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並未與走路的老人發生直接接觸,卻要承擔責任是否合理?'

貨車 轎車 交通 法律 律視微言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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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開車的司機都深惡痛絕的一件事大概就是碰瓷事件了,碰瓷的方式真是花樣百出。要是不小心撞到人真的是麻煩多多,光是一個賠償的問題可能就要糾纏許久。但是大部分人的認知都是撞到人或者說接觸到行人才會負責任,其實不盡然,就算你開車沒有碰到行人,有可能也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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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開車的司機都深惡痛絕的一件事大概就是碰瓷事件了,碰瓷的方式真是花樣百出。要是不小心撞到人真的是麻煩多多,光是一個賠償的問題可能就要糾纏許久。但是大部分人的認知都是撞到人或者說接觸到行人才會負責任,其實不盡然,就算你開車沒有碰到行人,有可能也要承擔責任。

貨車司機並未與走路的老人發生直接接觸,卻要承擔責任是否合理?

貨車司機開車太快,轉彎外力帶倒老人

一位貨車司機在送貨途中,車輛行駛至某地拐角處,一老人路過此處,司機駕車右轉沒開出多遠就被行人攔下,因為老人跌倒在道路右側。司機認為自己沒有接觸到老人,但還是將其送到醫院。民警在現場查看現場周邊監控,未發現倒地受傷的老人與駕駛的貨車有直接接觸。老人受傷後入院治療,醫院診斷為“左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經法醫鑑定為十級傷殘。

後司機與老人家屬就老人受傷的賠償責任發生分歧,貨車司機明明並未與走路的老人發生直接的接觸,是否可能要承擔責任呢?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五)項對“交通事故”定義為:“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並不是兩個主體發生接觸,只要對交通事故構成影響,構成因果關係,就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1、主體為車輛;2、發生在道路上;3、車輛存在一定過失;4、實際造成了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

那麼非接觸性交通事故就是即使兩方主體並未有任何直接接觸,但車輛存在一定過失,從而導致另一方有人身或者財產的損失,那麼車主就要承擔責任。本案中貨車司機與老人雖然沒有直接接觸,但在拐彎處車速太快,致使老人受到驚嚇,貨車司機存在一定過失。老人因為車子被驚嚇致使摔倒成十級傷殘,造成了人身損害,構成了因果關係,貨車司機可能要承擔一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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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開車的司機都深惡痛絕的一件事大概就是碰瓷事件了,碰瓷的方式真是花樣百出。要是不小心撞到人真的是麻煩多多,光是一個賠償的問題可能就要糾纏許久。但是大部分人的認知都是撞到人或者說接觸到行人才會負責任,其實不盡然,就算你開車沒有碰到行人,有可能也要承擔責任。

貨車司機並未與走路的老人發生直接接觸,卻要承擔責任是否合理?

貨車司機開車太快,轉彎外力帶倒老人

一位貨車司機在送貨途中,車輛行駛至某地拐角處,一老人路過此處,司機駕車右轉沒開出多遠就被行人攔下,因為老人跌倒在道路右側。司機認為自己沒有接觸到老人,但還是將其送到醫院。民警在現場查看現場周邊監控,未發現倒地受傷的老人與駕駛的貨車有直接接觸。老人受傷後入院治療,醫院診斷為“左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經法醫鑑定為十級傷殘。

後司機與老人家屬就老人受傷的賠償責任發生分歧,貨車司機明明並未與走路的老人發生直接的接觸,是否可能要承擔責任呢?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五)項對“交通事故”定義為:“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並不是兩個主體發生接觸,只要對交通事故構成影響,構成因果關係,就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1、主體為車輛;2、發生在道路上;3、車輛存在一定過失;4、實際造成了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

那麼非接觸性交通事故就是即使兩方主體並未有任何直接接觸,但車輛存在一定過失,從而導致另一方有人身或者財產的損失,那麼車主就要承擔責任。本案中貨車司機與老人雖然沒有直接接觸,但在拐彎處車速太快,致使老人受到驚嚇,貨車司機存在一定過失。老人因為車子被驚嚇致使摔倒成十級傷殘,造成了人身損害,構成了因果關係,貨車司機可能要承擔一定責任。

貨車司機並未與走路的老人發生直接接觸,卻要承擔責任是否合理?

