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報廢汽車標準'

貨車 轎車 技術 環境汙染 豆芽報廢汽車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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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汽車標準

按中國汽車報廢標準,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① 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千米,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千米,特大、大、中和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千米,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千米;

② 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帶拖掛的載貨汽年、礦山作業專用車使用8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其他輛使用10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5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從事營運性運輸的各種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延緩4年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4次(每3個月檢驗一次);考慮到家庭轎車的發展,對於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汙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理後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長連用期間按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週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合格的應報廢。

③ 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④ 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⑤ 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⑥ 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⑦ 經修理和調整或採用排氣汙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汙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⑧根據2013年5月1日實施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已註冊的機動車因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應當予以強制報廢;

車輛達到以上任何標準,都需要進行車輛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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