。這一規定可以使著作權法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保持穩定性與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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