小轎車雨天超越電動車,電動車車主意外死亡

今年2月,下雨天氣,張女士騎電動自行車行駛在路上,在肩與機動車道白色分界線靠機動車道內側約二三十公分處,一輛由方先生駕駛的銀灰色小轎車尾隨其後。此後監控畫面外就發生了交通事故:小轎車隨後超越電動車,電動車側翻滑出,張女士頭部著地,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時,現場沒有證人,也沒有監控,交警趕到現場經過勘察,調取不到相關證據。交警大隊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無法認定該起事故的責任,不能判斷該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者。

沒有監控也沒有證人,不能確定方先生是否與張女士產生碰撞,但根據交警出具的證明認定的事實是,方先生的小轎車在超越張女士的電動自行車過程中,電動自行車發生翻車。案情發生的時間是在路滑、能見度、判斷力相對下降的下雨天氣,張女士最初是行駛在前方,一則下雨聲大,張女士不一定能聽到後方車子行駛的聲音。二則路滑,電動車車主要集中在駕車上,判斷能力肯定會有所下降,並不能快速反應到後方是否會有車子超車。

當小轎車近距離快速超越時,張女士有可能受到了驚嚇而翻車,從而造成了交通事故。機動車在運行中,對周圍形成了高度危險狀態,機動車方的注意義務大於非機動車方、行人,方先生作為駕駛員,應當預見到雨天路滑近距離快速超越電動自行車的危險性,由於其沒有預見和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實施超車,發生事故,故方先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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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開車的司機都深惡痛絕的一件事大概就是碰瓷事件了,碰瓷的方式真是花樣百出。要是不小心撞到人真的是麻煩多多,光是一個賠償的問題可能就要糾纏許久。但是大部分人的認知都是撞到人或者說接觸到行人才會負責任,其實不盡然,就算你開車沒有碰到行人,有可能也要承擔責任。

貨車司機並未與走路的老人發生直接接觸,卻要承擔責任是否合理?

貨車司機開車太快,轉彎外力帶倒老人

一位貨車司機在送貨途中,車輛行駛至某地拐角處,一老人路過此處,司機駕車右轉沒開出多遠就被行人攔下,因為老人跌倒在道路右側。司機認為自己沒有接觸到老人,但還是將其送到醫院。民警在現場查看現場周邊監控,未發現倒地受傷的老人與駕駛的貨車有直接接觸。老人受傷後入院治療,醫院診斷為“左肱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經法醫鑑定為十級傷殘。

後司機與老人家屬就老人受傷的賠償責任發生分歧,貨車司機明明並未與走路的老人發生直接的接觸,是否可能要承擔責任呢?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五)項對“交通事故”定義為:“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並不是兩個主體發生接觸,只要對交通事故構成影響,構成因果關係,就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1、主體為車輛;2、發生在道路上;3、車輛存在一定過失;4、實際造成了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

那麼非接觸性交通事故就是即使兩方主體並未有任何直接接觸,但車輛存在一定過失,從而導致另一方有人身或者財產的損失,那麼車主就要承擔責任。本案中貨車司機與老人雖然沒有直接接觸,但在拐彎處車速太快,致使老人受到驚嚇,貨車司機存在一定過失。老人因為車子被驚嚇致使摔倒成十級傷殘,造成了人身損害,構成了因果關係,貨車司機可能要承擔一定責任。

貨車司機並未與走路的老人發生直接接觸,卻要承擔責任是否合理?

小轎車雨天超越電動車,電動車車主意外死亡

今年2月,下雨天氣,張女士騎電動自行車行駛在路上,在肩與機動車道白色分界線靠機動車道內側約二三十公分處,一輛由方先生駕駛的銀灰色小轎車尾隨其後。此後監控畫面外就發生了交通事故:小轎車隨後超越電動車,電動車側翻滑出,張女士頭部著地,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時,現場沒有證人,也沒有監控,交警趕到現場經過勘察,調取不到相關證據。交警大隊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無法認定該起事故的責任,不能判斷該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者。

沒有監控也沒有證人,不能確定方先生是否與張女士產生碰撞,但根據交警出具的證明認定的事實是,方先生的小轎車在超越張女士的電動自行車過程中,電動自行車發生翻車。案情發生的時間是在路滑、能見度、判斷力相對下降的下雨天氣,張女士最初是行駛在前方,一則下雨聲大,張女士不一定能聽到後方車子行駛的聲音。二則路滑,電動車車主要集中在駕車上,判斷能力肯定會有所下降,並不能快速反應到後方是否會有車子超車。

當小轎車近距離快速超越時,張女士有可能受到了驚嚇而翻車,從而造成了交通事故。機動車在運行中,對周圍形成了高度危險狀態,機動車方的注意義務大於非機動車方、行人,方先生作為駕駛員,應當預見到雨天路滑近距離快速超越電動自行車的危險性,由於其沒有預見和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實施超車,發生事故,故方先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貨車司機並未與走路的老人發生直接接觸,卻要承擔責任是否合理?

總結

非接觸性事故判定比較困難,事故雙方容易就是否有過錯產生糾紛,車主可能會認為沒有接觸到對方而沒有過錯,受害方往往會認為車主是想推卸責任。如果遇到這種事故,做好及時報警,讓警察來做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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